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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話李青:反壟斷是向前推進我國市場經濟的重要力量

時間:2021-09-16 12:33 來源:章偉升 作者:章偉升

  編者按:《反壟斷法》是一頭“睡獅”,平時可以沉默,可一旦被喚醒即具有超級威力。中國互聯網平臺反壟斷山雨欲來,分拆、重罰、遏制大公司的輿論紛雜。但是,反壟斷法的裁決常常產生深遠的經濟甚至政治后果,如何牢牢錨定在法律、理性和專業的軌道上,警惕情緒干擾,是這部經濟憲法眼下要過的大關。

  國家的前途依賴正確的共識,中國經濟體制改革研究會副會長李青(曾任國家發改委反壟斷局副局長、國家市場監管總局價監競爭局副局長)在接受亞布力論壇專訪時,分享了她對反壟斷的一些思考。

  李青提醒,《反壟斷法》作為市場經濟憲法,是維護公平競爭最重要的法律制度,是重武器,它有特定的目標價值,要遵循限定的范圍。她還點出,中國的反壟斷制度包括對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的規制,提供了從約束行政權力入手,以此促進市場經濟制度發展和完善的法律路徑。目前,由于監管政策和改革不到位,企業一些行為可能因此變形,因此對企業監管的治本之策,離不開經濟體制的進一步改革。對于改革步入深水區,李青表示要有定力,現階段要堅持目標導向,下決心向前推進市場化改革。中國將修改反壟斷法,李青對此也有自己的分析與期待。

  以下為亞布力論壇對話李青的內容:
  亞布力論壇:最近一段時期,反壟斷尤其是對互聯網平臺經濟的治理,受到各方面重視,成為熱點話題,你的看法是什么?

  李青:現在確實是反壟斷的好時機,有各方重視和更好的社會認知。反壟斷從2008年開始,現在是第13個年頭了。我覺得是各方面因素促成反壟斷進入大眾和領導視野,開始真正發揮它的影響。但必須說清楚,我覺得領導層、決策層一直很重視反壟斷,今天的局面是十多年來各方面共同努力造就的。要珍惜這個好時機。

  在這種背景下,有幾點我覺得值得說說。一是作為觀察者、研究者,要更加理性地討論問題。一些反壟斷案件正在調查和有序推進,一些案子正在法院審理,中國現有的競爭法律框架也能夠為解決這些問題提供基本思路,此時大家應該保持對執法司法機構足夠的信任和尊重,不要情緒化,不能未審先判。如果輿論認定企業錯了,必須得罰,會給機構造成很大壓力。

  二是要堅持專業性?,F在反壟斷在平臺經濟領域開始了全面的應用,通過法律的實施來解決這個領域的競爭問題,是有利于行業發展的。互聯網平臺經濟確實有自身的規律和特點,但反壟斷的基本原理是一致的,從這個角度說,互聯網平臺的反壟斷監管是工作的正常推進。只不過面對平臺經濟這個新領域時,要平衡好基本原理與特點,既解決問題,又有利于發展。

  亞布力論壇:你現在在中國經濟體制改革研究會從事研究工作,從改革的視角看反壟斷,有什么獨特發現?

  李青:中國的政策對企業約束力其實很強,我們在研究改革的過程中看到,企業很多行為不完全是自主選擇,而是現有政策的體現。由于監管政策和改革不到位,企業一些行為可能會因為現實而妥協、變形。我們國家的市場經濟體系本身還在構建和完善過程中,未來肯定還有很多法律制度和監管政策會變化,企業行為也會隨之改進。政策的優化會帶動企業行為的優化,反之企業行為并不會從根本上改變,如果僅僅是處罰,處罰之后企業究竟怎么整改不明確,企業的行為依然是應政策而產生的對策。

  也就是說,對企業監管的治本之策,需要經濟體制的進一步改革,法律制度的進一步完善。如此,有些問題自然而然就解決了。在觀察現階段紛繁復雜的問題時,多加一個考慮的因素和角度是有必要的。

 
  美國、歐盟對科技巨頭的反壟斷引起全球關注。但是,歐美與中國的法律體系、政治經濟和企業發展的實際情況大有不同,討論中國的反壟斷時要注意甄別。(編者注)

  亞布力論壇:“反壟斷背后的原理是一致的”,這句話怎么理解?

