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制度:制度是規范人與人利益關系的一套規則
制度是強制執行的人與人之間關系的行為規范。
魯賓遜飄流到荒島,一個人的時候,發生的一切都是人與自然、人與物質世界的關系:他用多少時間去覓食,用多少時間建造逃生的小船,如何抵御風雨,等等。星期五的出現,有了兩個人,就有了人與人的社會關系,這時就要有規范人們利益關系的制度了:產品如何分配,財富歸誰所有,誰干什么活,誰聽誰的,等等。所有權關系是這一切經濟關系的基礎,而與各種利益相關的那些產權關系(property rights, 復數),是制度所要規范的主要內容。
正式的制度是要“成文的”,也就是要在事后發生利益糾紛時,有案可查。兩個人之間辦一件事的“協議”,就是一種制度。協議條款越寫越多,說明大家在實踐中發現要規范的事情越來越多。協議、合同中的一些常見的條款,最后變成公共的制度,大家寫一句“按相關法律”辦事,就可以省去許多筆墨。
同時正式的制度是要強制執行的,其意義就在于如果有人不按規范辦事,是要有懲罰的,要為此支付成本。而這就是說,制度不僅是寫在紙上的一些條款,而且要有一套組織加以貫徹,要有可信的懲罰機制。有立法而無司法,而且是有效的司法,不構成真正的制度。
有正式的制度,相應地也就會有所謂“非正式”的制度,這指的是一些不成文的、沒有強制執行的“社會行為準則”(social codes)。但這些行為準則與一般的所謂“道德”的差別在于,它們也是會有懲罰作為后盾的。比如在一個“熟人”市場中,一個人騙了人,以后大家都不與他做生易,他就沒了市場,收入下降。只有這時,不能騙人,才構成這一社會中的非正式制度。在歷史上的很多場合,社會的確是靠這種非正式的制度維系的。但是在一個流動性越來越大、大多數情況下人們是與“生人”打交道的場合,正式的制度(包括信用記錄制度)就成為必須。
二、制度的邏輯:人之初,性本惡
經濟學的一個前提假設(公理性假設)是:人之初,性本惡;人不僅以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為目的,而且機會主義,一有機會就會損人利己,做出坑蒙拐騙、貪污茍且的事情。
制度的作用就是盡可能明確地界定不同個人之間的利益邊界(產權),規范人們的行為,盡可能地減少一些人損害另一些人的利益的事情,這樣每個人都在明確的邊界內最大限度地發揮創造性,追求利益最大化,整個社會的利益也就實現了最大化。
好的制度“揚善懲惡”,那么它的基本的前提假設就要假定存在著“壞人”。不一定假定大家都是壞人,但是只要有一個壞人存在,就要有制度存在,否則這個壞人做了壞事不能受到懲罰,下一個人就會學著也會去做壞事,結果就是“劣幣驅逐良幣”,世風日下,道德淪喪,好人也變成了壞人。
以前蘇聯版本的“政治經濟學”,假定一搞公有制計劃經濟,大家就都以“全民利益”為目標而努力工作,大公而無私,而且按此邏輯設計了制度,結果是人們越來越懶,產品質量越來越差,經濟活力越來越低,貪污腐敗越來越嚴重,最后走向滅亡。制度的邏輯錯了,一錯到底。
其他學問(比如倫理學、人類學,比如宗教)可以假定人之初性本善,可以假定人可以被教化,可以都是好人,經濟學則不同,必須假定壞人的存在。在一個每個人都追求利益最大化,而人們的利益會有“重疊”、每個人的行為會有許多“外部性”的世界里,必須有制度來防止一些人的正當利益被別人所損害。假定存在壞人,是為了保護好人。
三、制度的成本:有效的制度是在現實中真正起作用的制度
任何交易都是有成本的,包括要花時間了解交易對方的信息,包括要承擔交易損失的風險。在一般意義上,這是人與人打交道時所要花費的成本。經濟學稱為交易成本。
