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對全面深化改革作出了重大部署?!稕Q定》的核心是深化經濟體制改革,突出強調處理好政府與市場的關系,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更好地發揮政府作用。勞動力市場作為整個社會主義市場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充分發揮其作用對于實現勞動力資源與其他生產要素資源的有效配置,實現更加充分和更高質量就業,進而促進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穩定發展具有重大意義。
一、勞動力市場的內涵、結構與特征
(一)勞動力市場的內涵
勞動力市場是一個涵蓋內容廣泛、內涵和外延相對模糊的概念,在以往的研究中有不少成果試圖對勞動力市場的概念進行界定。有的學者總結了理論界對于勞動力市場內涵的理解,認為具有代表性的觀點有4種:(1)勞動力市場是勞動力商品買賣關系的總和,是勞動力的買者和賣者之間的商品交換關系;(2)勞動力市場是勞動力進行流動和交換的場所;(3)勞動力市場是實現勞動力資源市場化配置的方式,是其內在機制和實現形式的統一;(4)勞動力市場是生產要素市場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按照市場規律對勞動力資源進行配置和調節的一種機制。
第一,勞動力市場的基本內涵是指勞動力的供給方和需求方通過市場競爭,自主達成勞動契約關系;構成勞動力市場的三個基本要素是勞動力的供給、需求和價格;
第二,勞動力市場是生產要素市場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按照市場規律對勞動力資源進行配置和調節的一種機制;
第三,勞動力市場是勞動力資源配置的方式和運行機制及其形成的社會關系。
從勞動力市場涉及的不同主體來看,基于不同立場也可以對勞動力市場有不同的認識:從勞動者角度來說,勞動力市場是勞動者從進入到退出勞動力市場的全過程,包括了勞動者人力資本的增加、工資的確定、流動、保障等內容;從雇主角度來說,是用人單位雇傭員工的全過程,包括了選聘、培訓、使用、激勵等環節;從勞動關系角度來說,是勞動合同確立、調整、終止的全過程;從中介組織角度來說,是市場中介組織提供的職業介紹、職業指導、職業培訓、勞務輸出、勞務派遣等各項服務;從政府角度來說,是政府制定規則、提供服務、開展監管的一系列活動。
(二)勞動力市場的運行機制
從動態的運行機制上來看,勞動力市場的運行機制包括供求機制、價格機制、競爭機制、保障機制等,通過這些相互交織聯系的機制,勞動力市場得以順利運行從而提高勞動力資源的配置效率。
供求機制是指市場主體通過雙向選擇確立勞動關系。在勞動力市場上,勞動力作為一種商品被勞動者所持有,勞動者作為就業主體,有自由支配自身勞動力的權利,可以根據自身勞動能力素質、身體特征以及勞動環境來選擇用人單位。同樣,用人單位作為勞動力市場的用人主體,可以根據單位的生產需要以及單位崗位特點,通過自由購買勞動力商品來選擇勞動者。勞動力市場的供求以市場價格即工資為信號逐漸趨于均衡狀態,實現就業是供求機制發揮作用的結果和表現形式。
價格機制是指勞動力市場以市場價格——工資為信號調節勞動力資源配置。在勞動力市場上,勞動者根據勞動力價格信號來選擇是否進入或退出勞動力市場(處于就業或失業狀態);而用人單位則根據勞動力價格信號和生產經營需求來調整單位雇傭數量。勞動力市場通過價格信號來確定勞動力供求總量和均衡點,但其勞動力的供求關系不是一成不變,市場主體圍繞勞動力市場價格展開競爭,調節勞動力的流向、流速和流量并進行勞動力資源的重新配置,直到達到均衡狀態。
競爭機制是指由于勞動力市場固有的稀缺性而產生的競爭行為。一方面,勞動力市場以優質勞動力資源的稀缺為常態,用人單位之間要借助薪酬水平、社會保障、晉升機會以及情感關懷等手段為爭取優秀人才開展競爭,在經濟發展方式由粗放式轉向集約式、更加依賴高素質勞動力的情況,用人單位之間的競爭會日益加??;另一方面,勞動力市場上勞動者之間也要為爭取優質的雇主和更高的就業質量而展開競爭,在市場經濟條件下,這種競爭以勞動者人力資本水平為依托,在勞動力市場供大于求的情況更常見。當前,隨著勞動力資源對經濟發展的重要性不斷提升,勞動力市場的競爭已經超越了用人單位和個體勞動者層面,而是在一國內不同地區、國家之間展開。
保障機制包括了市場規則體系、社會保障體系以及市場服務體系。通過市場規則體系,勞動力市場中的各方得以對市場運行產生一個共同、穩定的預期,減少了市場中的道德風險行為,促使市場在一個公認的軌道上順利運轉;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存在工傷、失業、疾病等客觀風險以及退休養老的社會需求,社會保障體系使勞動者在暫時或者永久退出勞動力市場的情況下得到保護,促進了勞動力的生產和再生產;市場服務包括就業咨詢、職業指導、職業培訓、職業介紹、高層次人才尋訪等多種服務,多層次、多形式、全方位的勞動力市場服務體系有助于掃清勞動力供求對接的障礙、促進勞動力在全社會范圍內的合理流動,保證市場對勞動力資源配置起決定性作用。
(三)勞動力市場的特征
作為生產要素市場的重要組成部分,勞動力市場具備了要素市場的普遍性特征,包括以價格機制為核心的市場競爭性、以自由流動為關鍵的市場開放性、以各部分共同作用為支撐的市場系統性,同時由于勞動力市場以極具能動性的勞動者為核心內容,所以它也具備了一些獨特性特征。
與土地、資金等生產要素不同,勞動力要素永遠不可能離開勞動者本身而單獨存在,而勞動者有勞動權益、人的尊嚴和特殊保護的需要,因此勞動力市場有其自身的特殊性。勞動力與其他生產要素的根本區別在于,勞動力在進入市場之后仍有其能動性。即使勞動力通過市場發生了支配權的暫時轉移,但其所有權卻永遠屬于勞動者本身。因此,嚴格地說勞動力市場不是一種買賣市場,而是勞動者借助市場實現自身勞動力價值的一種讓渡方式,或者說勞動力市場是與其他商品市場不同的一種特殊的租讓市場。由此可見,勞動力市場有以下特殊性:
