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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 然 王瑞民:“十三五”期間實現新型城鎮化的土地改革突破口選擇

時間:2021-07-24 01:03
一、引言
   我國正處于快速的城市化進程中,農村向城市遷移的流動人口每年超過1500萬,人口城市化率從2000年的36.2%增加到2013年的53.7%,全國13.6億人口中,城鎮人口達到7.3億,但城鎮戶籍人口大概只有4.7億,換言之,有2.6億農村戶籍人口已被統計為城鎮人口,但尚未獲得城鎮戶籍。較之人口城市化,中國空間城市化進程要更為迅速。從2000年到2012年,中國城鎮人口年增長率為3.72%,而城市建成區面積的年增長率卻高達6.08%,城市建設用地面積的年增長率更高達6.25%,這表明中國人口城市化速度顯著慢于空間城市化速度。
   但是,現有城市空間迅速擴張并沒有為不斷進入城市打工的遷移人口提供生活用地,而是主要用于以工業開發區為主體的生產建設用地和為既有城市居民住房改善的生活用地(房地產用地)及基礎設施用地。在實踐中,地方政府往往以低于市場價值的價格征地,然后將絕大部分土地以低價方式出讓進行開發區建設并吸引制造業投資,而對少部分土地則通過高價招、拍、掛方式出讓給商、住用地者獲得高額出讓金。中國城市居住用地限量少供,導致房價過快增長,中低端可支付住房供給嚴重不足,農村遷移人口的絕大部分無力購買城市住房。同時,戶籍改革一直沒有實質性突破,城市流動人口也不能享受與擁有城市戶口者相同的城市公共服務,尤其是保障性住房和子女教育服務,結果是流動人口家庭難以實現永久遷移和完全城市化。這種城市化模式,不僅沒有保障農民工的基本公民權利,也不利于中國經濟為實現可持續發展而必須擴大的內需增加,在造成2億多半截子市民的同時,又在農村造成了數以千萬計的留守兒童、婦女和老人。
   也正是戶籍和土地制度改革難以取得突破,基于對未來失業風險的規避,來自農村的城市流動人口仍然無法放棄農村土地,而這進一步導致兩個不利結果:首先是農用土地產權穩定性無法得到切實保障,農村內部由于人口變動帶來的土地調整壓力不能隨農村人口向城市實現永久性遷移而得到有效化解,必然出現農業小規模生產同農民增收之間的矛盾、農戶分散經營與現代農業適度規模經營之間的矛盾;其次,由于農村人口不能實現永久性地向城市外遷,新增家庭不得不繼續占用宅基地,農村建設用地快速擴展的局面就難以遏制,結果是農村宅基地戶均、人均占地面積大,基礎設施建設水平低下,而且一戶多宅和“空心村”現象嚴重,閑置用地多,農村居民點外延式擴張,粗放利用突出。
   現有征地制度也很容易侵害農民的土地權益。農地征收時按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補償,實際上相當于對農地在城鎮化進程中的增值收益征收了100%的土地增值稅。農民被排除在土地增值收益的分配之外,往往陷入失地又失業的情況,成為社會不穩定因素之一,引發了較多上訪乃至群體性事件。
   總體來看,我國現有的城市發展,更多的是為城市“錦上添花”而進行的“城市現代化”,而不是把農村人口徹底轉移出來并融入現代城市生活,享受城市公共服務的“人口城市化”,并一定程度上阻礙了農業與農村現代化建設。在此背景下,國務院于2014年3月印發《國家新型城鎮化規劃(2014-2020)》(下簡稱《規劃》),提出走新型城鎮化道路并將其上升為國家戰略。
   新型城鎮化是一項系統工程,涉及到地方政府、城市居民、流動人口以及農村留駐人口等主體的復雜利益博弈。如何有效擺脫對土地財政的依賴,公平分配城市化進程中的土地增值收益并利用土地增值收益解決城市化進程中城市基礎設施建設的部分資金問題,化解地方債務,為遷移人口提供可支付得起的住房與公共服務,使其逐漸、永久、有償地退出農村土地,并進一步促進農業和農村現代化的發展,成為我國未來城市化過程中城鄉統籌發展的核心問題。
