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金融科技的基本特征
正如不能將中國語義下的“互聯網金融”理解為披上互聯網外衣的非法集資,舶來品“金融科技”也不是前沿科學技術與金融業務的簡單疊加應用,要能分辨出什么是金融科技,首先要把握其基本特征。
(一)低利潤率
低利潤率是金融科技公司的重要特征之一。身處信息時代的人們越來越容易得到各種信息,以信息為載體的服務也越來越免費化?,F在,金融科技公司普遍采用互聯網平臺商業模式改造、提升傳統金融服務及產品以獲得強大的網絡效應,然而在此之前,公司必須經歷一個高投入、低增長的階段,即在平臺商業模式下,平臺的用戶規模必須達到一個特定的門檻,才能引發足夠強度的網絡效應吸引新的用戶加入。在網絡效應的正向循環作用下,用戶規模有望實現內生性的持續高速增長,從而使得整個平臺能夠自行運轉與維持,該用戶規模門檻被稱為“臨界數量”。由于平臺在前期需承擔較高的沉沒成本,如規模龐大的廣告營銷、用戶補貼、研發創新等各項“燒錢”,其通常在用戶規模突破臨界數量后才能實現大量盈利。同時,由于用戶的多邊屬性,導致平臺的各類服務及產品的生命周期都較短,只有平臺持續創新,持續“燒錢”,推出新的所謂“爆點”產品,才能形成有效的、持續的用戶鎖定。 因此,金融科技公司不得不更多重視資源投入的效率,而不是將考核重點放在企業的收入或盈利水平上,整體上只能維持相當低的利潤率。
(二)輕資產
因金融科技公司利潤率低,故其只能選擇輕資產的規模增長路徑。這里的“輕資產”不僅指金融科技公司只需要很低的固定資產或者固定成本就能展業,還指其成本關于業務規模的邊際遞減使得其能夠以低利潤率支持大規模的發展,與此同時,金融科技公司充分利用技術優勢,在其展業初期,普遍使用現成的基礎設施,如銀行賬戶體系、轉接清算網絡、云計算資源等,甚至發揮其獨特的平臺商業模式優勢,用“羊毛出在狗身上”的方式將業務成本轉嫁到第三方,從而最小化其運營成本。另一方面,也正因為其資產輕,不像傳統金融那樣“笨重”,使得其戰略選擇、組織架構、業務發展更加靈活,易于創新創造。
(三)高創新
金融科技公司在“基因”上繼承了互聯網公司“不創新則死”,其低利潤率和輕資產的特性在客觀上也為其營造了易于創新的土壤。他們將各種前沿技術與理念拿到金融領域去試驗、試錯,快速迭代產品,急于推出具有破壞性創新的產品。
(四)上規模
金融科技公司一般起步門檻較低,需要毫不保留的發揮網絡效應以獲得快速增長的能力,并且由于其采用的創新技術使得其業務規模爆炸性增長但不必付出對應的成本,反而其邊際成本在遞減,進一步促使其規??焖僭鲩L。值得注意的是,金融科技公司所使用的技術必須是能夠支持業務快速增長的,哪怕這項技術足夠創新,如不能或者需要長時間的培育才能形成快速增長的潛力,這項技術也不會被金融科技公司采納,故而金融科技公司的創新本質上是“拿來即用”,是應用層面的資源整合,很少會主動進行基礎層面上的創造,因此從觀感上讓人普遍感到所謂的“浮躁”。
二、金融科技的監管創新
現在,中國的互聯網金融、海外的金融科技都呈現一個基本問題,就是它們的邊界不斷與傳統金融發生沖撞,由此產生如何平衡創新與合法合規的監管難題。在中國,僅僅3年時間里,互聯網金融的監管就經歷了從監管真空期、輿論一邊倒的“軟法監管”到14部委聯合的“互聯網金融專項整治”,以致不少海外人士認為中國的互聯網金融監管實踐對金融科技的監管方法論提供了絕好的啟示與參考。的確,中國互聯網金融的躍進式實驗所產生的經驗與教訓為世界各國制定金融科技的監管政策提供了獨一無二的研究樣本。
(一)監管啟示
中國互聯網金融的監管對金融科技的監管至少有以下三點啟示:
一是科技驅動金融發展不是金融科技或者互聯網金融的“專利”,監管理念不應發生跳躍式波動。以唯物史觀看,互聯網金融經歷了互聯網技術在傳統金融體內孕育、驗證、發展、成熟進而外溢到互聯網公司等非金融機構的連續演變,那么監管理念的變化也應連續,針對傳統金融部門的監管理念既不應照搬到金融科技上,也不會完全與金融科技的實際脫節,這對矛盾是對立統一的,不會產生誰顛覆誰的結果。
二是科技再“炫”,也不會改變金融科技或者互聯網金融是金融中介的事實,監管部門應有定力。如前所述,金融科技也好,互聯網金融也罷,其從事的活動都是金融中介,發揮的功能都是金融功能,“科技”、“互聯網”只是表象,道德風險與逆向選擇是問題的實質。諸如國內學者、媒體與互聯網金融從業機構一起鼓吹的“軟法監管”就是典型的避實就虛,嚴重影響了監管部門的監管定力。
三是金融科技與互聯網金融往往從“小而無視”直接到“大而不倒”,監管與市場應持續有效溝通?!坝囝~寶”在不到9個月時間里就從籍籍無名的小型貨幣型基金迅猛發展成數千億規模的大型公募基金,這種指數級別增長的能力表明金融科技和互聯網金融能夠實現超常規發展,其規模從初創時期的被監管部門“小而無視”直接變成“大而不倒”,監管部門則經歷了“看不起”、“看不懂”到“看不住”的尷尬過程。
(二)監管挑戰
如前述金融科技有著低利潤率、輕資產、高創新、上規模等基本特征,其中特別是“輕資產”對現有的以資本充足率為核心的監管體系提出了根本挑戰,凡是那些實質承擔信用、市場、操作風險暴露的金融科技理應保有一定的自有資本,否則由此產生的道德風險會由全社會承擔,中國的P2P跑路就是很好的教訓。但是,如對金融科技提出與銀行、證券、保險等一樣的監管資本要求,則會很大程度上抹殺金融科技的創新能力。
其次,“高創新”對現有的金融創新評價機制帶來了挑戰,會增加無謂的監管成本。金融科技的創新機制與頻次均完全不同于傳統金融,現有的產品及業務創新評價方法、流程是否還適用于金融科技,取決于監管部門投入的監管成本有多大,但金融科技創新的高失敗特征就會導致監管部門為此投入的監管成本多成為沉沒成本,本質還是由全社會埋單。
再次,“上規模”即是直接從“小而無視”到“大而不倒”對金融穩定、市場競爭、消費者權益保護等方面帶來了全局性影響。特別是網絡經濟中的競爭性壟斷特征,即金融科技巨頭的壟斷源于技術壟斷、生態壟斷,這類壟斷具有脆弱性與暫時性的特點,一旦破壞性創新技術出現,原有的壟斷力量就會消失,市場將暫時失序,直到新的壟斷者出現時市場才能恢復秩序。這一特征在我國的第三方支付市場表現最為明顯。除了支付寶、財付通等少數幾家支付機構占據絕大部分市場份額外,上百家支付機構生存艱難,違規現象嚴重,市場幾乎失序。故而,監管既要保證公平競爭,還要適度容忍壟斷,既防止“贏者通吃”,還要維持“贏者吃大頭”。
最后,由于金融科技公司追求快速通過網絡效應的“臨界值”而導致的“低利潤率”是免費金融服務、賠本賺吆喝的金融“異象”的根源,這會直接驅使金融科技公司“重規模”、“輕風險”、“搶先跑”,使得金融領域蘊含巨大的未知風險。這需要監管部門從機構監管轉向功能監管與行為監管相結合,從現場監管為主轉向非現場監管為主,提高金融監管的科技實力。
(三)用科技監管金融科技
要應對上述的監管挑戰,最好的辦法就是加強、改進監管的同時加強科技監管的力量。正如英格蘭銀行首席經濟學家Andy Haldance所言,隨著金融服務產業越來越多的使用科技,監管部門也獲得了機會以評價之前無法測量的金融風險,并使得風險管理全局化、全體系化成為可能。的確,金融服務業大規模的使用科技是“道高一尺”,監管部門也必須充分運用科技手段才能實現“魔高一丈”。