  李青:反壟斷有特定的目標價值。我們要明白,不是所有與競爭相關的行為都歸在《反壟斷法》管轄范圍內,只有那些損害市場競爭機制、減少市場競爭到一定程度的行為,才會是《反壟斷法》框架下的違法行為。

  當然,中國《反壟斷法》也有其特殊性,它把提高經濟運行效率、消費者權益保護、社會公共利益、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等都作為目標價值的內容。理論界對此也有討論,比如《反壟斷法》核心目標價值應該是單一的還是多元的等等。但在違法行為的具體類別上,《反壟斷法》有非常明確的規定,是反壟斷目標價值的具體體現,這是討論反壟斷話題的基礎。

  為什么會討論這個問題呢?我個人理解,中國的市場經濟是從計劃經濟轉變而來的,需要把反壟斷的目標價值講得更全面、更飽滿,才能從競爭角度推動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的轉變,所以中國《反壟斷法》呈現出多元化目標的局面。雖然在法理上有爭議,但符合中國特色和中國實際。

  亞布力論壇:你是說,反壟斷應該遵循限定的范圍?

  李青:哪些行為是被《反壟斷法》所禁止的,法律有明確的規定。我國有基本完整的法律體系,有多部不同定位和目標價值的法律,規制企業行為的不只有《反壟斷法》,不能只盯著反壟斷。我們常說《反壟斷法》是市場經濟的憲法,可以說是重武器。它使用的理想狀態,應該是可以阻斷一種違法行為,規制一種商業模式,糾正和調試市場經濟發展。有時候,一個《反壟斷法》案件的判例會影響某種商業模式很長時間。

  亞布力論壇:但現實是,這些年創業者有個“永恒問題”——如果巨頭入場,自己還有機會嗎?現在連菜販子也開始這么問了。

  李青:這個話題涉及如何認識和把握互聯網平臺經濟的規律。平臺經濟的擴張到底有沒有邊界,是非常前沿的理論問題,到現在還沒有一致結論。平臺企業會將盡可能多的用戶留存在自己平臺上,而且用戶需要什么,平臺完全有能力去發現并提供,這種特性使得平臺模式的擴張可能沒有邊界,各大平臺終究有一天會碰面,終究有人會敗下陣來,然后贏者通吃。這會不會是互聯網經濟的規律,是不是基于互聯網自身特征的本能性擴張?如果對這種趨勢加以限制會怎么樣,在什么情況下需要限制以及如何限制等等問題,既需要各方專家深入研究,也需要對互聯網經濟本身的歷史觀察。

  僅就商業模式發展而言,平臺企業進入傳統行業是一種商業模式迭代,商業模式迭代本身無法避免,就像汽車替代馬車,這種趨勢是無法阻擋的,只能適應。問題在于,迭代產生的社會影響和后果,不是贏者來擔當,而是嫁接到了被淘汰者身上。以社區團購為例,平臺進來了,菜販子卻失業了。作為一種負外部性,政府可以通過相應的公共政策來解決,比如完善社會保障體系、為失業者培訓新技能、提供更多的就業崗位等等??傊?,應該也可以通過積極救助弱勢群體來平衡這種負外部性,而不是禁止商業模式迭代、不讓企業發展。

  亞布力論壇:分拆大平臺會成為中國的現實選項嗎?

  李青:我個人認為,至少在現有中國《反壟斷法》框架下,沒有僅僅因為企業太大而分拆的條款。如果真有這方面的政策需要,應該在《反壟斷法》中增設相關法律條款。目前的《〈反壟斷法〉修訂草案(公開征求意見稿)》里還沒有這部分內容。

  另外,根據現行《反壟斷法》的規定,有一種情況也許可以稱為“分拆”——如果企業違反《反壟斷法》實施集中的,反壟斷執法機構可以責令企業采取措施恢復到集中前狀態,也就是將集中的再次分開。但這個規定跟企業太大需要分拆并不是同一件事情。

  需要注意的是,《反壟斷法》不反對企業做大,不反對企業具有市場支配地位。企業大本身不違法,他們是競爭的獲勝者,肯定有其致勝之道,很多時候大企業還是科技、商業模式創新的主要力量?!斗磯艛喾ā贩磳Φ氖谴笃髽I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具體哪些行為不能有,法律也有明確規定。

 
  亞布力論壇:根據中國現在的《反壟斷法》,對于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企業,可以處上一年度銷售額1%-10%的罰款。這個區間彈性比較大,最終罰款額如何確定?

  李青:歐美等國家或地區對企業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或處以罰款,一般以競爭損害的計算為基礎來確認金額。即壟斷行為造成了多大的競爭損害,違法者應該彌補這個損害,情節嚴重的,還要付出更大的懲罰性代價。因此,他們一般會根據違法行為的種類、范圍、持續時間等測算競爭損害,再根據情節輕重等予以懲罰性罰款。沒收違法所得和罰款,一般會有一個上限——不超過企業上一年營業額的10%,主要是避免罰沒導致企業難以為繼。

  中國的《反壟斷法》原則上借鑒了這些條款,但沒有細化和具體的規定。在執法實踐中沒收違法所得的案件并不多,罰款則是執法機構按照企業上一年度銷售額的1%-10%來確定。特別希望在修訂《反壟斷法》時能夠考慮這一點,提升《反壟斷法》的精準、專業和權威性。

  亞布力論壇:反壟斷政策對待充滿爭議的互聯網平臺新商業模式,應該持什么原則?