   解決上述問題需要一個統籌城鄉的系統性改革框架。本文提出,目前已經出臺的改革方案和政策,仍然存在較為嚴重的不足。首先是戶籍改革方案嚴重滯后于人口已經大規模流動、尤其是跨區流動的現實,而且由于對人口城市化成本和收益的誤算,設定的戶籍改革目標總體偏于保守,不僅難以解決已經進入城市長期就業和生活的2億多流動人口及其家庭成員在城市的公共服務問題,而且更沒有考慮未來上千萬的新增流動人口的戶籍與配套服務問題。其次,為流動人口實現完全城鎮化所采取的改革措施缺乏系統性和協調性,主要人口流入地城市相關土地制度改革和配套財政體制改革嚴重滯后,改革方向的偏誤以及力度不足將使得上述保守目標也很難真正實現;第三,為加速新型城鎮化和城鄉一體化所進行的純農區土地制度改革,特別是土地確權改革,不僅步伐過小,實際操作難度很大,而且并不利于農田水利基礎設施建設以及農業規模經營的實現,也沒有建立針對農村外出流動人口的農村土地有償退出機制,不利于未來農業與農村現代化的同步實現。
   基于對現有政策改革方案的討論,本文提出,在中國主要農民工流入地城市,要盡快推動以“公共服務提供”為核心的戶籍制度改革,而同時要以土地制度改革為核心和突破口來推動新型城鎮化。具體思路包括:首先,需要創造性地運用我國臺灣地區區段征收的經驗,賦予城市郊區的本地農民一定的土地開發權利,讓他們在符合城市規劃和基礎設施要求的前提下,合法地為外來流動人口建出租房,政府也同時實現土地“增值溢價捕獲”;其次,政府要配套財稅體制改革和轉移支付政策調整,盡快解決外來人口在入城后的子女教育問題;最后,在大幅度調整征地制度的前提下,政府可以對利用很不集約的存量工業用地和開發區進行重整,同時騰出空余土地逐漸轉化為商、住用地,增加住宅用地供給、逐步化解現有城市房地產泡沫,同時為地方政府籌集數額可觀的土地出讓金和各類房地產開發稅收,并用于地方建設融資和巨額存量債務償還。

   而在以農業為主的農村地區,我們提出應如下幾策并舉。首先是在積極穩妥、因地制宜、充分尊重農民意愿的原則下,逐步推進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政策,并同時開始培育以“增減掛鉤結余指標”為內容的跨區土地發展權交易市場。其次,也是更重要的,政府要積極推動農地整理,培育以“折抵指標”為內容的土地發展權交易市場,作為未來中國在解決城市化過程中同時實現有效耕地保護與城市建設用地合理擴張的關鍵改革舉措。最后,在通過上述措施推動農地整理的基礎上,再推進農地確權,這樣做不僅有利于解決農地細碎化問題,并進一步促進農業的規模化經營,實現城市化與農業現代化及農村發展的同步推進。這里給出了本文所提出的政策改革組合的示意圖,其含義將在本文后面部分作進一步的闡述。

中國經濟體制改革基金會陶 然 王瑞民:“十三五”期間實現新型城鎮化的土地改革突破口選擇
圖1 “十三五”期間新型城鎮化改革的政策組合

   二、推動以公共服務為主的戶籍制度改革
   中共十八屆三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指出,“加快戶籍制度改革,全面放開建制鎮和小城市落戶限制,有序放開中等城市落戶限制,合理確定大城市落戶條件,嚴格控制特大城市人口規?!薄?014年7月30日,國務院印發《關于進一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的意見》(下簡稱《意見》),提出“要進一步調整戶口遷移政策,統一城鄉戶口登記制度,全面實施居住證制度”。
   但是,城鄉戶口登記制度統一并不意味著原來城鄉戶口背后的公共服務差異的消失。無論是學界還是政界,仍需要對現階段的“城市戶口”到底包含哪些公共服務有一個清晰的認識。目前我國幾乎所有的生活消費品都已市場化。而隨著就業市場化和非國有企業成為城市就業的主要創造者,就業也逐漸與城市戶口脫鉤。即使是一些城市政府提供的就業崗位,比如環保、衛生之類的低端職位,也開始招納外地人口。城市戶口與就業的逐漸脫鉤,也就意味著戶口與就業相關的社會保險(即所謂的“五險一金”,養老、醫療、失業、工傷、生育保險及住房公積金)脫鉤,這些保險是由作為雇主的企業和作為雇員的個人(單獨或共同)繳納。而對那些沒有社會保險的流動人口,比如大約占城市流動人口20%左右的自我雇傭人口,一方面他們自身已經通過儲蓄為未來養老、醫療等進行了一些準備,另一方面,未來政府也將通過擴大社會保險覆蓋面來逐步將其納入社保體系,而未來社保體系改革的趨勢,是社保在全國層次的統籌,換句話說,社保的繳費主要來自于勞動者,而中央政府將承擔更大的統籌責任。