第一,基于勞動者的主動性、能動性,勞動力市場具有特殊復雜性的特征。與土地、資本等要素不同,勞動力市場的標的是勞動力,而勞動力附著在勞動者身上,所以勞動力要素的市場配置就難免要考慮到勞動者的能動性問題。首先,勞動者的能動性表現在勞動力具有成長性,通過勞動者的學習可以提升其人力資本從而促進勞動力的成長,因而市場對勞動力要素的配置不僅僅是實現供求對接,更要在成長中促進供求均衡。其次,勞動者的能動性表現在勞動者具有生命和人權,所以勞動力要素的市場配置要考慮社會倫理,在配置過程中不僅要提高效率,更要促進公平正義,在勞動者權益和生產效率之間達成平衡。再次,勞動者的能動性表現在勞動者具有主觀意愿,因而在勞動力要素配置中產生了勞動者與用人機構之間的勞動關系問題,而勞動關系的穩定有序是提高配置效率的基礎,因而化解勞動用工的風險、促進勞動關系和諧也是勞動力市場的內容之一。
第二,基于勞動力所有權的延續性,勞動力市場具有持續性。勞動者對勞動力的所有權不僅表現在交換過程中,而且會延續到生產過程中。對其他生產要素市場來說,供求雙方的關系一般只發生在市場交換過程中,一旦成交即發生了商品所有權的轉移,至于在生產過程中如何使用完全聽由買方處置,與賣方毫無關系。而勞動力市場則不同,用人單位在市場上取得對勞動力的支配權后,仍然要通過勞動者來使用勞動力。因此,無論在交換過程中還是在生產過程中都存在著勞動力供求雙方的關系。
第三,基于就業形態的豐富性,勞動力市場具有多樣性的特征。就業是勞動力市場作用的結果,而在勞動力市場上,隨著經濟發展水平不斷提高,就業形式也日趨多樣,即使傳統的就業形態下,也出現了企業類型更加多樣、企業規模差異加大、用工方式更加多元的特點,這些都使勞動力市場呈現出多樣化的特征,針對差別性的勞動力市場,其運行規則也存在差異。
二、我國勞動力市場的發展現狀
(一)我國勞動力市場的基本情況
1.勞動力市場的規模、結構與效率
第一,勞動力市場供給總量逐年上升。
從勞動力市場的規模來看,我國勞動力供給總量逐年上升,但其占人口比重趨于下降。根據國家統計局數據顯示,2013年末,我國經濟活動人口達79690萬人,較上一年增加390萬人。從1992年到2014年,我國就業人口由66152萬人上升為77253萬人。從農民工的規模上來看,2014年全國農民工總量27395萬人,比上年增加501萬人,增長1.9%。(如表1)
表1 農民工規模(單位: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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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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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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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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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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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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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工總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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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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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2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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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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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8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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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3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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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外出農民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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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