任何一種制度的形成與執行,也是要有成本的,是社會總交易成本的一種。起草和制定一種制度要花費許多人的時間,而執行這一制度,也就是使它成為可信的、真正有約束力的制度,要有司法體系、要有監督與檢查,要有警察和監獄,都是費時費力的事。打官司不僅要花律師費,告狀的一方要花費很多的時間與精力,都是這種制度成本的一個組成部分。
制度成本太高,往往會導致制度無法實施,甚至導致一種制度流于形式,構不成可信的有效的制度。這種情況出現時,我們就應該想到,也許是制度本身的某些環節上存在更為根本性的問題。比如反對腐敗這個事情。如果腐敗的人太多,導致所謂的“法不責眾”,我們就應該去想為什么腐敗這么容易發生,監管起來這么難。腐敗的定義是以公權謀私力。如果公權太多、“公錢”太多,腐敗自然容易發生,而且一定是因為要被監管的人太多而監管成本太高,導致查也查不過來,抓也抓不徹底,這時我們就應該去想一想是不是問題的根本在于公權和公錢太多,政府管的事太多,財產的公有制太多?不從這些根本的制度上著手,只是抓監督與檢查,結果是制度成本太高,還是無法有效地抑制腐敗。好的制度不僅體現公平正義,還要便于實施,有效可信。私有制相比公有制的一個優勢,就在于它承認私人利益,讓私人擁有產權與承擔風險,自己“看著”自己的東西,不必動用公權去防止貪污腐敗。
制度經濟學的代表人物美國經濟學家科思提出的一個著名假說是:如果不存在交易成本,把產權界定給誰都沒有關系,人們可以通過交易達到同樣的利益均衡。但這一假說的反命題就是:交易成本的存在,決定了產權界定是重要的!事實上,由于產權本身決定了誰來支付交易成本,制度的結構,就會決定經濟的結構。
從這個意義上說,能否對交易成本或制度成本給予充分的補償,關系到能不能有一個好的制度。告狀打官司是一件費時費力有風險的事,而如果贏了官司,也不能給予勝訴者以足夠高額的補償,對敗訴的一方給以足夠大的懲罰,人們就會選擇“忍氣呑聲”,好的制度也會流于形式而不能真正地起到應起的作用。
還要認識到的是,制度是在問題出現的過程中形成和完善的,法律是在案例和判例發生的過程中得以實現其效力的。從這個意義上來說,那些敢于棄而不舍地告狀、敢于冒著敗訴的風險打官司的人,實事上是在為社會提供著公共服務,承擔著制度的成本,所以應該得到相應的補償與獎勵。而我們這些遇到不公之事“忍了”、見到惡人壞事“躲了”,心里卻盼著別人去告狀、去糾正的怕事之徒,不過是想搭那些勇于告狀者的便車,因此,這個制度應該向我們這些人征稅,去獎勵那些為完善制度而勇于告狀的人們。由此推論,那些“專職打假”的公司,有收入是完全正當的(我們在此當然是假定它們真的打假,而不是訛詐)。理論上說,它們的收入只要沒有超過為別人節省下來的制度成本的總和,就是合理的或者說合算的。
四、制度是一種公共品:不可以“刑不上大夫”
好的制度從本質上說必須不具有任何“排他性”,要能夠被所有在這一制度下生活的人所“消費”,并且是強制性地“消費”。不能因為某些人有權有勢,就“刑不上大夫”,也不能因為憐憫,就對一介草民網開一面。在現實中,任何制度的執行總會受到這樣那樣的因素的干擾,這些因素可以是政治,也可以是人情,但制度的設計和制度的實施,必須以一視同仁為宗旨。
制度之所以是一種公共品,其原因還在于在那些存在“外部性”的領域,制度就特別的重要。在私人物品生產和交易的領域,由于個人利益比較容易界定,市場競爭與定價機制可以較為充分地發揮作用,個人的趨利避害的行為本身就可以實現資源的有效配置,制度的約束就顯得不那么重要。而在存在外部性的公共品的消費中,制度的約束就至關重要。比如發生環境污染的場合,個人成本與社會成本會發生偏離,產權界定與保護的制度,立法與執法的機制,就必須發揮作用,否則污染會越來越嚴重。公權之所以要嚴加規范,就是因為它會關系到許多人的利益,關系到公共服務的提供。金融系統的監管,食品的檢疫,公共衛生的監督,都是同理。