從這個意義上講,地方政府如果把社會保險成本也算成未來給農民工提供戶口對應公共服務的成本,實際上只是因不希望讓大批流動人口定居城市而故意夸大成本的借口。雖然戶籍對應的公共服務總數并不少,但我們認為,當前階段,某地城市戶口主要意味著那些由該地城市政府所提供的、與城市戶口相關的、具有排他性的三項公共服務:以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為主的社會救助服務,以經濟適用房和廉租房實物或租金補貼為主的政府補貼性住房安排,以及遷移人口子女在城市公立學校平等就學的機會。
   因為絕大部分流動人口都有就業,所以解決其戶籍問題在城市低保上需要的支出基本可以忽略。所以,解決住房問題與實現子女在城市公立學校平等就學權,就構成了流動人口舉家遷移并實現市民化的兩個基礎條件。如果城市房價高企,而保障性住房又排斥外來人口,加上子女就學困難,以單身、臨時性遷移為主的人口流動模式就難以避免。
   解決農民工住房的一個思路,是中央和地方政府為他們建設保障性住房。但考慮到房地產進入下滑周期,地方土地出讓金的未來預期并不樂觀,加之地方政府近年來債務高企,接近20萬億,他們有沒有積極性以及經濟能力為外來流動人口提供如此大規模的保障性住房,提供之后是否有足夠管理能力來運營好?實在難以樂觀。
   目前,盡管中央不斷施加壓力,大部分流動人口遷入地城市依然缺乏大規模建設保障性住房的積極性。其中的道理很簡單,一旦大規模供地來進行保障性住房建設,地方政府不僅商、住用地出讓金收入會顯著下降,而且還需要直接增加建房和維護支出。除非大規模增加轉移支付支持,否則很容易出現所謂“中央請客,地方買單,最后難以落實”的現象。
   考察2014年出臺的《國家新型城鎮化規劃(2014-2020年)》和《關于進一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的意見》,其值得進一步分析和解讀的有如下兩點:首先是進一步調整戶口遷移政策,“全面放開建制鎮和小城市落戶限制,有序放開中等城市落戶限制,合理確定大城市落戶條件,嚴格控制特大城市人口規模,有效解決戶口遷移中的重點問題”;其次,是與國務院《意見》配套的《國家新型城鎮化規劃(2014—2020年)》中提出的“三個一億人”計劃:“2020年,通過實施戶籍制度改革方案,使大約1億具備條件、也有意愿的農業轉移人口落戶各類城市和城鎮;通過加大棚戶區、城中村的改造力度,使大約1億生活在棚戶區和城中村的常住人口改善居住條件;通過加快中西部地區發展和城鎮化進程,引導約1億人在中西部地區實現就近城鎮化?!?/div>
   關于特大以及大城市人口規模是否應該控制,以及能否控制住的問題,學術界和政策部門一直存在巨大爭議:中國既往的城市化政策一直在嚴格控制大城市的人口規模,但無論是我國改革開放以來的實踐,還是國際城市發展的經驗,都已經非常清楚地表明,控制包括特大城市在內的大城市人口和建設規模,難度很大,而強行控制帶來的經濟、社會成本也非常之高。尤其是近幾十年來的國際經驗更進一步展示了大城市如果通過好的定價機制來實現有效的水土資源利用、環境保護以及交通流量管理等措施,將有力發揮大城市與特大城市的規模經濟與集聚效益,這些城市不僅更有經濟活力,甚至還更有利于節能減排和土地集約利用。包括美國、英國在內的絕大部分發達國家,即使在工業化之后進入后工業化時代,也仍然出現了人口不斷向大城市、特大城市進一步集聚的現象。對此,美國哈佛大學經濟學家愛德華?格萊澤(Edward Gleaser)在產生重大影響的近著《城市的勝利》中進行了非常具有說服力的描述和解釋。從中國大城市與特大城市的現狀來看,北、上、廣、深四個特大城市都有接近乃至超過1000萬的外來流動人口已經在城市生活與工作,而此次規劃雖然提高了特大城市標準(城區常住人口500萬以上),但特大城市與超大城市(1000萬以上)仍有16個。這些城市的外來流動人口甚至占到中國跨區外來流動人口的絕大部分。那么特大城市“嚴格限制外來流動人口”是否意味著這些已經定居、就業的外來人口所需的與戶籍對應的公共服務無法解決,甚至還面臨被用各種“經濟、社會手段”逐步擠出這些城市的危險?