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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8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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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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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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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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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住戶中外出農民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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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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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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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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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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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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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舉家外出農民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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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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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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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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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25
|
35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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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地農民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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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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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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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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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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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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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據來源:國家統計局網站
第二,勞動力市場的結構變化明顯。
從勞動力市場的結構來看:首先,性別結構總體穩定,女性占比有所下降。2014年城鎮單位女性就業人員6546萬人,比2010年增加1684萬人,占城鎮單位就業人員的比重35.8%,降低1.4個百分點。其次,就業人員平均學歷有所提升,特別是高學歷比重明顯增加。2013年末,就業人員中大學??萍耙陨蠈W歷人數上升至14.5%。再次,就業結構得到改善。從城鄉就業結構看,2014年城鎮就業人員由上一年的3.82億人上升到3.93億人,占比50.9%,鄉村就業人員由3.87億人下降到3.79億人,占比49.1%;從產業就業結構看,我國的產業就業結構正在逐漸從“一、二、三”向“三、二、一”過渡。2014年末,三次產業的就業人員比例為0.295:0.299:0.406,第三產業的強勁發展使其成為了吸納就業人員的絕對主力。
第三,勞動參與率呈下降趨勢。
勞動參與率是衡量我國全部勞動力資源參與勞動力市場行為程度的重要指標。從2008-2013年,經濟活動人口與15歲以上勞動年齡人口逐年上升,但勞動參與率以年均0.85%的速度下降。2008年的勞動參與率為73.96%,2013年已降至69.72%,下降4.24個百分點,持續保持下降趨勢,但下降程度有所緩和(如表2)。勞動參與率下降在一定程度上是由于婦女保持較高勞動參與率的情況下,新成長勞動力受教育年限延長所致,這表明我國勞動力素質有所提高。
表2 2008-2013年勞動參與率演變
年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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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活動人口(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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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歲以上人口(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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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參與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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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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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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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142
|
73.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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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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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510
|
108791
|
71.25
|
2010
|
78388
|
111832
|
70.09
|
2011
|
78579
|
112571
|
69.80
|
2012
|
78894
|
113117
|
69.75
|
2013
|
79300
|
113743
|
69.72
|
第四,城鎮登記失業率相對穩定。
從2008年到2014年,我國城鎮登記失業人數從800萬人增加到952萬人,年均增長13.82萬人。城鎮登記失業率一直圍繞4.15上下波動,特別是2010年至2014年,城鎮登記失業率一直保持4.1%的水平,2015年前三季度為4.05%,相對比較穩定。
第五,勞動生產率逐步提高,但增長率下降趨勢明顯。
2.勞動力市場中的勞動條件與保障
第一,就業人員工資水平不斷增長。
2008年城鎮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為28898元,2014年達到56339元,以年均4573元的水平實現穩定增長。與此同時,各地區的最低工資標準也不斷上調。進入2015年來,先后有23個省市區宣布提高最低工資標準,其中深圳提高到2030元/月,最低工資標準首次超過2000元,成為目前全國最高的地區。而北京將非全日制從業人員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由每小時16.9元提高到每小時18.7元,成為全國最高的小時最低工資標準。
第二,就業人員的勞動時間仍較長。
我國城鎮就業人員周平均工作時間從2008年的44.6小時上升到2013年的46.6小時,且仍有上升趨勢,在2010年達到最高值47.0小時/周。其中,城鎮男性就業人員周平均工作時間均高于城鎮就業人員周平均時間及城鎮女性就業人員周平均工作時間,2013年城鎮男性就業人員周平均勞動時間達到47.5小時。表明我國就業人員勞動時間較長,加班現象較為普遍。
(3)社會保險覆蓋面不斷擴大。
社會保險是維護職工勞動權益,實現職工基本生活需要的基本保障。自2008年至2014年,基本社會保險覆蓋面逐年增加,其中基本養老保險、城鎮基本醫療保險及生育保險的年均增長率均過10%,但近兩年“五險”的參保率增幅均有所下降。
第四,勞動者職業安全狀況持續改善。
