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中國企業走出去的規模和速度不斷提升,海外經營面臨的合規風險越來越受到企業普遍關注。采用VIE架構(協議控制架構)的國際化經營型企業須考慮如何構建全方位的合規體系,應對企業出海反壟斷風險。”在日前舉辦的新形勢下中國企業出海所涉合規和監管要點活動上,中倫律師事務所權益合伙人蔣蕙匡表示。
蔣蕙匡表示,采用VIE架構或擬搭建VIE架構的經營者應當充分意識到在并購交易方面加強反壟斷合規的緊迫性和重要性。在交易早期引入反壟斷律師對交易進行實質性的反壟斷申報評估,共同討論制定申報策略和方案。如果評估認為需要或很可能需要申報,應當注意為反壟斷申報預留更加靈活的時間,以應對申報或審查過程中的不確定性或可達到的特殊情況。
“在申報準備階段以及申報過程中,通過積極與反壟斷執法機構溝通,按照要求提供充分、可靠的信息,以確保申報流程的順利推進。對于歷史上可能存在不合規情況的企業來說,應當考慮建立專門團隊或引入外部顧問就涉嫌未依法申報的交易進行自查,評估反壟斷風險,必要時主動與反壟斷執法機構溝通,尋求最佳解決方案。”蔣蕙匡說。
此外,純境外交易也需進行反壟斷申報評估,市場監管總局曾對Paper Excellence BV收購 Eldorado巴西紙漿公司100%股權涉嫌未依法申報違法實施經營者集中案、臺灣水泥與OYAK設立合營企業未依法申報案等境外交易未依法申報作出行政處罰。
蔣蕙匡舉例說,某線上交友平臺就曾因涉不正當競爭糾紛暫停美股IPO交易流程。交友平臺A公司訴B公司不正當競爭糾紛在2021年4月立案,A公司要求B公司賠償2693萬元,并向法院申請了財產保全。5月11日,B公司向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提交招股書,申請在納斯達克上市,5月21日,法院凍結A公司2693萬元,影響了后續交易。
因此,企業需要重視不正當競爭行為給并購、上市交易帶來的阻礙。蔣蕙匡表示,根據《禁止網絡不正當競爭行為規定》征求意見稿規定,經營者不得利用技術手段,實施干擾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絡產品或者服務的行為。其中包括誤導、欺騙、強迫用戶放棄使用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絡產品或者服務,違背用戶意愿下載、安裝、運行應用程序,無正當理由屏蔽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絡產品或者服務等。
“企業在進行反壟斷合規管理時,還需要思考部門與部門之間的關系。合規是企業積極主動,深入協調管理,并具有較高管控深度的事前風險防范行為。”蔣蕙匡表示。 (穆青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