  李青:既要審慎又要有作為,漸進式地解決互聯網平臺競爭問題。在現有法律框架下確實存在競爭問題的企業行為,執法機構應該積極作為,既體現法律的權威性,也可以給企業一個穩定的法律預期。同時,看不準的可以暫時放一放,不用著急。中國現有法律框架能夠為解決目前的問題提供基本框架和思路,就算《反壟斷法》解決不了,還有《反不正當競爭法》《價格法》《電子商務法》等相關法律可以從不同視角實施監管。如果非要現在就解決所有問題,非要用《反壟斷法》來解決,可能不現實。

  亞布力論壇:《反壟斷法》是市場經濟憲法,它的目標是維護市場經濟的核心——公平競爭。但中國的市場經濟是從計劃經濟轉型而來,中國的反壟斷制度有哪些措施來應對這一特色?比如國企、民企的公平問題。

  李青:中國的《反壟斷法》有一個專章,全世界大多數國家或地區都沒有,就是禁止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第一章、第七章也有相關規定,如果行政機關在行使權力時排除限制了競爭,在《反壟斷法》框架下是違法的,將按照有關規定被糾正。這實際上是在競爭領域對行政機關行使權力規定了“負面清單”。如果上述規定得到充分、有效的實施,促進行政機關對競爭的理解和尊重,將會大大強化市場競爭、釋放競爭機制的力量。假如沒有《反壟斷法》的這部分內容,規制行政壟斷就于法無據了;有了《反壟斷法》之后,可以判斷行政機關哪些行為是違法的、需要被糾正的。特別希望《反壟斷法》的這一部分,能夠發揮更大的作用。

  亞布力論壇:《反壟斷法》之后,又出臺了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后者的目標是什么?

  李青:公平競爭審查制度要求政策制定機關原則上要尊重市場競爭,主動建立政府行為的競爭邊界,在制定出臺政策之前,必須對照程序和標準自我約束、自我審查,避免政策扭曲、限制、排除市場競爭。目前,我個人觀察,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已經推開,下一步應該讓審查制度真正發揮作用。其中很重要的一條,就是要進行責任追究,否則公平競爭審查落不到實處。

  亞布力論壇:從這個角度看,《反壟斷法》相關章節和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可以約束行政機關的權力,以此推進中國經濟體制的市場化改革。

  李青:《反壟斷法》和公平競爭審查制度的出發點,是約束行政行為,防止排除限制競爭。需要說明的是,政府跟市場不是涇渭分明、完全分開的,在很多領域是交織、融合在一起的。當然,現階段我國還是政府偏強,市場的力量有待進一步釋放。政府管理、管制不恰當導致的競爭問題,比市場上企業自己導致的競爭問題相對更加重要,這是要著力解決的。

 

  亞布力論壇:對近期發布的《關于平臺經濟領域的反壟斷指南》,你有何評價?

  李青:我個人認為,《指南》在這個時間發布,不僅僅是解決一些執法認識問題。如果從更加宏觀的背景學習和研究它,可能會有新的體會。比如說《指南》的制定和有效實施,可以助力構建更加完善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

  2019年10月,中央文件首次把公平競爭作為一項制度,將其定位于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重要支撐。2020年10月,“十四五”規劃建議提出,改革開放要邁出新步伐,要健全公平競爭制度,加強反壟斷和反不正當競爭執法司法。因此,在“十四五”乃至更長的時期,保障市場公平競爭對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建設高標準市場體系,有著不可替代的決定性作用,這其中,反壟斷又是公平競爭制度建設的重中之重。

  需要注意的是,現在大家的目光都聚焦在企業身上,但是《指南》中關于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公平競爭審查的部分還不太受關注,其實這一部分更加重要。如果學者和實務界多去研究、多解讀這部分,很多有價值的東西會浮現出來。

  亞布力論壇:改革路上有時會產生困擾和反復,要如何面對?

  李青:我個人理解,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的目標一直是清晰的,那就是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當然,要實現這個目標,必須逐步解決問題。在改革初期,改革更多是也應該是問題導向,以解決問題為主要任務?,F在,改革進入深水區,各種問題、難點交織在一起,堅持目標導向就很重要,要下決心向前推進市場化改革。改革政策也好、具體的改革措施也好,要超脫各種利益局限,真正站在國家的角度上設計制度。

  當然,如果暫時不能從根本上解決問題,至少要向著接近目標的方向努力,為解決問題、實現目標創造更好的條件,至少不要讓問題再加重,讓未來更難做。很多問題說到底還是需要通過市場化改革來解決,我們要堅持這一目標,要有定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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