市場經濟本身是一套以產權界定與產權保護為基礎的制度,但市場經濟的法則主要適用于私人物品的生產與交換。而在現實中,我們每天消費著的還有大量的公共品,在那些外部性較大、信息不對稱較為嚴重的領域,“市場失靈”的問題就會發生,就需要有其他的制度來加以規范。經濟越發展,人們消費的公共品越多,收入差距、環境污染、公共衛生、經濟波動這些問題就越為顯著,就越需要有相關的制度來加以保障。
正因如此,發展到今天的現代市場經濟制度,就不僅是有些人所理解的只是私有產權保護與定價機制這些基礎性的制度,而是還要加上公共服務、社會保障、行業監管、宏觀調控、環境保護等一系列有關公共品的制度,它是所有與私人物品和公共物品相關的各種制度的一個大的集合。
在市場化改革初期,人們針對計劃經濟的弊端,較為強調與私人品生產與交換相關的市場制度,不太關注與公共品相關的制度。市場經濟發展到今天,那些對有效經濟制度的狹隘理解,顯然不符合時代的要求了。
五、法治的原則:用“負面清單”管理市場,用“正面清單”約束政府
一個社會所生產的產品,分為私人物品與公共物品兩種。所謂私人物品,是指那些外部性較小、消費具有排他性、利益邊界比較容易界定、從而定價比較容易的物品。比如我喝了這瓶水你就不能再喝、我用了這個電腦你就不能再用。這種物品基本上可以用市場的辦法加以交易,制度也應該鼓勵千百萬人發揮創新力,創造出越來越多的私人物品,在追求更大的私人收益的過程中,提高人們的收入,使人們享受更大的福利。對于提供私人物品的個人與企業,制度應該“敞開口子”讓人們去發揮、去競爭、去創新,只在發現創新的產品會有負面的社會外部性時,對其他人的利益造成一定的損害時,才對其加以適當的規范與限制,也就是納入監管的范圍。
這就涉及到了“法治第一原則”,即對于企業和市場而言,凡是原來制度沒有禁止的事情,都是可以做的,做了是不“犯法”的。只有這樣,人們才可以發揮創造力,創造出前所未有、前所未聞的東西來,經濟才能發展。如果個人和企業只能做制度規定可以做的事,你們原來制定制度的人都知道這個事可做了,還談什么創新呢?事事都要政府審批了才能做,一定是不會有創新的,因為政府不是一個創新機構,它都知道了的事,一定不是“新的”事,所以只有制度允許做的事才是可做的事,一定不是一個鼓勵創新的制度,因此也就一定不是一個有效率的制度。
用現在大家開始熟悉起來的話說,這就是用“負面清單管理市場”:凡是制度或法律沒有規定不可以做的,就都是可以做的。人們事后可以發現有些新的產品或新的經濟活動是有負擔外部性的,也就是會對交易雙方之外的人產生不利的影響,比如污染了環境或導致金融風險,從而立法對其加以一定的限制,但在這新的法律生效之前,個人和企業的行為并不違法,不應受到懲罰。只有這樣,千百萬人創造力才能大大地發揮出來(盡管我們可以從道德上教育或勸說大家應該在創新時就考慮到對別人可能產生的不利影響)。
另一種產品稱為公共產品,其特點是因為其消費的不排他,利益界定比較困難,定價成本太高,導致無法用市場交易的辦法加以提供,只能通過某種公共財政的方法由某種公共機構向大眾提供。比如一個路燈,你也可以從它下面走過,我也可以從它下面走過,都能獲益,但是一旦說我也要為此付費,我就會說我眼睛好,不需要,所以我不該付費,出現所謂“搭便車”或“敗德”的問題。要想搞清楚我究竟從這個路燈上獲得了多少好處要付多少比例的費,可就麻煩了。所以這時,一個交易成本較低的辦法,就是不做個體的區分,按照同一比例向所有人征稅,由一個公共機構(它稱為政府還是別的什么名字不重要)來加以提供。國防、外交、消防、環保、食品安全、貧困救濟等等,都屬于這類情況。這就是政府一類的公共機構產生與存在的經濟學原理。它們的職責從經濟學的邏輯上說就是提供公共物品。