如果是這樣,那么戶籍改革就不僅會因為無法充分發揮特大城市規模經濟與集聚效應帶來巨大的經濟成本,而且將帶來重新安排人口格局所致的巨大社會成本?!兑巹潯愤€提出,“全面放開建制鎮和小城市(50萬人以下)落戶限制,有序放開中等城市(50-100萬人口)落戶限制、合理確定大城市(100-300萬)落戶條件”。如果對這些措辭有一個基本合理的理解,就是至少在中等城市和大城市,戶籍改革的主動權交給了缺乏給外來人口解決戶籍及其相關公共服務積極性的地方政府,而戶籍改革恰恰應該是中央政府的責任。即使對于那些被要求“全面放開”落戶限制的建制鎮和小城市,沿海廣大地區和內地少數可以創造就業、也吸引了不少外來人口的建制鎮和小城市,其實早在中央政策頒布之前就已經開始實施對外來人口具有很強歧視性的“積分制”,那么中央相關政策文件就應該清理這些積分制,而不是進一步推廣“積分制”。否則,這樣的戶籍改革政策就不是進步,而是倒退。
   “三個一億人”計劃也具有較大爭議,特別是通過實施戶籍制度改革方案,使大約1億具備條件、也有意愿的農業轉移人口落戶各類城市和城鎮,同時引導約1億人在中西部地區實現就近城鎮化。目前中國城市流動人口已經超過2.6億,來自農村的流動人口也在2億左右,如果到2020年都不能解決上述流動人口的戶籍與相關公共服務問題,那么未來每年新進入城市的上千萬流動人口問題的解決就更是遙遙無期,而引導1億人在中西部地區實現就地城鎮化的前景也未必樂觀,尤其考慮到2009年之后很多中西部地區推進的大規模工業化和城鎮化建設,不僅招商引資的效果不理想,而且不少中西部的地方政府還背上了巨額債務,未來出現“鬼城”的概率不小。無論從就業創造能力還是公共服務提供的財力上,前景堪憂。
   我們認為,目前出臺的戶籍改革方案,實際上沒有對戶籍改革成本與收益進行準確的評估,也沒有對配套政策改革方案進行深入考察。如此所導致的結果,一方面使得改革的目標設定(三個一億人)相對于現實發展而言顯得過于保守,而另一方面由于缺乏有效的配套改革措施,又將使得這些保守的改革目標也難以實現。實際上,通過有效的配套改革措施,不僅可以大大降低改革成本,也可以有效提升戶籍改革的收益,甚至為拉動短期經濟增長,逐步消除城市房地產泡沫、推動地方政府逐步擺脫當前不可持續的土地財政創造條件。
   三、以城郊村土地制度改革為切入點推動新型城鎮化
   我們提出,推薦戶籍制度改革的關鍵,在于從中央層面啟動有效的土地制度改革,全面降低農民工舉家遷移并順利在城市定居的所需成本。實際上,從德國起源,日、韓采用并在我國臺灣地區得到廣泛運用的一種土地開發模式,即所謂的“區段征收”完全可以在大陸進行創造性地運用來推動城鎮化過程中的戶籍改革。在這種模式下,政府與原土地權利人合作開發土地,政府獲得了城市發展所需的公共設施用地,而原土地權利人領回固定比例抵價地,共享城鎮化發展成果,減少了社會矛盾。他山之石,可以攻玉,無論是外來流動人口住房問題,還是流動人口子女教育問題,都可以創造性地運用上述思路,通過有效的土地制度改革來實現。改革要旨,就是要賦予人口流入地城市城郊村、城中村本地村民和村集體一定的土地開發權利,讓他們能在符合城市規劃和基礎設施要求的前提下,合法地為外來流動人口大規模建設短期只能用于出租的住房。
   在具體操作過程中,應適當結合中國的特有國情,特別是農村土地為集體所有這個特有國情,在人口流入地城市的城郊村和城中村,以土地國有化為前提,并要求作為原土地權利人的村集體和村民上繳部分公益事業用地和基礎設施融資用地后,進行剩余部分土地使用權的確權并進行出租房建設開發,在有效改造城中村、城郊村基礎設施、全面提升公共服務基礎上,讓這些“城中村”、“城郊村”地段為低收入階層和流動人口提供市場化定價的廉價、優質住房,最終建立政府、包括村民與村集體在內的原土地權利人、外來流動人口及其子女在內的多方利益均衡。政府不僅不用額外投入這些地段的基礎設施改造,而且可在改造中抽取相關開發稅費,當改造完成后,地方政府可通過出租屋管理費、出租屋租金收入所得稅及最終實現的物業稅獲得較為長期和穩定的稅源。
