劉浩:目前,收入分配改革頂層設計之說屢見媒體,顯示社會對高層推動收入分配改革并解決該領域的矛盾問題寄予迫切的希望。然而,收入分配改革頂層設計的內容是什么?是目標還是架構?是規制還是措施?是責任狀還是時間表?這些都缺少專門的研究。同時,這可能還涉及到改革實踐總結以及改革動力機制問題。筆者認為,改革頂層設計的內容與操作,頂層設計與推進改革的機理,都不是簡單的問題,值得有志改革的同仁深入研究和思考。由此回顧幾個有關收入分配改革頂層設計的案例。
1.1993年中央決定進行社會保障管理體制改革。當時,黨的十四屆三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若干問題的決定》提出:社會保障行政管理和社?;鸾洜I要分開。建立由政府有關部門和社會公眾代表參加的社?;鸨O督組織,監督社會保險基金的收支和管理。這一設計距今已經19年了?,F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管政策,下設社會保險局管收支,行政領導是合一的。管辦分開是為了相互制約,但現實的后果是多收錢、多結余。2010年,社會保險征繳收入已經從本世紀初占GDP的2%提高到4%以上,5項保險基金累計結余已經超過2萬億元。從職工被要求交越來越多的社會保險費看,公眾代表參加的社保基金監督機制也沒有形成,因為我們都知道,社會保險基金的管理原則是收支平衡,略有結余?,F在余出兩萬多億,按兩億參保職工計,是人均一萬元,這實際上都是廣大職工與企業的負擔。
2.1996年“九五”規劃提出個人所得稅稅制等改革。八屆人大四次會議批準的《關于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九五計劃綱要》提出:建立覆蓋全部個人收入的分類與綜合相結合的個人所得稅制,逐步開征遺產和贈與稅、社會保障稅。這一設計已經過16年時間。目前的情況是都未實現,個人所得稅仍為分類計征,考慮家庭公平負擔并向綜合計征的個稅改革無期。遺產和贈與稅也沒有時間表,社會保障稅更無實施說法。本來這些改革,一是能減輕廣大群眾的個稅和社保繳費負擔。二是有利于縮小收入與財產的貧富差距。三是促進競爭起點的公平。但由于改革滯后,這些問題從趨勢上看,還未看到好轉的跡象。
3.2005年發布的《公務員法》提出建立工資比較制度。2006年實施的《公務員法》規定:國家建立公務員工資的正常增長機制。國家實行工資調查制度,定期進行公務員和企業相當人員工資水平的調查比較,并將工資調查比較結果作為調整公務員工資水平的依據。該設計已經6年時間。雖然法律都規定了,但6年來還未看到一份工資調查和比較結果,公務員工資的科學決定機制和正常增長機制實際是沒有的。此外,行使國家有關職能的政府公務員、法定機構人員、國企管理層、公立醫院、學校職工的工資分配關系現狀也不能認為是合理有序的。
4.2007年十屆人大29次會議通過《反壟斷法》。從十屆人大二十九次會議通過《反壟斷法》到2008年施行,至今已4年時間。近年來,社會對具有壟斷性質的產品服務質量及價格多有意見,但這些行業利用其控制地位損害消費者利益和自身過高收入問題未得到有效解決。我國高收入行業大多具有壟斷身影,壟斷已成為我國行業工資差距的最主要因素之一。目前,我國行業門類平均工資統計的差距將近5倍,行業大類差距則超過12倍,如果是全部收入會更大。其實最大的損害是包括這些行業在內的產業競爭力,往往是大而不強和難以走出去參與國際競爭。
5.2007年十七大提出“提高兩個比重”。黨的十七大報告提出:要逐步提高居民收入在國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提高勞動報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這是改善廣大群眾的生活,啟動國內市場需求,轉變經濟增長方式的一項非常好的設計。但是,按2010年城鄉住戶收支調查數據推算,當年居民總收入16.6萬億元,占國民可支配收入比重下降1個多百分點。上世紀80年代,我國居民收入占比曾達到70%以上,現在則只有60%左右。在應對經濟增長存在下行壓力、中小企業經營困難增多、部分行業產能過剩等問題的時候,提高兩個比重具有很強的現實意義。