但是這時就出現了一個問題:公共物品的供給,本身具有“壟斷性”,因為你不能在一條路上安兩排路燈,一個國家不可能需要兩套國防體系。這種公共權利的壟斷性,導致了一種危險,就是政府權力可能因其壟斷性而無限擴張,必須加以約束。如何約束呢?就需要在憲法層面對政府權力加以限定:只有通過公民議政,同意政府有這樣的權利管這樣的事情,政府才能去管這樣的事情,否則是違憲的。因此,對于政府職權而言,必須是“正面清單”管理:只有法律規定你可以做的事,才是可做的;法律沒有規定你可做的事,你是不可以隨便“創新”的,不可以權力隨意“膨脹”的!
總之,對于一個社會而言,制度具有雙重性:對于私權而言,要用“負面清單”管理,凡是沒有規定不可以做的,都是可做的,以發揮大家好的創造力;而對于公權而言,要“正面清單”約束,凡是沒有規定你可以做的,都是不可以做的,不可“創新”地擴大政府的審批與干涉。
個人、企業、市場要有,政府也要有,各有各的職責,這不是需要爭論的問題。問題在于,我們舊體制的一個根本性的弊端,是把事情“搞反了”:個人和企業不可以做政府不知道的事,而政府可以任意做它想做的事。
六、制度為什么重要:節省交易成本,促進經濟增長
制度為什么重要,從根本上說,就是它可以節省交易成本。用比較通俗的話說,就是減少麻煩。如果制度是可信的,也就是說,如果有人不按制度辦,違反了法律,是會受到懲罰的,那么人們就可以對別人如何行事,有一個比較可靠的預期,與他們打交道時就會比較簡單,用不著防著這個防著那個,可以節省大量的時間與精力。即使出了問題,有制度可循,有法律可依,就沒有什么爭議,處理起來比較方便、簡單。有人說,在一些法治比較發達的國家,生活工作做生意都比較簡單,不用面對許多復雜的人情關系,其實就是說明這些國家的制度已經發較發達,人們對別人的行為都有了一個比較穩定的預期。
這里,好的制度的一個標準,就是它是不是明確而清晰地界定了各方的權利與責任,是不是涵蓋了可能發生的各種問題,是不是有一個簡單明了的處理問題的程序。而在這里,我們也可以看到,好的制度的形成一定是一個不斷發展、不斷修訂制度的過程,因為最初人們不可能預見到所有可能發生的各種利益沖突,只有在實踐中不斷“出事”的過程中,才能發現原來制度的缺陷,才能不斷地改進,不斷地使制度趨于縝密,做到“法網恢恢,疏而不漏”。
但這時就出現了另一方面的問題:制度越發達,往往就越復雜,法律條文就越來越多,弄到一般人都記不住搞不懂的程度,必須花錢聘用法律專家也就是律師來搞清楚相關的規章制度,來處理各種利益關系。而因為制度的復雜,法律程序就復雜,往往要得好多人參與,費時費力費錢,不過是解決一個小問題。人們這時就會抱怨打官司貴,抱怨制度不合理,成本太高。但是,如果仔細分析下來,在規章制度基本合理的情況下,只要“打官司的成本”,低于曠日持久扯皮扯不清時各方所要花費的時間與精力成本的總和,這個社會為這個制度支付這個打官司的成本,就是合算的。制度的重要,首先就在于它可以減少扯皮。
制度最初不太發達,一方面是表現為它還不能覆蓋許多可能發生的情況(因為早期它們還沒有發生過),另一方面表現為制度規定的解決問題的程序不夠清晰明了,所以會需要支付一些不合理的成本。而只要一個社會有一個不斷改進的機制,使制度不斷地發展和完善,制度成本就會降低,社會運作起來就更有效率。