   上述基本原理可通過以下簡例說明:假設某城中村、城郊村有100畝土地,其中有200戶原住村民,每戶有一處宅基地。城市外擴時政府可直接與村民進行談判,在明確開發增值前景與利益分配方式后,要求村民無償向政府繳納部分土地(如50畝)以支持整個開發項目。在政府拿走的50畝土地中,30畝-35畝土地用作整個地段的基礎設施建設,剩下15畝-20畝公開拍賣以支付基礎設施費用。而村民雖放棄了50畝土地,但卻獲得了剩余50畝、且已轉為國有土地的相應開發權。由于基礎設施改善及政府給予的一定容積率獎勵,這50畝土地的開發價值會高于未改造前的100畝土地價值,那么村民就可以用自己集資或使用國有土地使用權證作為抵押并貸款建設安置房和出租屋。接下來,政府可以明確通過這種方式建設的住房在10-20年內只有有限產權,只能用于出租,不可上市銷售,但達到規定年限后,則可以給予其完全產權,允許上市流轉。
   一旦這種開發模式在流動人口集中的城中村、城郊村推廣,我國主要人口流入地的城市出租房供給就會大幅增加,而租金也可降到絕大部分流動人口可支付的水平。地方政府也就根本無需大規模建設廉租房或公租房。10-20年之后,相當部分外來人口將有購買住房的經濟能力,逐漸從租房者變為住房所有者。初步估算,未來5年左右完全可以建設50億平米、套數上億的出租房,按照上述建設速度,未來5年年均房屋出租面積可達25億平米,年均房租按每平米1年100元計算,總租金可達2500億元。而出租屋建設每平米2000元產值計算,每年總產值可達到2萬億,加上相關地段基礎設施建設、房屋裝修、家具、家電購買等,將非常有效拉動短期乃至中長期全面拉動經濟增長。
   上述改革措施,本質上是一種雙軌制、漸進式的土地制度改革方案。這里的方案中,之所以要對本地農民所建住房加以產權限制,就是因為目前房地產市場已經存在較為嚴重的泡沫。如果不加開發的限制,村民就一定會傾向于蓋商品房。如是,將不僅無助于解決流動人口居住問題,而且還會馬上對現有商品房市場造成巨大沖擊,極端情況下甚至會引發房地產市場的崩盤。而通過雙軌制改革方案,就可以在避免對現有商品房市場造成巨大沖擊的同時,也釋放一個炒作商品房沒有前途的信號,從而對炒房者形成威懾,這樣,政府完全可以全面取消目前各級城市對房地產市場采取的房地產調控政策,降低其對商品房市場和經濟增長的負面效應。
   通過上述雙軌制改革方案,還可推動流動人口子女就學問題的解決。比如,對以出租房為主,容納外來人口的城中村、城郊村地段,政府可以考慮利用免費獲得的部分用地建立公立學校,接收外來人口子女入學。而學校的日常運營費用,則可以部分來自于對本地村民所建出租屋征收的所得稅,部分來自于地方政府財政,甚至還有部分可以中央轉移支付。比如,如果稅率按房屋租金10%抽取,每平方米年均租金100元,5年共建50億平米,平均每年出租25億平米,每年租金可以達到2500億,租金所得稅按10%抽取就可達到250億元。
   上述改革措施,還可以在短期和中長期拉動經濟增長。從短期來看,只要政策得當,將極大激發城中村、城郊村村民與村集體進行大規模改造的積極性,那么就會迅速提升對目前國內產能嚴重過剩的鋼鐵、水泥、能源、家電、家具產品以及房地產相關服務如裝修服務的需求。從中長期來看,流動人口家庭遷移和在就業地實現定居,將增加目前顯得短缺的城市中低端勞動力供給,一方面降低工資過快上漲壓力,另一方面原來作為留守人群的勞動力(如為照顧孩子回鄉上學而不得不在農村留守的母親)也可以加入城市勞動力大軍,反而提高了家庭勞動力收入,并拉動內需和經濟增長。
   四、推動低效工業用地再開發,化解地方債務
   當然,僅僅采用前述改革措施,仍然很難說服目前對土地財政依賴過高的地方政府去支持上述以城中村和城郊村土地制度改革為突破口的戶籍改革。這是因為,地方政府還有很多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已在進行或將要進行,手上還有大量存量債務也要償還。對地方政府而言,上述土地制度改革可能會被認為損害其財政利益。
   雖然從長遠看,我國地方稅制改革的一個方向,是用物業稅替代土地出讓金,但短期來看,這個目標還很難達到。比如,物業稅如果只對第二套(或一定面積)以上住房征收,由于城市里有2套以上住房的居民大約在20%,所征收物業稅將非常有限,在目前房地產形勢并不樂觀的情況下,貿然啟動甚至可能導致房地產拋售以及房地產、商住用地出讓價格大幅度下降,對地方政府帶來的間接財政損失甚至會超過其直接收益。而要對包括第一套住房在內的所有城市存量住房征收物業稅,則很難獲得民眾廣泛支持,尚不具備全面開征條件。那么,更為現實的解決方案是什么?