2014年全國安全生產實現了“三個繼續下降、兩個進一步好轉”,安全生產工作進一步加強,全國安全生產狀況持續改善,但相比發達國家仍有一定差距。2014年各類生產安全事故共死亡68061人。億元國內生產總值生產安全事故死亡人數為0.107人,比上年下降13.7%;工礦商貿企業就業人員10萬人生產安全事故死亡人數為1.328人,下降12.9%;道路交通事故萬車死亡人數為2.22人,下降5.1%;煤礦百萬噸死亡人數為0.255人,下降11.5%。
3.勞動力市場中的勞動關系
第一,基層工會組織及會員人數穩步增長。
近年來,我國基層工會組織數量逐年上升。截至2014年,我國共有工會基層組織數278.1萬個,已建工會組織的基層單位的職工數為29930.9萬人,已建工會組織的基層單位的會員人數28811.8萬人。
第二,勞動者維權意識不斷增強。
自2008年起《勞動合同法》、《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和配套規定先后實施,為勞動者依法維護自身權益提供了堅實的法律保障。2008年至2009年,我國勞動爭議案件數量較前幾年明顯上升,2009年至2011年有所下降,2011年至2014年又開始呈現上升趨勢。2014年,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機構共受理爭議案件71.51萬件,結案爭議案件71.10萬件,當年受理勞動者申訴案件69.04萬件,共處理仲裁調節勞動爭議案件32.16萬件,處理仲裁裁決勞動爭議案件31.31萬件。勞動者維權的范圍涉及到勞動報酬、社會保險、變更勞動合同、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等各個方面。
(二)勞動力市場的制度建設
現代市場經濟是法治經濟,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強調了依法治國的重要意義。在勞動力市場中,政府要通過勞動立法,為勞動力市場的運行設定規則,通過法律規范約束勞動力供求雙方的行為,促進勞動力資源配置效率的提升。目前,我國的勞動力市場法律制度以《勞動法》為龍頭,具體包括了調整勞動關系、具體勞動標準、促進就業和社會保險以及勞動執法監察四個方面的內容。
第一,調整勞動關系的法律規范以《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為核心,配套的行政法規有《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勞務派遣暫行規定》、《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等,配套的部門規章有《工資集體協商試行辦法》、《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辦案規則》、《集體合同規定》、《企業經濟性裁減人員規定》、《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組織及工作規定等》。
第二,勞動標準以化解工業風險、保障勞動力再生產為目標,除了《勞動法》中對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工資、勞動安全衛生、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護等做的一般性規定之外,還有專門配套的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包括《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關于修改<國務院關于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的決定》、《最低工資規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等一系列勞動基準。
第三,促進就業的法律法規中包括就業調控、反就業歧視、就業服務、就業管理、職業培訓、就業援助等內容,我國的《就業促進法》,是促進就業最主要的法律,還包括《失業保險條例》、《勞動就業服務企業管理規定》、《職業介紹規定》、《勞動力市場管理規定》、《關于就業訓練若干問題的暫行辦法》等。
第四,社會保險法律法規以生存保障、秩序維持和激勵自足為目標,我國社會保險法律法規以《社會保險法》為引領,包括了五大險種相關的條例或者試行辦法、《社會保險行政爭議處理辦法》等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勞動監察執法方面,《勞動法》、《安全生產法》和《職業病防治法》對監督檢查、法律責任做了原則性規定,配套有《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煤礦安全監察條例》、《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等行政法規,以及《勞動監察員管理辦法》、《勞動監察程序規定》、《勞動行政處罰若干規定》、《勞動行政處罰聽證程序規定》等部門規章。這些勞動力市場法律制度的實施,規范了勞動力市場的運行秩序,維護和保障了勞動者與企業的合法權益,提升了勞動力資源配置的效率,為市場在勞動力要素配置中發揮決定性作用創造了積極的制度環境。
三、我國勞動力市場的主要問題分析
(一)勞動力要素配置的市場化程度較低
在計劃經濟時期,勞動力資源主要靠行政手段安排配置,不同勞動群體被分割,造成勞動者收入、就業、福利等方面的制度性、結構性不平等。改革開放以來,市場開始逐步代替計劃成為配置資源的主要手段,傳統體制下壁壘森嚴的勞動力資源城鄉分割被打破,形成體制內和體制外勞動力市場。體制內市場上,微觀放權的改革使企業勞動效率提高,冗員現象顯性化,并且在國企所依托的這個勞動力市場上,職工工資并不是由勞動的邊際生產力決定的,而是由制度決定。體制外市場上,農村轉移剩余勞動力的收入是由市場決定的,大量農村剩余勞動力的進入和非國有企業用工量的不斷增加,促進了體制內勞動力市場的改革。體制內外兩個市場的矛盾迫切需要建立一個由市場發揮作用的統一勞動力市場。