反過來說,這也給我們提供了一個發展制度、改革制度、完善制度的思路:既然制度的作用在于節省我們的扯皮成本,制度的發展方向就是進一步地降低這些成本,而不是搞出各種繁文縟節,加大大家的成本。
節省了成本,就是提高了效率,經濟增長就會快一些。而從另一方面,即“增加產出”的方面,制度的重要性就在于它可以提供正確的激勵,使人們發揮創新能力,追求更大的新利益。比如,保護產權包括知識產權的制度,就可以使人們為了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而不斷創新,以獲得創新的超額利潤或額外收入,經濟中的商業模式和科學技術,就會不斷創新,生產力不斷提高,經濟增長和經濟發展就有了持久的動力。正是在這個意義上,現代增長理論和發展經濟學已經把最近幾十年來制度經濟學研究的成果吸收進來,把制度改進,定義為決定經濟增長的第四個要素。另外三個要素是:資源、勞動和知識(有知識和技術附著的資源就演化為“資本“,受過教育的勞動就成為“人力資本”)。
體制改革之所以可以促進增長,可以提供“紅利”,就是因為它可以節省成本、提高效率、鼓勵創新。中國這幾十年的發展經歷,為制度的作用提供了最生動的佐證。地還是原來的地,人還是原來的人,耕作技術還是原來的技術,舊體制下吃不飽飯,改了一下制度,實行家庭聯產承包制,兩年的時間糧食就多得要降價才賣得掉,充分說明制度改進本身就是增長的要素。
七、腐敗的制度原因:要講制度而不是講道德
好的制度促進經濟增長,不好的制度導致不好的結果,效率低下不說,還會產生像腐敗這樣的惡果。我們就不妨借腐敗這件事分析一下為什么制度比道德更重要。
官員不斷出現腐敗,人們的矛頭往往首先指向這些官員不講道德,主張加強思想教育,使他們認識到自己應該為人民服務,要大公無私。可是道德說教了幾十年,腐敗卻有增無減,一度甚至到了“法不治眾”的程度:是個官就腐敗,你怎么辦?
而這里的基本邏輯其實在于:道德說教當然是必要的,但你只要制度存在缺陷,一個官員腐敗沒有得到應有的懲罰,就會使另一些官員仿而效之,覺得不講道德也不過如此,最終,“劣幣驅逐良幣”,大家都不再講什么大公無私的道德,腐敗便會盛行起來。
什么樣的制度才能抑制腐敗呢?
第一,公權不能太多,公錢不能太多。腐敗的定義是以公權謀私利,公權越多,腐敗的可能性越大,懲治腐敗的難度就越大,成本就越高,腐敗就難以抑制。香港之所以一個廉政公署不多的一些人就能治住腐敗,從根本上說香港是一個小政府,政府管的事有限,監督幾百名官員,成本相對較小。一個處處是公權、處處是公錢的社會,抑制腐敗就會難得多。所以說,我們搞政府放權、國企改革、讓私人部門和市場去“以私權謀私利”,是從基本的制度上減少腐敗的可能性,抑制腐敗就會變得更加容易。
第二,加強制度的監督。腐敗被發現的可能性提高,腐敗的成本(腐敗官員所面臨的損失)就會加大,使腐敗成為“不合算”的事情。
要有腐敗懲罰的力度更大的制度。發現了腐敗,懲罰力度太小,腐敗的成本太小,他們腐敗就會變成“合算的買賣”。
我曾經鼓吹“經濟學不講道德”,不是否定道德說教的重要性,只是說,經濟學的特殊“職業方法”,不是道德說教,而是改革制度。要講制度而不是講道德,用制度去抑制腐敗,而不是寄希望于人們的“良心發現”。
道德的批判,是對“小民”的批判(那些腐敗官員從個人看不過也是一介小民);對制度的批判,才是對“權勢”的批判,因為是權勢制定了制度或阻礙著制度的變革。
八、制度變革為什么難:既得利益的阻礙
既然制度這么重要,大家也都知道;改變了制度可以獲得收益,提高經濟效率,大家也都知道,可是為什么就是不改呢?為什么叫了半天,許多改革還是改不動,或者遲遲改革不動呢?或者說有些人就是不愿意改呢?