   需要強調的是,即使城市不再按照傳統方式征地,地方政府手中仍握有包括大量工業用地在內的存量土地,甚至還有大量的儲備商住用地,即使對于絕大多數用地緊張的大城市、特大城市也是如此。這些土地完全可以在未來一段時間給地方政府帶來持續的財政收入,尤其是大量的存量工業用地,如果進行更集約化利用,完全可以在未來5-10年的過渡期內為地方政府提供相應的財源。其中的一個關鍵措施,就是對存量工業用地和開發區重整,同時騰出空余土地逐漸轉化為商、住用地。這一措施不僅可以增加住宅用地供給、逐步化解現有城市房地產泡沫,而且可為地方政府籌集數額可觀的土地出讓金和各類房地產開發稅收,并用于地方建設融資和巨額存量債務償還。
   實際上,由于各地殺價招商引資,我國絕大部分地區城市范圍內的工業用地,尤其是工業園區與工業開發區用地效率非常低下,據國土資源部的調查,即使在很多沿海經濟發達地區,工業項目用地容積率也只有0.3-0.6,工業用地平均產出率非常低,只要政策合理,通過工業園區土地重劃,平均容積率提高一倍以上完全可以做到。需要指出,這些工業用地已被征收,并且支付了全部或大部分征地成本,多是地方以低價出讓的。利用很不集約。因此,完全可以考慮采取包括空地閑置稅,規劃調整、政府與廠商合作開發等各種手段,推動政府與原工業用地者重新談判。比如,政府可以直接投資或引導投資者選擇開發區的合適地段興建多層廠房,讓既有工業用地者實現無成本轉移,這樣既有工業區面積就可以大幅度縮小。然后,政府就可以運用規劃手段,將節約土地分年轉化為商、住用地并收取出讓金。從一些發達地區的情況來看,許多工業用地也在悄悄改變用途,以工業廠房名義實質行使辦公及總部基地等用途。部分制造業企業也正在積極和政府溝通,試圖盤活企業閑置存量用地,進行商業、住宅業開發。
   在實際操作中,地方政府須和原土地權利人進行充分談判,在分享收益的前提下實現上述用地結構調整。為此,中央則需要在關于商、住用地必須招、拍、掛出讓的政策上進行相應調整,允許地方政府與原土地權利人(那些已獲低價工業用地的制造業投資者)之間建立一個合理的收益分配談判機制。其中一種思路,是地方政府可能給原制造業企業留用一定比例商、住用地后,再根據規劃統一變更宗地性質后把政府所獲得土地通過招、拍、掛等公開出讓方式推向市場。另外一種思路,是地方政府考慮以一定溢價將閑置工業用地或者低效率利用的工業用地收回,再由土地儲備中心統一收儲,然后“招、拍、掛”出讓。但上述兩種方式,都仍然無法從根本上改變地方政府作為城市單一商、住用地供地主體,從而必然會限量少供商、住用地,以最大化商住用地土地出讓金的局面,而這恰恰是目前中國城市房地產泡沫形成的一個關鍵體制基礎。
   考慮到房地產泡沫已比較嚴重,短期內可以采取上述兩個方法,但中期改革應該是只要符合地方基本城市規劃要求,在政府修改規劃用地性質基礎上,允許原工業用地廠商直接與商住用地開發商進行土地交易,政府通過累進土地增值稅(或補交商住用地出讓金方式)來獲得相關土地改變使用性質所帶來的增值收益。這種做法,在以前劃撥用地入市的操作中早有經驗,因此并不難推動。但這個改革的關鍵,是改變地方政府作為城市單一商住用地主體的局面,讓他們從市場化交易中抽取增值稅(也可稱為補交商住用地出讓金),從而切實改變地方政府的激勵,只有這樣,在城市中創造多個供地主體,才能扭轉城市商住用地壟斷“招、拍、掛”所帶來的限量少供,房地產泡沫難以緩解的現象。
   當然,要實現上述改革,中央政府首先要嚴禁開發區進一步擴張。只有這樣,地方政府才會開始從存量用地集約利用這個方面去做文章,并制定分年度的整體土地利用結構調整方案。因此,上述用地結構調整的前提,就是地方政府不僅不能再像過去那樣低價征地、然后以更低的價格出讓工業用地去新建開發區,而且還要逐漸收縮既有開發區和工業用地規模,把中國工業用地比重過高、商住用地比重過低的局面逐步扭轉過來。由于中國目前制造業產能已經全面過剩,存在開發區過度建設,工業用地占地比重過高問題,中央必須要下決心全面叫停內地新一輪建設工業開發區狂潮,嚴禁地方政府零地價、負地價招商引資,否則不僅會進一步增加征地所致社會矛盾,還會把地方政府、國有銀行、最后是中央政府進一步拖入巨額不良資產的陷阱。
   調整工業用地結構給地方政府帶來的財政收入潛力,不僅包括工業用地逐年轉商、住后獲取的土地出讓金收入,還包括這些土地釋放入市后商、住用房地產建設為地方產生的各種預算內稅收。2003-2013年間,我國工業用地大約增加了2400萬畝,如果這些新增工業園區平均容積率能夠提高一倍,達到0.6-0.8的基本標準,就可以節約1200萬畝用地,相當于每個縣增加4000多畝用地(約2.7平方公里)。
