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是推進政府職能轉變的一項重要舉措,是加快建立服務型政府的必然要求。一年多來,國務院認真貫徹落實中央部署,把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作為重要抓手和突破口,進一步實施簡政放權,取得了積極進展和成效。同時,這項改革的任務仍然艱巨繁重,必須抓住有利時機,堅定不移地繼續推向深入。根據本次論壇安排,我就此談點情況和意見,與大家交流。
一、改革取得的主要進展和成效
(一)主要進展。
一是向社會公布國務院各部門行政審批事項匯總清單,實施目錄化管理并接受全社會監督,既鎖定改革底數,也從制度上堵住各部門隨意實施審批的漏洞。二是大幅減少行政審批事項,國務院先后取消和下放了7批共632項行政審批等事項,其中包括諸多涉及企業投資項目核準、企業生產經營活動許可、對企業和社會組織及個人的資質資格認定事項。三是部署開展清理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工作,堵住“偏門”,消除行政審批灰色地帶。四是改革工商登記制度,將注冊資本實繳登記制改為認繳登記制,將126項工商登記前置審批事項改為后置審批,將企業年檢制度改為年度報告公示,推進工商注冊制度便利化。五是加強事中事后監管,出臺促進市場公平競爭維護市場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見、2014-2020年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綱要、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等,推進建設統一開放、競爭有序、誠信守法、監管有力的市場監管體系。六是規范和優化行政審批管理,在發展改革委、商務部開展規范優化投資項目審批試點,在交通運輸部、農業部等部門和一些地方探索審批提速、審批服務標準化等方面的經驗。七是著力規范行政許可的設定,印發嚴格控制新設行政許可的通知,對新設行政許可的標準、審查程序和監督等作了更為具體嚴格的規定。
(二)主要成效。
從國務院進行的專項督查,全國人大組織的調研評估,以及國家統計局、國家行政學院、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等開展的社會調查情況看,各方面普遍認為這項改革已取得重要階段性成效。一是推動市場的決定性作用明顯增強。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為市場松了綁、為企業添了力,極大地調動了全社會創業興業的熱情,加上相關調控措施和政策的實施,有力支持了服務業、“三農”、小微企業、民營企業和新興業態的發展,在經濟下行壓力加大的情況下,經濟保持平穩運行,經濟結構不斷優化,就業不降反增。二是推進政府轉變職能明顯提速。減少具體審批事項和微觀管理事務后,國務院得以騰出更多精力管宏觀、抓大事、議長遠、謀發展,宏觀調控、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公共服務職能不斷增強,穩增長、促改革、調結構、惠民生的各項工作取得新實效。三是促進政府作風明顯改善。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必然要求轉變工作作風,改進管理方式,提高服務水平。通過改革,對規范權力運行,強化責任落實,促進依法行政,推進政務公開,健全監督機制,提高行政效率,改善為民服務,加強廉政建設等諸多方面,在制度、體制、機制上都進行了一些創新和完善,政府的公信力得到提高。
二、當前存在的主要問題及原因
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是一個不斷深化的過程,在充分肯定成績的同時,也要清醒認識當前存在的一些問題。
第一,從已取消下放的行政審批事項看,有的領域存在放小不放大、放虛不放實、橫向不同步、縱向不銜接等現象,有些市場主體和公眾對改革的實際感受還不明顯。一些部門目前取消、下放的審批事項中“含金量”還不夠高,特別是束縛企業生產經營、影響人民群眾就業創業創新的事項取消下放不夠,企業和群眾感到還不夠“解渴”。有的部門將項目審批權取消或下放,但其他部門相關審批權沒有同步取消或下放,整體效果不理想。有些審批事項下放后,由于種種原因,地方承接能力不夠,出現了“中梗阻”現象,“最后一公里”未打通。