經過了30多年的改革進程,我想現在大家對這個問題可能都比較了解了。一個對大家整體有好處的體制,對一些人,也許只是少數人,可能不一定好,因為他的既得利益會被消弱,他就會反對這一改革?;蛘?,改革也許長遠來說對大家都有好處,但是有些人要為此而付出的成本更大一些,他覺得不合算,也會反對改革。甚至,改革成本的付出和收益的獲得,在時間上是分開的,好處要很久以后才出現,而成本是現在就要付的,這可能就會使一些“年紀較大的人”,因為這種改革成本與收入在時間過程中的配置特征,而反對改革??傊?,就像收入分配不均會產生社會矛盾一樣,再好的改革,也可能會因制度紅利的分配比例的改變,而產生對改革的阻力。
從更根本的意義上說,改革就是利益重新分配的過程,不同的體制就是要在收入分配上不一樣,才會產生結果的不同。改革了,原來偷懶的人現在可以繼續偷懶卻還可以拿原來的工資,原來腐敗的人繼續腐敗,那說明改革根本沒有發生,因為利益格局并沒有發生變化。
正是在這個意義上,經濟學通常所說的“沒有人受損,至少有一人受益”的所謂“帕累托改進”,在制度改革的問題上根本是不適用的,因為如果沒有至少一個人受損,制度變革就沒有發生。比如說經濟學經典的關于打破壟斷的分析,消除了壟斷,實現了競爭,社會收益增長了,但這時至少有一個人,即那個原來的壟斷者的利潤是要下降的,否則還叫什么打破壟斷?
改革的阻力來自既得利益者,這一點已經被越來越多的人所認識到了。最近甚至出現了這樣的說法:以前的改革之所以還順利,是因為沒有既得利益,現在改革步履為艱,是因為現在有了各種既得利益集團。其實,任何改革都會有阻力,因為在任何時候都有既得利益者。30多年前,農村改革,有的人是寫了血書的,就是怕既得利益集團的抵抗。改革價格體制的時候,既得利益集團更不可謂不大:一切可以用糧票買低價糧的城市居民,都是舊體制的既得利益者,你要是取消糧票,他們是不答應的。既得利益集團時時都有,只不過,時至今日,反對改革的已經不是當初的那些人,而是換了一些新的既得利益者罷了。既得利益集團會因制度的不同而不斷變化,既得利益集團阻礙改革,是一般性的規律。
所以說,改革的事,首要的也是根本性的問題不是技術性的,而是社會性的,只不過有時技術上做的好一些,會使阻力小一些,改革得以推進。
化解改革的一個一般性的“技術手段”,就是通過對既得利益者的適當的“補償”或“贖買”,使得既得利益者的損失小一些,他們就會較容易地接受改革。在我們的“工資單”中存在很長時間的“糧食與副食補貼”,其實就是為了取消糧票對大家的一種補償。只要改革帶來的好處,大于這些補償,就是合算的。經濟學中的補償原理,就是為了使得制度改革更“像”是一種沒有人受損失的“帕累托改進”,可以使改革得以克服阻力。我們今天的改革,同樣需要思考這樣的問題。
改革不是革命,差別就在于不是把既得利益者(個人與機構)消滅,而是使他們“轉軌”到新的體制中去。
九、“制度轉軌”還是“制度變遷”:轉軌經濟學的特點
作為制度經濟學一個分支的“轉軌經濟學”,興起于20世紀80-90年代。那時,中國的改革已經進行了一段時間,然后又發生了蘇聯東歐的“解體”,原來實行計劃經濟的國家紛紛開始了向市場經濟轉變的過程,人們就把這個制度變化的過程,稱為“體制轉軌”(institutional transition),將描述分析這一過程的理論,稱為“轉軌經濟學”(Economics of Transition).