   即使按照每年工業轉化為商住用地出讓只有50萬畝,以2013年平均每畝商住用地300萬元的平均價格計算,未來通過對低效工業用地的重整也可以籌措10年15萬億元、每年1.5萬億元的土地出讓金純收入。即使這個過程中讓利給企業一半,地方政府每年也可獲得7000-8000億元的土地出讓金純收入或土地增值稅收入。此外,如果上述50萬畝土地中1/3用于基礎設施與公益事業用地,剩余2/3用于住宅和商業開發,為33.4萬畝,容積率1.5,每年還可以開發3-3.5億平米住宅,每平米按照5000元單價計算,總產值大約1.5-1.85萬億元,新增增加值6000-7000億元,還可以新增各類房地產開發有關稅收2000億元以上。
   綜上,政府可以通過工業用地結構調整,獲得大約每年接近一萬億元的各類財稅與土地出讓金收入,基本可以補足目前模式下政府土地出讓金的純收益。最關鍵的,是這個措施和前面提到的城郊村居民為外來農民工蓋房子的改革措施結合起來,可以直接消化目前我國嚴重過剩的鋼鐵、建材等房地產相關行業的過剩產能,救助這些行業存在生存危機的大量國企和民營企業。與未來我們在國企改革部分將要談到的地方國企改革將國有非土地資產變現的措施結合起來,就將有效化解地方政府的巨額存量債務;在防止房地產泡沫崩盤的情況下來逐步消除這些泡沫,讓城市居民有更多的非住房消費,讓城市流動人口有可支付的住房并逐步全面市民化,從而最終建立更具有可持續性的新型城鎮化模式。
   五、在純農區重點推進農地整理及折抵建設用地指標并跨區交易
   從未來10年來看,雖然城市存量土地已經不低,但我國城鎮化仍需要適度增加建設用地,即使工業建設用地未來不再需大幅度擴張,甚至總體上看還應該有所收縮,但局部地區工業用地還會增加,更重要的是,既有2.6億流動人口及其家庭成員入城定居,以及未來每年1500萬左右城鎮新增人口所需生活用地,以及相關城市公共交通、電力、通信、給排水等市政公用設施,學校、醫院、文化設施、體育場所等公共服務設施還會進一步增加,這都需要持續、穩定的城鎮建設用地投入作為基本保障。
   中央政府也提出,新型城鎮化模式的建立,需要城市化、工業化與農業、農村兩個現代化結合起來。一方面以城鎮化為內生動力的經濟持續發展有助于政府積累財力,實現工業反哺農業;另一方面只有大部分農民遷移定居城鎮,將承包地和宅基地逐漸退出,才有條件逐步解決農地細碎化問題,實現農業適度規模經營,也才能夠解決農村新增宅基地不斷占用耕地,存量宅基地卻無法有效利用的局面。上述背景下,通過統籌規劃管理,在充分尊重農民意愿的原則下,實施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與農村土地綜合整治,可以促進農村建設用地集約利用,對推動城鄉統籌發展,同步實現城鎮化與農業、農村現代化有正面意義。
   但在實踐中,一些地方政府為了獲得建設用地指標,以新農村建設為名大拆大建,強制性推動農村居民集中居住。無論是宅基地拆遷補償水平,還是集中居住標準,補償安置政策基本上是由地方政府主導制定,缺乏公共參與。我們認為,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政策不能搞一刀切,應該在積極穩妥、因地制宜、充分尊重農民意愿的原則下推進,同時還應研究制定土地增值收益管理辦法,明確土地增值收益的來源、形成和分配,確保增值收益全部返還農村,切實維護農民權益。更重要的,為鼓勵農村建設用地利用相對粗放的經濟相對欠發達地區,在充分尊重農民意愿前提下穩妥推進增減掛鉤工作,平衡增減掛鉤所需資金,維護項目區農民利益,政府應該在結果可控、有償調劑收益反哺農村的原則下,通過試點,探索省內增減掛鉤節余指標跨縣有償調劑政策,培育規范的土地發展權交易市場。
   “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措施的本質,是要在城市新增建設用地的同時,確保農村耕地數量不減少。但宅基地復墾并不是唯一的增加耕地的方法,實際上,還可能存在一個成本更低、效益更高的方法,就是進行“農地整理”,通過對田、水、路、林、村進行綜合整治,歸并零散地塊等措施,在加強農田水利設施建設,提高既有耕地質量的基礎上,同時增加有效耕地面積。如果中央允許地方政府對土地整理新增有效耕地面積按照一定比例折抵建設用地指標,那么地方政府就會有很大積極性利用新增建設用地指標的經費去全力推動農地整理工作,從而讓中國的城市化與耕地保護、城市化與農業現代化真正結合起來。
   較之宅基地復墾折抵建設用地指標的政策,我們認為,“農地整理新增耕地折抵建設用地指標”政策有以下幾個明顯的好處:(1)農地整理成本顯著低于宅基地復墾成本,避免社會資源無謂浪費;(2)農地整理可以有效地改善農業基礎設施,提高農地質量,真正對農民、農業有利,更有利于實現耕地保質、保量的目標;(3)農地整理不僅不影響農民生活、生產,反而有助于農民增產增收,不會帶來農民集中居住可能帶來的社會不穩定問題。