第二,國務院部門保留的行政審批事項仍然過多,實施審批的效率較低,進一步取消、下放和規范審批事項的任務依然較重。一些可以由市場機制有效調節、市場主體自主決定的事項仍由政府審批。有的領域對同一管理事項的不同環節分別設置了審批。有些項目不同部門重復審批,加重了企業負擔。一些部門通過各種形式以非行政許可審批名義變相設定了面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行政許可事項,設定和實施都不夠合理和規范。一些保留的審批事項審批環節多、耗時長、效率低,審批部門壟斷性強、隨意性大。與審批相伴的中介服務也不夠規范,壟斷性強、收費亂,各方面反映強烈。同時,中央和地方的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不清晰、不合理,還沒完全做到各安其位、各負其責、上下協同,政府治理整體效能不夠高。總體上,各級政府職能越位、錯位、不到位的現象仍然不少。
第三,事中事后監管急待加強和改進。有些行政審批事項取消后,放和管的措施銜接配套不夠,相應的事中事后監管沒有跟上,再出現“一放就亂、一亂就收,一收就死、一死就放”怪圈的可能性不容忽視。“重審批、輕監管”,“嚴準入、松管理”的問題尚未根本改變。一些部門和地方過于依賴行政手段,對法律、市場和技術手段運用不夠。平時監管不及時、不到位,一出問題就搞突擊檢查?!耙魂囷L”式監管,效果難持久。
第四,如何正確發揮行業協會商會作用尚需深入研究。我國社會組織發育不夠健全,部分行業協會商會行政化、壟斷化色彩較重,其組織形式、運行方式、經費保障和社會公信力等方面不相適應,一定程度上影響其有效承接政府轉移的職能。同時,有些行業協會商會因為人員、經費等原因,對承接政府轉移職能還有一定困難。
第五,地方取消下放行政審批事項遇到“天花板”。目前地方政府保留的行政審批事項中,大多數是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設定由地方實施的審批事項,地方無權自行取消;對國務院部門規章、文件自行設定的行政審批,地方本可依法不予執行,但因多方面因素制約,實際上還得照辦。
存在這些問題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首先從客觀上看,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是一個不斷深化的過程,改革前期“含金量”高的事項相對不多,符合改革由淺入深、先易后難的一般規律。目前我國市場經濟體制還在不斷完善中,一些市場主體自我約束機制尚不健全,市場規則運行還不規范,有些審批事項長遠看應該取消或下放,但現在還做不到。已取消的審批事項,有些是針對特定主體、特定行為的,多數人可能感受不明顯。已下放地方實施的審批事項,主要是在各級政府間縱向調整,對市場主體的實質性影響相對有限。另外,我國社會組織發育不健全,還不能很好地承接政府轉移出來的職能。其次從主觀上看,有的部門和工作人員從事業發展出發,對取消下放審批項目存在顧慮,擔心不審批會出亂子。同時,簡政放權直接涉及權力和利益調整,也有些部門和工作人員自覺不自覺地會從現實利益考慮,對應該放而且能夠放的一些審批權不愿放,即使放也盡量放利小責重“含金量”低的。有的部門和工作人員服務意識還有待提高,在優化審批流程、規范審批行為方面主動性不強。還有個別部門和工作人員長期習慣于用審批方式管理經濟社會事務,在宏觀管理和事中事后監管方面經驗不夠、能力不足、辦法不多,存在不會管、不想管的問題,出現了“懶政”現象。
三、進一步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重點任務
從上述情況看,當前我們既要充分肯定改革已取得的成效,同時也不能估計過高,還要充分認識改革的復雜性、艱巨性,堅持問題導向,繼續推進此項改革。
(一)以提高“含金量”為重點,加大取消下放行政審批力度。