不過這就在理論概念上產生了一個問題:古典制度經濟學當中描述從一個制度向另一種制度轉變過程的概念是“制度變遷”(institutional change)。我們現在的“轉軌”,是不是與古典制度經濟學所研究的歷史上的那些制度變遷,比如從中世紀的莊園制度向市場經濟制度的轉變,有什么本質的差別,需要用另一個概念來加以概括呢?
其實差別真的是存在的。最基本的差別是,歷史上的制度變遷發生時,人們總的來說是“盲目”的,他們知道要為了捕捉新的利益機會而改變制度,但卻不知道自己究竟會向、要向什么樣的“目標模式”進行轉變。在一兩百年的歷史長河中,人們一步一步地摸索,每次一些微小的變化,卻并不知道自己最終要實現的大致是一個怎樣的制度。
而“從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軌”這句今天的改革者們掛在嘴邊上的話,就已經清楚地說明,20世紀末發生的制度變革過程中,人們是知道、至少是大致地知道自己從哪里來,要到哪里去,是有一個目標模式的。
歷史上計劃經濟體系的建立,也是一個知道“目標模式”的制度變革,但那個變革與今天的差異則在于,計劃經濟的出現,是一個從資本主義市場經濟向一個最初只在理論上存在還尚未在現實中存在的制度模式的轉變。而20世紀末的這次變革,則是從一個已經存在了的制度向另一個已經存在并在其他國家繼續存在的制度轉變。
因此,“制度轉軌”這個概念的特殊之處就在于,它描述的是從一種已經存在的制度向另一種已知的、已經存在著的制度進行轉變的過程。
這其實可以使我們更加清楚地理解鄧小平的名言“措著石頭過河”——要過河,要去彼岸,這是知道的,不知道的僅在于如何過河,所以要摸著石頭加以探索。彼岸的很多細節,我們可能也還不是很清楚,但是大致上,當時出國訪問過的領導人們是知道我們要搞一個什么樣的制度的,至少是要包含哪些已經在別人那里實行著的制度要素的。他們當時是不是能夠、是不是愿意清楚地表達這一點,當然是另一個問題?!笆袌觥边@個概念很早就作為一個目標模式提出來,是說明很多問題的。
這也說明了,我們正在進行著的,是一場歷史上很特殊的制度變革。
十、制度轉軌的一般性與國別性
從上世紀90年代開始,一大批國家開始了體制轉軌的過程,但是體制轉軌的方式卻多種多樣。用簡單的歸類法,可以說存在著兩種不同的轉軌方式,一種是“大爆炸”式的激進的改革,可以說以俄羅斯為代表,另一種是中國式的漸進式改革。為什么?兩種方式有沒有一個孰優孰劣的問題?這可以說是制度經濟學和轉軌經濟學熱烈爭論的一個命題。
在筆者看來,中國與俄羅斯的差別,首先在于舊體制的“覆蓋程度”有很大的不同。前蘇聯幾乎90%的GDP來自國有計劃部門,幾乎所有的勞動力都加入了統一的社會保障體系。而1978年的中國,國有部門只占GDP的不到60%,享受統一社會保障的只有勞動力總數18%左右的國有企業職工。因此,在俄羅斯,不首先改革國有部門,把勞動力和生產力“釋放”出來,非國有經濟就不可能發展。而在中國,由于大多數勞動力都在非國有的農業部門,只要實行了農業改革,允許鄉鎮工業和服務業在市場上發展,就可以在先不進行國有部門改革的情況下,就開始非國有經濟的發展,通過一種“雙軌制”的方式,使新的體制成長起來,逐步為改革舊體制創造條件。