事實上,全球的金融監管部門都在達成這種共識并在行動。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委員會已經成為香港政府FinTech領導小組的成員;澳大利亞證券投資委員會推出了與初創型科技金融公司聯合辦公的“Innovation Hub”計劃;新加坡金融管理局計劃投資2.25億新元用于FinTech研究。中國也召開了數字貨幣座談會,成立了數字貨幣研究院。英美等主要發達國家的監管部門提出了監管科技,也就是RegTech的構想,主要是監管部門的技術系統直連每個金融機構的后臺系統,實時獲取監管數據,運用“大數據”分析、數據可視化等技術手段完成監管的報告(reporting)、建模與合規等工作。
具體而言,監管科技的應用體現在以下四點:
一是監管資料的數字化。即將與監管工作相關的全部資料,包括影像、音頻、圖片、文字等進行數字化處理與存儲。
二是預測編碼。即將被監管對象的一系列非正常行為數字化標記后,視作一串離散信號,利用前面或多個信號預測下一個信號,然后對實際值和預測值的差進行編碼,這適用于監管部門遇到一些缺損數據,如影像、音頻等,輔助判斷是否要對被監管對象進行關注。
三是模式分析與機器智能。即運用模式識別與智能化的研究成果,將計算機視覺和模式識別,圖像和視頻處理,視頻跟蹤和監控,魯棒統計學和模型擬合等先進技術運用于判別、抓取、分析監管對象的非正常行為。
四是“大數據”分析。即要消除監管與被監管之間的“信息孤島”,運用先進算法、網絡科學等方法偵測范圍更加廣泛的全網絡中的可疑金融交易與行為,并進行追溯,找到可疑的被監管對象。同時還能分析整個金融網絡的特征,以修補網絡的脆弱性。
在監管科技的條件下,對于實質從事金融中介業務的金融科技公司,特別是初創型金融科技公司,監管政策就有了調整的空間,即可不強制對該公司施行牌照監管,但要求該公司接入監管部門的技術系統,滿足實時合規(Real-time compliance)的技術要求,這實質上就是創建了監管部門與被監管主體的非現場“聯合辦公”機制,也就保證了前述的金融科技“易合規”的基本特征。
“太陽底下沒有新鮮事”。金融與科技的“聯姻”已經很久了,至少可以追溯到1866年,那時的橫跨大西洋通訊電纜使得金融市場完成了第一次的全球化,其后,技術進步一直驅動著金融體系、市場、機構等逐步完成了電子化、信息化和互聯網化?,F在,金融系統即將迎來網絡化、數字化與智能化的發展新階段。從這個層面上說,“金融科技”不是什么新東西。
另一方面,馬克思認為,商品生產以商品流通為前提,而商品流通又以商品為貨幣,以貨幣流通為前提。在服務于商品流通過程中,一定條件下,貨幣就有可能轉化為資本。貨幣轉化資本,以預付的形式出現,去購來生產商品所需要的勞動工具、對象和勞動力。商品生產,無論是社會考察,還是個別地考察,都要求以貨幣形式的資本或貨幣資本作為每一個新開辦企業的前提條件,因此,在此意義上,按照馬克思的資本“第一推動力”和“持續推動力”理論,金融是與科技并列的經濟發展的第一推動力,它與科技的密切結合,促使形成科技、金融、產業部門三位一體的態勢,釋放出巨大的推動經濟發展的能量。從這個面層上說,“金融科技”是歷史的,是必然。
故而,無論是金融與科技的“聯姻”,產生了“金融科技”這個新名詞,還是金融與產業的融合,出現了“產業金融”或者“產業+金融”這些新名詞,都不是“太陽底下的新鮮事”,都是貨幣資本的不同表現形態。在此認識上,我們對任何與金融有關的新名詞的理論解釋就能夠去繁就簡、去偽存真,進而把握本質,正確指導實踐,也只有這樣,才能讓“金融科技”擺脫謬誤,回歸常識,避免重蹈“互聯網金融”的覆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