一是繼續瞄準減少1/3以上行政審批事項的目標,確保完成。按照行政許可法的規定和深化改革的要求,切實厘清市場作用與政府職能的邊界,明確中央和地方事權劃分,進一步聚焦投資創業創新等經濟社會發展領域,取消和下放“含金量”高、能夠激發市場活力的行政審批事項,對經過嚴謹分析論證確應取消下放的堅決取消下放,同時注重加大其他領域取消下放的力度。全面清理非行政許可審批,徹底消除這一審批類別。二是按照“左右聯動”、“上下銜接”的要求,推進相關部門之間、中央和地方之間協同改革。強化國務院有關部門間的統籌協調,防止改革措施部門化、碎片化,避免因改革措施不銜接甚至有矛盾,給市場主體和公眾造成新的負擔;在向地方政府部門下放審批權的同時,采取相應措施提高其承接能力,確保承接工作平穩進行。三是創新和完善改革的工作機制和方式。加大自上而下推動力度,對一些市場主體期盼度高、制約經濟社會發展問題突出的重點難點事項,集中深入研究論證,打好攻堅戰;建立健全社會參與機制,進一步暢通參與渠道,引導各個方面的力量參與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廣納民意,匯聚合力,接受監督;不斷完善綜合考核評價機制,把各部門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情況納入相關考核范圍;建立健全常態化監督檢查機制,進一步加大督查力度,確保全面完成好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各項任務。
(二)進一步規范行政審批管理,協同推進配套改革。
將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工作重點逐步從取消下放轉向規范管理,樹立寓管理于服務的理念,優化流程、提高效率、規范實施,盡量減少審批自由裁量權,不斷提高服務質量和水平。一是依照《行政許可法》,進一步健全行政審批服務體系。認真總結近年來部門和地方在優化程序、簡化手續,公開透明、提高效率等方面的經驗,適時推廣行政審批服務大廳、網上審批、并聯審批、服務質量公開承諾等方式。二是清理工商登記前置審批,把大多數的前置審批改為后置審批,并編制目錄向社會公布。三是清理規范行政審批前置中介服務,減少前置中介環節和收費,確需保留的,嚴格規定服務標準和時限。四是改進證照管理,著力在取消、整合方面下功夫,提高服務水平和效率,真正讓企業、讓群眾感到負擔減輕、辦事方便。五是加快社會組織改革,重點推進行業協會商會等社會組織同行政機關脫鉤,積極探索一業多會,著力去除行政化,培育社會組織健康發展,創造“寬進嚴管”的社會環境,全面提升依法自律水平和服務社會能力。
(三)針對薄弱環節,積極探索加強事中事后監管的新途徑新辦法。
加強事中事后監管要樹立寓服務于管理的理念,為遵紀守法、誠信經營的企業創造公平的營商環境。一是切實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促進市場公平競爭維護市場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見》,把各項具體改革措施落到實處,建立健全橫向到邊、縱向到底的監管網絡和科學有效的監管機制,著力建立和維護誠信經營、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二是堅持取消下放行政審批事項與加強事中事后監管的措施同步研究、同步跟進、同步實施,積極鼓勵和推動各部門各地在告知性備案、制定行業從業標準、完善信用管理體系、加大行政問責等方面進行試點探索。三是嚴格依法監管,當好市場秩序的“裁判員”和改革創新的“守護者”,對假冒偽劣、欺行霸市、坑蒙拐騙、侵犯知識產權,特別是對食品安全等領域損害人民生命健康的違法違規行為,嚴懲不貸。
(四)堅持依法行政,提高政府管理服務水平。
牢固樹立依法行政意識,更加自覺地把行政許可法的規定貫徹執行好,保證這項改革在法治軌道上積極穩步推進。一是發揮法治對政府職能轉變的引領、規范、促進和保障作用。全面清理相關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及時提請修改有關法律法規,把改革攻堅克難與法律法規立、改、廢、釋更好地結合起來。二是通過法治手段規范政府行為。加快制定投資領域的法律法規,著力規范投資、生產經營等重點領域的審批行為,完善行政執法程序,細化執法裁量標準,加強行政執法監督和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等方面的制度建設。三是始終堅守和遵循法治原則。嚴格依據法律規范辦事,確保行政決策依法作出、行政權力依法行使、行政違法行為依法得到追究。四是在審批目錄清單的基礎上,逐步向權力清單、責任清單和負面清單管理模式邁進,使政府真正做到“法無授權不可為,法有規定必須為”,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真正實現“法無禁止即可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