與此同時,與其他市場相比,勞動力市場更多地受到制度過程的支配。我國勞動力市場長期以來受到戶籍制度的影響,并且在傳統的城鄉二元經濟結構的共同作用下,形成了我國勞動力市場的城鄉二元結構。從更深層次來看,財稅制度、就業體制、土地制度、教育制度等都是和戶籍制度相關聯的影響勞動力市場的系統制度,在這些制度的共同影響下,我國勞動力市場的主體地位受到制約,影響了勞動力自由流動、勞動條件的確定等多個方面。
(二)勞動力市場的主體問題
第一,勞方主體地位問題。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勞動力市場主體不到位、不清晰等問題日益突出,“資強勞弱”格局進一步突顯。勞資雙方在契約關系的規則制定、乃至生產和分配領域等利益博弈的各個方面出現嚴重不對等現象,這使得雙方的沖突行為變得更加頻繁。在這種情況下,就需要工會發揮更加積極的作用。目前,這方面存在的問題主要表現在:一是基層工會組織有待進一步健全;二是隨著生產經營方式的多樣化,就業方式也呈現多樣化趨勢,如何適應形勢變化,保護這部分勞動者的勞動權益,對于工會組織是一個巨大的挑戰;三是有的工會組織的定位還存在一定偏差,一些工會甚至將自身定位為企業管理機構的一部分;四是企業工會維權行為尚缺乏完備的法律法規保障,我國現行相關法律法規缺乏剛性保護有關工會會員或工人代表的內容。另一方面,勞動力自身的擇業自主權、勞動條件的協商權等由于制度性限制,自身教育程度、技術水平的限制,以及勞動力市場的分割等諸多因素制約而未能充分發揮。
第二,企業及企業組織地位問題。勞動力市場的主體除了勞動力提供者以外,還有勞動力需求方,在我國勞動力市場上主要表現為企業。近年來,我國企業數量呈現不斷增加的趨勢。據第三次經濟普查的數據,截止到2013年底,我國共有第二產業和第三產業的法人單位1085.7萬個。企業作為勞動力需求方,存在的主要問題:一是企業組織不健全,許多民營企業缺乏行業組織;二是有的地方政府過多干預國企或其他企業招聘、辭退職工的行為,限制了企業用人自權。
(三)勞動力市場分割問題突出
根據經濟學勞動力市場分割理論,勞動力市場遠非統一的和完全競爭的市場,勞動者并不能夠像傳統經濟學假定的那樣可以完全自由地進出勞動力市場,他們的市場行為除了會受到來自其他勞動者的影響外,還要受到來自其他非競爭性因素的制約,這種非競爭性因素即是勞動力市場分割。在不同制度和不同發展階段的國家都可以找到明顯的勞動力市場分割的現象。在我國勞動力市場上存在著城鄉分割、地區分割、行業分割以及身份分割的問題。
第一,勞動力市場的城鄉分割。 以戶籍制度為典型代表的制度安排和傳統的城鄉二元經濟結構共同作用,形成了我國勞動力市場的城鄉二元結構,即勞動力市場的城鄉分割。這種分割阻礙了我國新型城鎮化發展,一方面造成農村轉移勞動力難以融入城市,子女教育、養老保險、住房等問題凸顯,另一方面,在農村也帶來了轉移勞動力留守兒童的養育問題、留守老人的贍養問題。據國家統計局的統計數據顯示,2014年我國城鎮人口占總人口比重為54.77%,全國居住地和戶口登記地不在同一個鄉鎮街道且離開戶口登記地半年以上的人口(即人戶分離人口)2.98億人,比上年末增加944萬人,其中流動人口為2.53億人,比上年末增加800萬人。另據全國婦聯發布的《中國農村留守兒童、城鄉流動兒童狀況研究報告》顯示,中國農村留守兒童數量超過6000萬,總體規模擴大;全國流動兒童規模達3581萬,數量大幅度增長。
第二,勞動力市場的區域分割。 改革開放之后,勞動力開始大規模流動,經濟發達地區成為勞動力輸入地,經濟欠發達地區成為勞動力輸出地,由于勞動力市場的區域分割,各地一些制度性的限制,將勞動力分為本地勞動力和外來勞動力。對于外來勞動力還存在著或明或暗的就業歧視,如:有的地區實行外來勞動力暫住證制度,當地政府可以向辦理了“暫住證”的外來勞動力提供“市民待遇”,但是外來勞動力的工作、生活、子女教育等方面仍然受到限制。社會保險的統籌層次較低,就業失業、社會保障登記制度與管理尚未形成省級乃至全國聯網,外來勞動力社保接續問題突出。另外,一些政府為了降低本地的登記失業率,往往首先考慮辭退外來勞動力,以給本地的勞動者騰出崗位。
第三,勞動力市場的行業壁壘。 在我國勞動力市場上,不同行業的勞動力市場間存在勞動力流動障礙,有的壟斷行業的勞動力與行業之外的勞動力交流不暢,這樣就妨礙了勞動力的自由出入,形成“二元市場”,從而使得壟斷行業高于其他行業的生產率只有壟斷行業內部人可以獲益。我國已有學者做分析得出以下結論,平均工資較高的部門大部分是壟斷部門,壟斷收益是這些部門或行業高收入的源泉。
第四,勞動力市場的身份分割。 身份制度是在計劃經濟體制下的一種人事管理制度,隨著市場經濟的深入發展,現在很多單位都在弱化干部身份這一概念,但是這一概念仍然影響著我國的勞動力市場,如畢業尚未就業的大學畢業生大多不愿去辦理就業失業登記證,因為一旦辦理就會失去其干部身份,會影響其工資、福利、職稱等待遇。另外,隨著用工形式的多元化,勞務派遣等新的用工形式出現,在一個企業內部就會出現派遣員工與企業自身員工不同的身份區別,隨之有可能產生的就是在同一企業內部存在同工不同酬的問題。
(四)勞動力市場的價格扭曲問題
由于我國勞動力市場存在上述種種的分割問題,造成了勞動力要素的配置難以遵循經濟規律由邊際效率較低的行業、部門、地區、組織流向邊際效率更高的行業、部門、地區和組織,從而形成并固化了不合理的勞動力價格水平和價格差異,削弱了價格信號對勞動力市場的調節功能。具體來看,我國勞動力市場的價格扭曲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勞動力市場中的收入分配差距過大,橄欖型收入分配格局趨勢未形成。當前在企業工資分配中存在收入差距過大的問題,普通勞動者工資過低,主要是農民工、一線職工、私營企業以及國有困難企業職工工資收入低,壟斷行業收入畸高、部分國企高管人員薪酬過高。從基尼系數來看,2010年,主要發達國家的基尼系數一般在0.29-0.38之間,如美國、日本、德國、分別為0.37、0.32、0.29。我國在2014年的基尼系數達到0.469,明顯超過國際公認的合理收入分配差距0.4的警戒線,表明我國收入分配差距過大。我國工資收入分配領域金字塔形格局沒有得到明顯改變,提低擴中限高的調整任務依然繁重。
