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7月,中共中央、國務院發布《關于促進民營經濟發展壯大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從民營經濟的發展環境、政策支持、法治保障等8個方面明確提出推動民營經濟發展的31條舉措。這說明,國家高度重視民營經濟和民營企業的發展,要認真落實“毫不動搖地鼓勵、支持和引導非公有制經濟發展”;但同時也說明,民營企業當前的營商環境存在問題,尤其是民營企業與國有企業在很多方面沒有做到“權利平等、機會平等、規則平等”。為促進民營經濟做大做優做強,國家需要依法保護民營企業的產權和企業家權益,努力實現各種所有制經濟依法平等使用生產要素、公平參與市場競爭、同等受到法律保護。此外,優化民營經濟營商環境除了國家經濟政策的大力支持,還需要法治保障,特別是需要有效實施《反壟斷法》的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強化競爭政策基礎地位。
優化民營經濟營商環境
需要法治保障
經過40多年的改革開放,我國民營經濟有了很大的發展。根據當前的數據,民營經濟貢獻了國家50%以上的稅收、60%以上的國內生產總值、70%以上的技術創新成果、80%以上的城鎮勞動就業崗位,并且占到國家各類企業總量的90%以上。這說明,民營經濟是推動我國經濟高質量發展的重要主體,有些民營企業在國民經濟關鍵部門和數字經濟領域甚至占到主導地位。
然而,一個不可回避的問題是,我國當前相當多的民營企業認為其生存空間不足,營商環境不佳,有些企業甚至出現“躺平”和“出走”現象。這里固然存在國際方面的原因,特別是在美國貿易保護主義和某些地緣政治背景下,部分民營企業的出口遇到了較大障礙。然而從國內環境看,有些政府部門對不同所有制企業沒有做到競爭中性,民營企業在市場準入、生產要素、資質審查、經營活動等很多方面存在制度性障礙。例如,與國有經濟一樣,民營經濟的發展需要資金。然而,我國近年的量化寬松政策導致大量資金通過國有銀行系統流向國有企業,國有企業和民營企業的銀行貸款利率也存在很大差別。這種差別待遇雖然一定程度上有助于穩定和發展國有經濟,但考慮到民營經濟可以解決全國80%以上的就業問題,如果央行發放的資金不能順暢流向中小型和微型民營企業,這個量化寬松政策對穩定全國性就業和促進國家整體經濟的發展就可能力有不逮。為此,《意見》提出國家在經濟政策方面要加大對民營企業的支持力度。例如,針對民營企業融資難的問題,《意見》提出要建立健全銀行、保險、擔保、券商等多方共同參與的融資風險市場化分擔機制。
發展民營經濟除了需要國家經濟政策的大力支持,還需要法治保障。因為只有在營商環境法治化的條件下,企業才可能就其經營活動中受到的不合理待遇拿起法律武器維護其正當權益。法治是最好的營商環境。要把平等保護貫徹到立法、執法、司法、守法等各個環節,依法平等保護各類市場主體產權和合法權益。在法治方面,我國《憲法》第11條規定,“國家保護個體經濟、私營經濟等非公有制經濟的合法的權利和利益”?!睹穹ǖ洹返?06條規定,“國家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保障一切市場主體的平等法律地位和發展權利”。鑒于行政機關以及法律、法規授權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在很多情況下是對民營經濟的不合理限制,《反壟斷法》反對行政壟斷的規定對優化民營經濟的營商環境有重要意義。為此,《意見》也提出,要強化制止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的反壟斷執法。
優化民營經濟營商環境
需要推進市場公平競爭
《反壟斷法》禁止行政機關濫用行政權力排除或限制競爭,包括強制交易、妨礙商品和要素的自由流動、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經營者參加本地招投標活動、限制外地資本流入本地市場、強制經營者從事反壟斷法禁止的限制競爭行為、制定含排除或限制競爭內容的規定等。修訂后的《反壟斷法》還禁止行政機關通過與經營者簽訂合作協議、備忘錄等方式,妨礙其他經營者進入市場或者對其他經營者實行不平等待遇。特別重要的是,修訂后的《反壟斷法》還引入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即行政機關“在制定涉及市場主體經濟活動的規定時,應當進行公平競爭審查”。由此,國務院2016年發布《關于在市場體系建設中建立公平競爭審查制度的意見》提出的“公平競爭審查”從政策性規定上升為國家法律體系的常態化制度,并且成為國家依法平等保護各類市場主體合法權益的重要環節。國家市場監管總局、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等5部門聯合發布的《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實施細則》還把公平競爭審查制度禁止的18類行為細化為55種情形,為行政機關的公平競爭審查提供了一個比較清晰的指引。這即是說,凡涉及市場主體經營活動的規定,如果它們可能影響企業的市場準入和退出、影響商品和要素的自由流動、影響企業的生產經營成本或者影響企業的生產經營行為,必須事先進行公平競爭審查,未經審查的不得出臺。為了全面落實公平競爭審查制度,《意見》進一步強調,要堅持對各類所有制企業一視同仁、平等對待;未經公平競爭審查的,不得授予經營者特許經營權,不得限定經營、購買、使用特定經營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務;要定期推出市場干預行為負面清單,及時清理廢除含有地方保護、市場分割、指定交易等妨礙統一市場和公平競爭的政策。
