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全面落實新一輪財稅體制改革的決策部署,需做好以下基礎性及配套性工作:
提高新一輪財稅體制改革的統籌層級,進一步增強“事與錢”的聯動性和匹配性。
財稅體制改革貫穿于經濟體制、社會體制和行政體制改革之中,牽一發而動全身。為確保改革成效,需打破部門分別改革的傳統格局,建議在中央層面建立財稅體制改革的“專班”,構建有力的財稅改革協調機制,切實增強改革的聯動性、協同性和集成性。一方面,做好財稅改革的準備工作。建議對各級政府、各部門現行的政策文件進行一次全面梳理,對在形式上不帶“財”字,而在落實過程中會增加下級財政支出責任和債務壓力的,予以暫停。在清理的基礎上,對各類政策文件可能形成的中央和地方財政支出責任及其影響進行全面評估,減少上級政策文件給地方財政收支帶來的不確定性、不可預期性和隱性支出責任,為更合理劃分事權、支出責任打下基礎。另一方面,構建黨政部門出臺政策文件的財力需求審查機制。凡涉及財政支出或稅費減免的,都應進行事前的財政承受能力評價,包括跨期的評估,避免上級安排的事項超出地方財政能力,或地方黨委政府超越預算范圍決策,透支地方未來財力,造成新的各種“隱性”債務。在各級決策中,“事和錢”脫節是普遍現象,應通過財稅改革構建新機制來予以矯正。
推動以“分責制”為基礎的政府間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
隨著經濟社會發展不確定性的擴大以及各種公共風險事件迭出,由此引發政府職能不斷擴大以及央地關系不斷調整變化,地方政府支出責任迅速擴增,側重于收入劃分的分稅制財政體制的適應性下降,對國家治理效能提升的支撐性減弱,亟待從支出方面進一步明確中央與地方的財政責任,推動新一輪財稅體制改革從“分稅制”轉向“分責制”。一是遵循“能力與事權相匹配”原則,合理劃分央地事權和支出責任,改變中央財政支出占比過低導致宏觀調控能力不足、資金使用效能不高等問題。一般來說,級次越低,政府跨區域協調能力越低,識別和承擔風險能力越低。二是推動央地共同事權改革。按照職能負擔和差異化分擔原則,進一步明確共同事權的范圍以及省、市、縣各級支出責任,確保各級政府在其能力范圍內有效行使職責。三是應明晰上級事權委托下級履行的委托事權法律關系。法律設定的中央事權,若委托地方履行,地方只是行為主體,不是資格主體,支出責任及其風險責任都應由委托方承擔。這樣,權力和責任的對稱性就可穩定、可預期,避免權責脫節,導致責任無序下移,超越地方能力。四是加強地方政府的能力建設,讓其能力、權力、責任和財力相匹配,盡量解決地方在治理、改革和發展上“小馬拉大車”問題。
按照事權屬性甄別地方債務,強化對地方政府資產負債表管理。
推進財稅改革,首先要解決地方政府背負的沉重債務包袱及其蘊藏的系統性風險。一是根據事權屬性對地方政府全部存量債務進行甄別,并合理確定債務歸屬。凡履行中央事權形成的地方債務,償還責任應上移,由中央承擔;凡履行上級委托事權形成的債務,償還責任由上級承擔。對甄別分類后的債務,相應納入各層級政府的預算管理,償還責任按照預算級次承擔。二是調整政府債務結構,合理控制專項債新增規模。逐漸縮小地方政府的債券發行規模,減小地方加杠桿的壓力。同時,加大中央的舉債責任,根據宏觀調控需要,通過發行國債來調整央地債務比重,提高中央支出占比、落實中央部門的直接支出責任。三是強化對政府投融資與公共資產價值的預算管理。建立全口徑全范圍的公共資產數據庫,各級政府對轄區內土地、森林、礦產、湖泊等自然資源資產價值開展全面清查核算,并按照資源資產屬性實行分級、分區、分類的確權,促進自然資源資產的經濟、社會、生態等價值實現和央地之間的價值分享。對一般公共預算中的預算內投資、工程建設類專項資金和一般債務形成的資產、政府性基金預算中專項資金和專項債務形成的資產進行整合,將資產的存量形態、資產運行所需要的財政性投入以及形成的貨幣化收益體現在資本預算和各級政府的資產負債表中,并向同級人大報告,強化人大對資產負債表風險的監督。
提高財稅體制的法治化水平,強化改革成果的穩定性和可預期性。
全面推進新一輪財稅體制改革的決策部署,注重法治思維,強化制度建設這條主線,推動財稅法治化,加快《財政法典》的研制進程。一是提高預算管理的法治化。嘗試實行法定支出和非法定支出的分類,針對非法定支出實行“零基預算”,進一步優化中央和地方各個層級的支出結構以及各級政府“事”與“錢”匹配的確定性,強化預算約束功能,做到“無預算不支出”,強化預算對政府活動范圍和方向的約束。二是嚴格落實稅費法定原則,加快推動稅費立法和稅費征管法治化。稅費征管的法治化是穩定預期改善預期的重要方面,也是宏觀經濟治理的重要內容。三是組織實施三年滾動預算和中長期預算。強化中長期預算對年度預算的約束、中長期預算與國家發展規劃的銜接,探索中長期預算法律位階的設定問題,進一步提高我國財政管理的效率和透明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