其次,更深的一層的經濟關系在于,中國與俄羅斯在經濟發展階段上,有著很大的差別。前蘇聯在繼承了舊俄羅斯工業革命的基礎上,基本實現了工業化,收入水平較高,受教育水平較高。而1978年的中國,盡管在新中國的計劃體制下初步建立了工業的基礎,但總的來說,仍屬于一個相當落后的發展中國家,人均收入位列世界最低發展程度的范疇,受教育水平仍然很低。這就決定了,中國的制度改革,必須隨著經濟的發展而逐步展開,而俄羅斯則盡管開始階段會有較大的陣痛,卻相對容易引入發達國家的一些制度要素,可以較快地實現轉軌。在這個意義上,中國與俄羅斯的差別,在于發展階段的差別。
另一個重要的因素,是歷史背景的差異。俄羅斯本來就是一個歐洲國家,宗教、文化、政治、法律,與西歐北美有著諸多的共性,因此可以較大程度地發揮“后發優勢”或“知識外溢”,比較容易以一種簡單的方式移植西方的制度,不需要太多自己的創新。而中國在過去兩千多年的歷史上與西方有著太多根本性的差異,從政治制度,到宗教文化,走過了極不相同的歷史路徑(在此我們不可能進行更多的詳細論證,只能留待進一步的研究)。要在這樣一種獨特的歷史背景下實行最初由西方人發展起來的市場經濟制度,沒有簡單的一切照搬的辦法,而只能在漸近的過程中,創造性地進行制度轉軌。在一定意義上,中國的體制改革,不是簡單地轉軌,而是一個大方向基本明確前提下的“適應性體制創新”。幾百年后,各國的制度可能“趨同”(西方國家也一定要不斷改革和調整),但是各國走過的路徑,卻可能是因歷史背景的差異而各不相同的。
總之,確實存在著一些可以稱為“中國特色”的東西,確實存在著具有中國特色的制度轉軌。差別主要在于各國的起始條件不同、發展階段不同、歷史背景不同,而不在于孰優孰劣。
十一、中國的體制轉軌,是一個漫長的發展過程
就體制改革與經濟發展的關系而言,中國與俄羅斯的差別在于:俄羅斯是一個經濟已經較為發達的國家實行制度改革,而中國同時既是一個經濟落后的發展中國家,又是一個從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軌的國家,改革與發展同時進行,相互制約又相互影響、相互促進。正因如此,我們要充分估計中國“雙重使命”的復雜性,充分認識到中國改革與發展的長期性。沒有發展,我們的制度就不可能完善,而沒有制度變革,我們的發展就會因效率低下而困難重重。
中國作為一個落后國家的一個重要的“后發劣勢”在于,人們(國外的人與國內的人)往往會用發達國家比較完善的市場經濟制度來直接對比我們當前的制度缺陷,并不認真思考發展階段的差異和歷史背景的差異。許多我們現在面臨的問題,在發達國家歷史上與我們類似的發展階段中,同樣存在過,當時的情況可能比我們還糟。但是當下的人們不會去進行這種歷史的比較,而是每每做著當下“橫斷面”的直接比較,并由此提出各種超越歷史的訴求,各種“大躍進”或“體制趕超”的主張就會層出不窮。在此,作為經濟學者,我們的一個重要的責任,就在于提醒人們要有足夠的“歷史耐心”,直面我們作為一個落后國家可能面對的發展與改革的特殊問題和特殊困難,積極推動改革,同時堅持以一種平和的心態走過我們必須走過的歷史階段,才能真正實現我們的希望和理想,實現“中華民族的偉大復興”。
抱怨老祖宗是沒有用的。我們的路只有我們一步一步地走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