《反壟斷法》實施以來,隨著國家經濟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入,反壟斷執法機關審理的行政壟斷案件在逐年增加。例如,2022年辦結了73件,較2021年增加59%,絕大多數涉及城市管理、醫療衛生、工程建筑、教育、文化旅游等民生領域。隨著數字經濟發展,共享單車市場的行政性限制競爭存在增長勢頭,包括越權設定特許經營權、變相設置行政許可、指定特定企業獨家經營、強制收取管理費、設置不合理的準入門檻、強制外地企業在本地注冊等。這些案件的查處對推動市場公平競爭和民營經濟發展具有重要意義。隨著公平競爭審查制度的實施,行政機關近年審查的新增文件和存量文件超過400萬份,其中約5萬份被予以廢止或進行了修訂。這些事實說明,《反壟斷法》為改善和優化民營經濟營商環境至少起到了兩方面的作用:一是推動市場的開放性,市場開放有助于民營企業降低交易成本,擴大經營規模,并且為研發新產品新技術進行創新;二是提升市場的競爭性,因為沒有公平自由的競爭,市場就不可能具有活力。國家經濟力量如果集中在少數人的手中,往往會導致市場壟斷,其結果就是交易條件不平等;如果人人都有自由追求經濟利益的機會,不僅能增進公平和民主,而且可以大大激發人們的創造性和進取精神。
推進公平競爭
需要強化競爭政策基礎地位
《反壟斷法》為建設全國統一大市場和推動民營經濟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是,我們也應當認識到這部法律的局限性?!斗磯艛喾ā冯m然引進了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反對行政壟斷,但與禁止壟斷協議、禁止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和控制經營者集中等各種經濟性限制競爭案件相比,行政壟斷案件的數量、處罰力度和社會影響都不是很大。當前,民營企業在市場準入、資質審查、經營活動等各方面還存在很多制度性障礙,各種所有制經濟“權利平等、機會平等、規則平等”的要求還有待進一步落實。
反行政壟斷和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實施過程中存在著困難和阻力,主要有兩方面的原因。一方面,公平競爭審查制度的實質是政府限制自己的權力,在實施過程中自然會遭遇某些官員的抵制。另一方面,由于國有經濟和民營經濟企業所有制的性質不同,受到思想觀念的影響,二者的平等地位在實踐中難以得到確認,民營企業在競爭的起跑線上處于弱勢地位。因此,《反壟斷法》要在反行政壟斷方面成為一只“長了牙齒的老虎”,真正能夠對行政性限制競爭實施有效監管,還需要進一步細化和落實該法第4條的規定,即“國家堅持市場化、法治化原則,強化競爭政策基礎地位”。在國家的產業、財政、投資、貿易、貨幣、金融、消費、就業、環境、區域等各種經濟政策中,行政機關要重視競爭政策的地位和作用,切實把它作為一項基本和基礎性的經濟政策對待。
當前的公平競爭審查可能會涉及產業政策和競爭政策沖突的問題。例如,在涉及市場準入、產業發展、招商引資、招標投標、政府采購等與企業資質標準相關的公平競爭審查時,有人可能認為地方保護或地區封鎖不利于全國統一大市場,違反《反壟斷法》;有人則可能認為這些政策措施屬于政府的產業政策,應當予以放行。為有效解決這種沖突,提高公平競爭審查的效率和透明度,國家有必要通過立法,明確國家產業政策的目的、實施領域以及審查的程序和步驟,以避免把優惠本地企業或國有企業的政策統統視為“產業政策”的情況。
簡言之,為了更有效地健全統一大市場,為了給不同所有制企業建立一個公平競爭的法治環境,我國尚需深化經濟體制改革,強化競爭政策基礎地位。如果要以市場機制作為配置資源的基本手段,國家就得為企業營造一個公平自由的競爭環境,即政府的經濟政策應當只是宏觀地發生作用,既不偏愛某些企業而排斥其他企業,也不偏愛某些地區而排斥其他地區。這樣才能建立起一個優勝劣汰和公平競爭的市場機制,從而促進生產要素自由流動和資源優化配置,激發個人和企業積極參與競爭并不斷提高經濟效率。正如黨的二十大報告所提出的,我們要“貫徹新發展理念”,要“更好發揮法治固根本、穩預期、利長遠的保障作用”,對政府機關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采取有效的法律措施,把“公平競爭審查”貫徹到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