從上述事例看,這些決定、規劃、法律都屬于頂層設計,對完善收入分配也具有相當正面的作用。但至今未能很好地實現,這就很值得我們對依靠頂層設計去推進改革的想法做一些深入的思考。
思考一:改革設計要兼有方向性與具體的施行要求。從歷史回顧看,只有頂層的方向性設計,沒有具體的施行要求是不行的。收入分配關系或結構的調整,實質就是數量和比例關系的變化。因此在改革設計中,最好要有定量化的調節目標,如調整國家、企業、居民三者分配關系、勞動報酬總量與GDP增長相協調等,有數量關系的描述,可以便于進行量化分解,用措施與責任保證定量目標的實現。我們看“十二五”初年(2011年)比“十一五”初年(2006年),國民總收入增長2.18倍,財政收入增長2.68倍,而城鄉居民收入只增長1.85倍和1.95倍,這樣的數量變化是難以實現提高居民收入比重的。
思考二:改革設計要明確任務和相關的體制安排。改革的任務,大都是以體制機制為保障。設計了制度改革,就要有體制上的推手,還要有后續的監督,這樣改革才能推進而不會停滯不前。從加強制衡角度看,改革對象與改革推手應適當分開。目前,有些部門改革的任務交給其自己做,而這些部門為了維護自身利益,往往就拖著不辦,籍口是條件不具備。比如社會保險政事分開的改革,如果沒有真正代表廣大參保職工和多方參與、相對獨立的運作體制,則社保的收支經辦就只能是行政部門的附屬,不能高效運轉并發揮制約作用。同樣的,我們推行工資集體協商已經多年了,這項在國外普遍有效的制度為什么沒能解決我國職工工資偏低的問題呢,這恐怕與工會改革的滯后有直接關系。勞資談判,國外是工會在一線,發揮積極作用,政府部門只是樂觀其成,最多當裁判員。我國現實剛好相反,甚至有些跟本不作為。
思考三:改革設計應當符合市場經濟的通行規則。市場經濟國家在維護公平競爭,縮小收入差距方面有一些通行的、行之有效的做法,例如:調節初次分配的反壟斷制度、勞資協商制度、同工同酬制度、調節再分配的綜合個人所得稅制度、房產稅制度、遺產稅制度等。這些制度都是保障市場經濟體制得以正常運轉的必要組成部份,不存在新設計的問題。不排斥、不違背市場規律,加強市場制度的配套建設,就是深化改革的應有之義。從這個意義上說,我國個人所得稅長期采用分類計征方法,將企業工會主席納入領導班子成員,壟斷行業將壟斷收益用于自身分配,對財產持有和轉移不予調節等,都是亟待改變和解決的問題,也可以說是要盡快糾正不合理的制度設計。
思考四:改革設計應當是上下互動的過程。收入分配改革涉及最廣大群眾的切身利益,他們曾在改革開放中獲益,也曾為減輕國家負擔而付出。為完善國家管理,我們需要人民參與。為決策科學性,我們需要人民的監督。從這個意義上說,收入分配改革不應該只是頂層設計,而應該是國家與公眾、中央與地方、政府與社會協商互動的過程。從實事求是和尊重實踐的角度看,好的改革設計必須有社會和廣大群眾的參與,而不能高高在上、閉門造車?;仡櫢母飳嵺`:農村承包制、企業分配改革、職工優化組合等,都是基層實踐創造的,而社會機構參與改革研討與咨詢,也是改革設計實現民主決策和社會理解的重要條件。
思考五:改革設計要在實踐中不斷發展與探索。從我國改革開放的歷程看,往往并不是事前設計好,然后按部就班的施行。收入分配改革就是在這種大環境下推進并發揮先導性作用的,從而涌現一批改革風云人物,創造了新鮮的改革經驗。因此,改革設計應從實際出發,解放思想,銳意進取,講求實效,這實質上也是真理標準問題。要防止空洞的、形式主義的設計延誤改革。目前,許多部門、地方在收入分配改革方面已經積極主動地進行了一些嘗試,比如加大民生投入,改革公務用車、促進經濟轉型、完善福利保障等,而一味等待頂層設計則可能錯過改革時機。
目前,我國經濟增長趨緩,面臨下行壓力。從某種意義上說,很可能我們已經到了收入分配不改革就不能繼續發展的階段。為此,只能深化收入分配改革,減輕稅負,縮小差距,樹立鼓勵實業,鼓勵創新,鼓勵勞動的利益分配導向,轉變增長方式,促進產業升級,實現科學發展。以上對收入分配頂層設計進行思考,把握其規律性,注意其局限性,群策群力,有利于在黨和國家領導下,早日把收入分配改革推向前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