   因此,在現行建設用地計劃管理體制不進行過大調整的情況下,與其只通過“城鎮建設用地增加和農村建設用地減少相掛鉤”政策來補充建設用地計劃指標不足,不如進一步允許通過農地整理來折抵建設用地指標。但這些措施完全可以分步進行。第一步首先是在市縣、省級行政范圍內建立起農地整理折抵建設用地指標政策,并建立嚴格監督和驗收機制。第二步,在全國范圍內建立以折抵指標為主體的土地交易市場??傮w來說,恰恰是因為在資源豐富的欠發達地區用地需求少,既沒積極性也沒有足夠的財力投資于農地整理,如果允許農地整理新增耕地折抵的建設用地指標跨省交易,不僅可以解決發達地區用地指標不足的問題,同時也向欠發達地區注入了大量的資金用于改善農業生產條件,提高農地質量。
   此外,應在農地整理基礎上再進行農地確權,解決農地細碎化問題。在這里,需要進一步討論農地整理與農地確權登記關系的問題。2013年中央一號文件提出,要用5年左右時間完成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確權登記頒證工作。一般而言,農地確權賦予了農民更完整土地權利,有利于土地利用效率的提升。但在中國農地確權仍然面臨三個關鍵問題:(1)農地確權是為了未來農地流轉,不僅可以轉租,更應該允許抵押和買賣,如果不能有效推進轉租和買賣,進行確權的收益就會非常有限,而確權本身成本并不低。但就目前來看,政府似乎沒有允許農地買賣的意愿,而沒有買賣自由則農地用于抵押的價值將幾乎不存在,因此,這種情況下進行農地確權的意義非常有限,從成本收益上看也不劃算。(2)還有一個農地確權時到底按什么方式確權,特別是高速城市化中人口大規模流動情況下應該給誰確權的問題。目前中國農村土地仍然是集體所有,而在農村社區內,由村莊內部不同家庭之間人口相對變動而帶來的土地調整壓力一直存在。如果在未來5年內按照現有的農地分配狀況全面完成確權,很容易引致二輪承包后未獲得土地的農民的反對,而重新根據現有人口確權又會導致那些已經占有土地農民的反對。結果很可能是進退兩難、甚至引發農民之間的矛盾;(3)更重要的,是中國目前有接近兩億的農村人口向城市遷移,相當比例的是長途、經常性遷移。如何處理定居城市的遷移人口留在農村的土地問題,是否應該直接給他們確權,就是一個需要周到考慮的重大問題。畢竟,絕大部分農村外出打工者的收入,要遠遠高于留在農村的務農者,而后者恰恰是因為農地規模過小,農業基礎設施與現代化水平不高而收入低下。如果也一視同仁地為前者確權,那么農村留駐人群也必然需要支付更多成本才能擴大經營規模,提高農業收入。過快且全面實現農地確權還面臨一個確權后無法解決中國農地細碎化,從而制約將來農業規模經營化的問題。中國農地利用的一個最基本特征是農戶經營土地規模小,農戶擁有的地塊數量多且每塊土地的面積都很小,形成了所謂的“碎渣地”困境。
   以上所討論的三個原因,使我們必須避免在土地確權問題產生“早做早主動,晚做晚主動,不做就永遠被動”的判斷。相反,在實際操作中,必須要進行充分準備,創造必要前提,有步驟地開展。我們認為,既然解決農地細碎化的一項關鍵措施是農地整理,因此,在農地整理基礎上再進行確權,就更有利農業生產的發展和農民利益的實現。特別需要指出,農地整理不僅可以新增農地面積,而且還可以提高存量農地的質量,相當于把蛋糕做大后再切分。這樣,在農地整理的基礎上進行確權,就不僅有助于土地規模經營和農業生產力提高,而且可以大大緩解目前確權中可能出現的農民之間的矛盾。
   這里的一個關鍵,在于調動地方政府進行農地整理、乃至于農田水利基礎設施建設的積極性。正如已有研究所指出的,如果可以借鑒我國浙江省上世紀末、本世紀初采取的農地整理新增耕地折抵部分建設用地指標并進行跨區交易的有效經驗并加以總結和提高后在全國推廣,那么就可以很快調動地方政府乃至于農民進行農地整理的積極性,而因此所產生的指標收入,完全可以部分用于農地整理、農地確權,甚至還可以部分用于村集體按照一定評估規則去購買那些到城市打工、定居的遷移人口在農村遺留的農地,再無償分給那些留在農村的人口。由于上述建設用地指標所產生的收入本質上來自于城市化過程中城郊農地轉化為非農用地的土地增值,上述措施實現了城市化與農業現代化,城市化與農村發展,農業規模經營的同步推進。

作者系中國人民大學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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