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近年來,全球平臺經濟反壟斷工作持續加強。但是數字經濟具有虛擬性、外溢性等特征,這給數字經濟時代平臺經濟反壟斷工作帶來了諸多挑戰。本文介紹了目前世界上主要國家和地區平臺經濟反壟斷的現狀,歸納總結了數字經濟時代平臺經濟反壟斷在算法共謀、拒絕交易、限定交易、價格歧視、自我優待等方面面臨的挑戰,最后提出數字經濟時代加強反壟斷工作需要轉變監管模式、增強技術支撐和注重多方協作。
一、數字經濟時代平臺經濟反壟斷現狀
最近幾年,在數字經濟的背景下,國內外對互聯網大型科技公司的反壟斷執法不斷加強。
歐盟一直以來堅持對互聯網公司嚴格治理的態度。在執法層面,歐盟從未停止過對互聯網公司的反壟斷調查。2017年至2019年,歐盟一共對谷歌作出3次反壟斷處罰,總計開出82.5億歐元的罰單。2019年7月17日,歐盟宣布對亞馬遜濫用第三方賣家數據的行為以及亞馬遜的“Buy Box”服務展開反壟斷調查。2020年6月16日,歐盟宣布對蘋果的應用商店及蘋果支付服務展開反壟斷調查。在立法層面,歐盟于2020年12月15日頒布了《數字服務法案》與《數字市場法案》,以保護用戶基本權利,創造安全的數字空間,最終建立一個促進創新、增長的公平競爭環境。
不同于歐盟,美國對互聯網平臺的反壟斷監管較為審慎。美國聯邦司法部和20個州政府于1998年對微軟提起的反壟斷訴訟以及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2011年和2013年對谷歌展開的反壟斷調查都以和解告終,但近幾年美國加大了其對平臺經濟反壟斷的力度。2020年10月6日,美國眾議院司法委員會發布《數字市場競爭調查報告》,指出谷歌、亞馬遜、臉書、蘋果分別在其主導的市場中扮演著“看門人”角色。此后,美國接連涌現了眾多針對谷歌、亞馬遜、臉書、蘋果等的反壟斷訴訟。
針對平臺經濟出現不良競爭現象,我國也在加強平臺經濟反壟斷工作。市場監管總局于2021年2月7日發布了《關于平臺經濟領域的反壟斷指南》,對“二選一”“大數據殺熟”等問題作出專門規定。在執法方面,2020年12月14日,市場監管總局對阿里巴巴、閱文集團、豐巢網絡未依法申報實施經營者集中行為分別作出頂格處罰。2021年2月8日,市場監管總局對唯品會存在的“二選一”行為作出了300萬元的行政處罰。2021年4月10日,市場監管總局依法對阿里巴巴集團實施“二選一”行為作出行政處罰,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并處以其2019年銷售額4%計182.28億元罰款。
二、數字經濟時代平臺經濟反壟斷面臨的挑戰
數字經濟具有與傳統經濟顯著差異的特征,這給數字經濟時代平臺經濟反壟斷工作帶來了較大挑戰。一方面,平臺經濟具有虛擬性。數字經濟的特殊性在于以海量多樣化實時動態數據為基礎,以數據生產要素為核心,通過各類算法的設計與操作,創造多元化動態的市場價值,這使數字經濟活動具有隱蔽性。另一方面,平臺經濟具有外溢性?;ヂ摼W、大數據、人工智能的迅速發展及與實體經濟的深度融合使相關企業的合并、擴張具有很大外溢性,導致企業影響力遠超傳統企業,而傳統的相關市場界定規則等難以有效應用。
總體來看,數字經濟時代平臺經濟反壟斷工作面臨較多挑戰。
一是算法共謀。算法共謀與傳統市場中的共謀在本質上是相同的,不同之處在于算法共謀利用算法實施協同行為,具有穩定性強、透明性弱等特點。如果沒有深入的數據分析及實證研究,人們很難發現這些算法的存在。同時,分析算法對競爭的影響也更具挑戰性。
二是拒絕交易。數字經濟市場具有明顯的網絡效應,許多企業為了鞏固自身的壟斷地位,往往會對潛在的競爭對手進行限制。而認定拒絕交易是否具有排除、限制競爭的效果,通常需要判斷拒絕交易方所提供的產品或者服務是否構成必要設施,但目前對曝光的平臺拒絕交易行為的討論還限于理論探討層面。
三是限定交易。一直被詬病的“二選一”行為是一種典型的強制限定交易行為。但認定反壟斷法所禁止的限定交易行為的標準較高且存在很多困難,既存在數字經濟領域的相關市場界定問題,也有支配地位的認定和濫用行為的構成以及相關抗辯是否成立等問題。
四是價格歧視。數字經濟時代互聯網平臺能從各種渠道獲取大量用戶數據,基于大數據和算法,根據交易相對人的支付能力、消費偏好、使用習慣等,實行差異性交易價格。近幾年,“大數據殺熟”現象較為常見,極大地損害了消費者的知情權以及公平交易權。
五是自我優待?!稊底謺r代的競爭政策報告》認為自我優待是平臺方在與平臺內其他企業進行競爭時,給予其自身產品或服務以優惠待遇的行為。數字經濟背景下,平臺的自我優待行為在很大程度上被放大了,其對消費者及平臺內經營者的影響很大。但現有的有關法律法規并未將自我優待行為視為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或不正當競爭行為。
三、應對數字經濟時代平臺經濟反壟斷工作挑戰的對策
一是加強合規指導。與事后監管相比,事前監管注重危害的預防,強調提高企業的自覺性,能夠起到相應作用。平臺經濟反壟斷需要順應數字經濟的特征,適當轉變傳統的反壟斷監管模式,由重事后監管的模式轉向構建事前事中監管和事后監管并重、法律和技術共治的監管模式和規制范式。具體而言,強化事前監管可以從合規監管制度入手,在制定相關合規標準或指南的基礎上,構建反壟斷合規的評價體系,增強企業遵守法律法規的積極性。
二是增強技術支撐。隨著科學技術的發展,企業的壟斷行為日益多樣化、復雜化,人工智能、大數據等技術已被企業普遍運用在商業模式之中。如果監管機構不具備相應的互聯網技術能力,則很難對企業的行為展開競爭分析。所以,市場監管部門需要在數字化監管方面發力。一方面,加強數字化反壟斷人員教育和培訓,確保反壟斷執法人員在復雜產品和服務生態系統方面具有法律、技術等專業知識;另一方面,加強數字化反壟斷技術機構建設,積極探索大數據分析、機器學習和智能算法在平臺經濟反壟斷中的思路和方法。
三是注重多方協作。目前平臺經濟的輻射范圍很廣,已經覆蓋了本地生活、交通出行、醫療健康、信息咨詢、金融科技、社交網絡等多個細分行業。對于執法機構而言,同時監管數量如此龐大的平臺企業壓力較大。因此,反壟斷工作需要集思廣益,一方面,更加重視對消費者投訴、媒體輿論以及理論研究的跟進,以把握好反壟斷監管的重要線索;另一方面,應當注重加強反壟斷國際合作,學習他國有效的執法經驗,增強跨國企業壟斷行為的規制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