第二,工資決定機制存在問題。在工資的市場決定機制方面,勞動力市場的制度性分割造成了勞動力要素難以充分流動,從而使勞動力價格無法真實反映要素供求關系和人力資本水平,降低了勞動力資源的配置效率。在工資集體協商方面,集體協商的覆蓋面窄,作用發揮得不充分,依然存在著“不愿談”、“不敢談”和“不會談”的問題,工資集體協商作用發揮得不充分是造成勞動者報酬偏低的關鍵因素。
(五)勞動力市場的結構性供求矛盾日益突出
當前我國就業結構性矛盾集中表現為“招工難”與“就業難”并存。一方面,部分地區、部分行業和部分企業招工難,并逐步呈現常態化;另一方面,部分勞動者由于各種主客觀因素,難以順利實現就業。突出表現在以下方面:第一,普工難招漸呈常態化。時間上,從季節性招工難到常年招工難;從區域看,從東部部分地區向中西部蔓延,出現全域性缺工;從行業看,逐步從制造業、紡織服裝、餐飲服務等行業向電子加工、建筑業和其他行業擴展。第二,技能人才供需缺口大。人力資源市場供求信息監測數據顯示,2010-2014年,技工、高級技工和技師的求人倍率已經超過2:1的水平。第三,大學生就業難問題突出。近年高校畢業生離校時的初次就業率保持在75%左右,意味著每年有100多萬名應屆畢業生在畢業時不能找到合適工作。第四,大齡低技能勞動者成為市場弱勢群體。近幾年,人力資源市場中45歲以上勞動者的需求一直不足,求人倍率長期維持在0.8左右,而青年勞動者的求人倍率保持在1以上。大齡低技能勞動者在勞動力市場被邊緣化,他們的就業再就業問題仍然突出。
(六)勞動關系矛盾凸顯、多發
由于企業在生產過程中時常出現損害職工權益的現象,增加了勞動關系的風險,這些現象具體表現為:企業用工不規范,勞動合同簽訂率低或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勞務派遣用工不規范,不合法外包明顯增加等;拖欠職工工資,同工不同酬,一線職工工資水平過低;不繳或者欠繳社會保險費;超時加班,不落實帶薪年休假制度,不依法支付加班工資;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不完善,部分行業工傷和職業病多發;勞動管理手段滯后,管理方式粗暴,缺乏人文關懷。
這些不規范、不合法現象的普遍存在導致了勞動關系領域的矛盾凸顯、多發:當前勞動關系矛盾的顯性表現形式有三:一是勞動爭議案件居高不下,2008年全國勞動爭議仲裁受理案件693465件,幾乎是2007年的兩倍;從2008年到2014年,除2011年外,各年度受理案件數均在60萬件以上;二是損害職工利益的問題突出,2014年各級勞動保障監察機構共查處各類勞動保障違法案件40.6萬件,比上年下降3%。三是集體停工和群體性事件時有發生,2013年全國共發生30人以上集體停工事件530起。
(七)勞動力市場中的政府職能問題
第一,勞動力市場立法有待完善。從目前我國勞動力市場的立法情況看,還存在著如下問題:首先,缺乏人力資源市場統一的法規。目前在人才市場和勞動力市場上分別實行的是《人才市場條例》、《勞動力市場條例》,要化解這種由于身份分割帶來的市場分割,人力資源市場統一的法規必不可少。其次,勞動力市場的法律中缺乏反對就業歧視的專門法律。目前由于勞動力市場的分割造成的就業歧視現象逐漸凸顯為一個社會問題,受到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而我國目前法律對就業歧視范圍的界定過于狹窄,無法覆蓋現實生活中存在的多種多樣的就業歧視現象,法律規定缺乏可操作性,如《勞動法》第46條和《婦女權益保障法》第24條都規定了同工同酬,但對什么是同工同酬,什么構成報酬歧視缺乏具體判斷標準。再次,公共就業保障服務與私營服務的范圍內容有待明確。
第二,勞動力市場服務體系有待加強。首先,當前基層公共服務體系還存在平臺和網絡不健全、職能不完善、人員隊伍薄弱、經費有限等問題,不能滿足信息化、現代化發展的需求,基層就業和社會保障服務能力亟待加強。其次,職業資格許可、認定、管理中的問題。在職業資格的許可和認定方面,目前職業資格數量繁多,并且存在很多計劃經濟色彩濃厚、矛盾比較集中、行業基礎薄弱的職業資格;在職業資格的管理方面,目前還缺乏科學設置、規范運行、依法監管的職業資格管理體系,國家職業分類體系、職業標準和評價規范都有待進一步地完善。再次,社會保險接續問題。由于勞動力市場的區域分割,一定程度上導致了外地勞動力社會保險的異地接續問題,這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勞動力市場的自由順暢流動。
第三,勞動力市場監管有待強化。當前我國的勞動力市場監管存在以下方面的問題:首先,在監管價值方面,勞動力市場監管的目的更多的是約束企業行為和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這與企業的利潤動機和地方政府經濟發展取向存在一定程度的沖突,在這種情況下,經常出現犧牲職工利益而保全經濟利益的取向。其次,監管基礎設施需要完善,監管資源的充足是提高監管績效的必要條件,目前我們國家存在監管力量嚴重不足的問題,特別是監管對象與監管機構之間存在著較為嚴重的信息不對稱,勞動及其他相關監察機構缺乏對監管事項的足夠信息,這極大的阻礙了監管效能的提升。
四、我國勞動力市場的發展思路和對策
(一)明確勞動力市場的發展方向
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建設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市場體系,是使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的基礎?!苯⒔y一開放、競爭有序的市場體系,為進一步發展與完善我國的市場體系指明了方向。建立統一的勞動力市場主要指企業和勞動者可以跨地區、跨部門、跨行業進行相互選擇,在全國范圍內實現勞動力與其它生產要素的最佳組合,最大限度地發揮勞動者的能力與積極性;開放的勞動力市場是指通過戶籍制度改革、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和國有企業改革促進勞動力在城鄉、地區、行業、企業之間自由流動;競爭的勞動力市場是指打破勞動力市場的行業壟斷,促使勞動力工資形成走向市場化,充分發揮工資的引導和調節作用,打破壟斷收入和由此帶來的不公平競爭;有序的勞動力市場是指建立統一的市場規則,加強勞動力市場監管,于此同時完善勞動力市場的供求信息對接機制,促進勞動力的有序流動。
(二)完善勞動力市場的運行機制
第一,改革收入分配制度,發揮價格機制在勞動力市場中的調節作用。努力消除勞動力流動的制度性障礙,使勞動力在自由流動中形成市場價格,同時,通過法律手段消除市場不公平競爭的因素、加強對合法收入的監管和打擊各種非法收入,以市場機制來保障各主體按貢獻獲得合理收入的平等機會;政府要運用經濟和法律手段,營造公平的競爭環境,加強對非競爭領域的管制,推進平等協商的工資決定機制并健全收入分配的調控體系。
第二,完善集體談判機制,建立工資正常增長機制。一是要進一步明確工資集體協商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并使勞資雙方形成均衡對等的關系展開協商,進一步提高集體合同覆蓋率。二是大力推行多層次的地區性、行業性工資集體協商,地區性、行業性集體協商的層次擴大到市一級,有條件的地區在省一級試點,提高雙方的對等協商能力。探索由工會經過民主程序委托第三方與雇主開展工資集體協商的辦法。三是探索擴展有代表性的工資集體合同的辦法,在同一地區、同一行業的企業工會和企業組織可批準有代表性企業經工資集體協商形成的集體合同在本企業實行,以便分享有代表性企業工資集體協商的成果。四是建立統一規范的企業薪酬調查和信息發布制度,完善工資指導線制度。
(三)多措并舉消除勞動力流動障礙
1.進一步改革戶籍、住房、子女教育等制度和政策,穩定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
深化改革戶籍制度,最終剝離附加在戶籍制度之上的特殊社會功能,比如住房、社保、子女入學等,還應以最終消除城鄉二元經濟社會結構為目標,改革住房、子女教育等制度和政策措施,逐步促進有意愿的農業轉移人口向城市轉移,通過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使得這一部分人有平等的就業機會,努力實現穩定農村轉移勞動力就業。
2.制訂專門反就業歧視法律,確保勞動力市場公平公正
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明確提出,“規范招人用人制度,消除城鄉、行業、身份、性別等一切影響平等就業的制度障礙和就業歧視?!碑斍埃覈鴦趧恿κ袌龅摹百I方市場”格局和各種歷史因素所形成的二元經濟社會結構客觀存在,這也是造成勞動力市場存在歧視的主要原因。盡管近年來出臺的《勞動法》、《就業促進法》等法律法規,對反對就業歧視等內容做出了明文規定,但是,尚沒有對歧視的具體情況與處罰措施等進行進一步規定,可操作性也不強。為此,應進一步細化相關法律法規,制訂并實施專門的反就業歧視法律,如制定并出臺《反就業歧視法》,最大限度地實現我國勞動力市場的公平、公正。
3.進一步打破身份界限,加速形成全國統一的人力資源市場
長期以來,我國存在著干部身份與工人身份的明顯區分和界限,這也是由于計劃經濟的殘余以及我國主管行政部門分設等諸多因素影響的結果,從而形成了“人才市場”和“勞動力市場”,造成了市場分割。建立統一的人力資源市場,是實現市場“統一性”大目標的一個重要舉措。推動人才市場和勞動力市場的整合,需要進一步打破干部與工人之間的身份界限。此外,還應對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加強規范管理和有效監督,對當前諸多職業中介機構、人才中介服務機構等進行規范和整合,加速推進全國統一人力資源市場的形成。
4.逐步減少各類不合理的職業資格許可和認定,鼓勵勞動力根據自身能力順暢流動
逐步減少并取消各類職業資格許可事項,可以大大降低普通勞動者的就業成本、就業門檻,減輕其經濟負擔,進而促進勞動力順暢、合理流動。在此過程中,重點在于準入類職業資格,特別是無法律法規依據的準入類職業資格應一律取消,對水平評價類職業資格建議由政府部門統一制定職業標準和評價規范,同時,由行業協會、學會等承擔具體認定工作,進而鼓勵勞動力根據自身能力順暢、合理流動。
(四)進一步轉變和優化政府職能
基于我們國家勞動力市場以及政府治理的現狀和問題,進一步轉變和優化勞動力市場中的政府職能有必要將以下幾個方面作為抓手。第一,完善勞動力市場運行的規則體系,制定更加完備的勞動標準體系,健全協調勞動關系的機制性安排,進一步加強勞動執法監察的制度建設。第二,完善面向勞動力市場的公共服務,增加公共服務投入,提供以供求信息對接、職業能力提升和社會保險為重點的公共服務,促進公共服務的規范化、信息化、城鄉一體化,針對勞動力市場的特殊群體提供專門的幫扶性服務,全面提升政府公共服務的供給能力。第三,完善勞動力市場監管,保持監管機構權力的相對獨立性、完善監管程序制度和外部監督機制、提升監管的公開透明性以維護監管價值的公正獨立;完善各項日常巡查制度,提高監管的信息化水平,建立健全職工和社會舉報制度;嚴格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開展監管,做到監管人員職業化、執法活動規范化,同時完善監管活動的信息公開制度;監管的人力、物力投入以及信息化網絡的建設要與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和監管對象的數量相匹配,保證監管的充分性。
本課題負責人劉燕斌系中國勞動保障科學研究院院長、研究員;課題組成員:邸妍,中國勞動保障科學研究院室主任、研究員;黃湘閔,中國勞動保障科學研究院標準室助研、博士;孟續鐸,中國勞動保障科學研究院能力室助研、博士;曹佳,勞動科學研究所就業室助研、博士;俞賀楠,中國勞動保障科學研究院科研處助研、博士;韓巍,中國勞動保障科學研究院仿真室助研、博士;段宜敏,中國勞動保障科學研究院人事處干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