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中央多次提出要強化競爭政策基礎性地位,并在2022年寫入《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未來,中國的競爭政策將會有怎樣的發展?如何才能發揮更大作用?日前,中國經濟體制改革研究會副會長李青就一系列問題接受了中新網專訪。
中新網:《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是市場經濟制度中最為重要的法律之一,2022年迎來第一次大修且施行,有哪些亮點?
李青:《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于2008年實施后,中國的反壟斷執法司法一直以較為快速的發展趨勢展示其強大的力量和在經濟治理中的重要角色。2018年三家反壟斷執法機構合并,2022年進行了第一次修改。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的決定,這次修改共涉及條文增加22處、條文修改14處,另有若干條文做了相應的位置調整。
概括起來,修改內容主要有五個方面:一是明確競爭政策的基礎地位,建立健全公平競爭審查制度;二是賦予反壟斷執法機構更多的職能,如約談制度、書面報告制度等;三是加大了行政處罰的力度;四是增加了對平臺經濟領域的規定;五是完善了反壟斷相關規則,如安全港制度、經營者集中審查“停鐘”制度等。在這些修改中,毫無疑問,明確競爭政策的基礎地位,是這次修法的最大亮點。
中新網:您提到建立健全公平競爭審查制度也納入了反壟斷法,如何看待這個制度的定位?
李青:中國的公平競爭審查制度的核心內容是政策制定機關(行政機關)在政策措施制定過程中,對照設定標準進行自我審查,預防政策措施排除、限制競爭。
這一制度對中國解決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的問題有著特殊的作用。中國是從高度集中的計劃經濟向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逐步轉型的經濟體制。在高度集中的計劃經濟體制下,行政權力對經濟活動的決定作用具有天然的正當性,行政權力決定著經濟運行從宏觀到微觀的各個層次和方方面面。在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型的過程中,政府與市場關系的逐步調整,行政權力對經濟活動的決定作用開始分化,一部分仍然具有正當性,一部分不適應政府與市場關系被視為對市場競爭的“不當干預”。當然,這個分化過程是逐漸演變的,這就意味著對“不當干預”的糾正需要較長的時期;同時也意味著 “不當干預”具有一定的規模,不能僅僅依賴于反壟斷執法機構的事后糾正,政策制定機關在事前的自我調整成為需要。這也是中國制定公平競爭審查制度的必要性所在。
政府與市場的關系對競爭提出的要求,將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不斷完善而變化調整,市場經濟體制越完善,越需要公平競爭,對行政權力在競爭方面的要求越高,對此保持清醒的認識十分必要。因此,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在2022年納入反壟斷法,體現了更高層面的共識,雖然這個制度與反壟斷法在實務中尚有進一步相互適應的必要性。我們有理由相信,隨著中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不斷完善和市場化改革的深入推進,隨著政策制定機關對公平競爭理念的進一步理解和尊重,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將會在預防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中發揮更為廣泛的作用,從而整體上提升中國經濟政策的質量。
中新網:您提到修改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明確了競爭政策的基礎地位,在您看來,競爭政策如何能發揮更大的作用?
李青:當前,我國經濟體制改革進入深水區,面臨著構建和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核心問題、難點問題,既需要我們有更大的勇氣下決心解決,也需要有相應的方式和路徑。
四十多年來,我國的改革事業取得了輝煌成就,市場經濟體制初步建立,市場經濟體系逐步發育,各類市場主體不斷發展壯大,市場經濟活動日益活躍,市場規則不斷完善,經濟實現高速增長,人民生活水平大幅提高。同時,一些深層次的機制體制問題,還沒有得到很好的解決,有的甚至難以破題。特別突出的是相關領域市場化改革相對滯后,公平競爭制度還沒有完全建立起來。地方保護、行政壟斷、市場分割等妨礙了要素的市場化配置,要素自由流動還存在若干堵點,不合理的市場準入、不同市場主體之間的差別待遇影響了公平競爭等等。這些問題,正是競爭政策可以發揮更大作用的領域。
競爭政策能夠提供體現市場經濟體制和市場體系內在要求的一整套理念、標準和工具,確保各項制度安排最大程度保護競爭機制發揮作用,促進經濟的發展。競爭政策通過規范政府行為和經營者行為,禁止損害競爭,恢復和促進市場公平競爭,構建全國統一市場。我們有理由相信,競爭政策發揮更大的作用,可以逐步解決涉及全國統一市場和公平競爭的機制體制問題,真正構建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
從這個意義上講,競爭政策發揮作用的過程就是將公平競爭的原則內化于各類經濟政策的過程,就是競爭政策與各類經濟政策友好融合的過程。競爭政策能夠基于公平競爭的原則限定政府干預市場的邊界,促進政府干預方式的優化。因此,強化競爭政策基礎地位,能夠助推我國的改革事業,特別是有助于構建全國統一市場和公平競爭的市場體系。要把競爭政策放在推進機制、體制改革和市場體系建設的位置上,把競爭政策融入國家重大政策體系,發揮其“四兩撥千斤”的作用。
中新網:您認為未來五到十年中國的競爭政策將會有怎樣的發展?
李青:2022年反壟斷法修改,明確強化競爭政策的基礎地位。如果以基礎地位應有的價值優先、普遍適用、獨立權威等標準來衡量,競爭政策的基礎地位在中國尚未確立。從歷史的角度講,對中國競爭政策的觀察,應以中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設和發展為背景。
以產業政策為例,中國在1986年提出產業政策的概念,而競爭政策的首次出現則是在2007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中,提出競爭政策具有基礎地位則是2015年,分別晚了20余年和近30年。這個時間差,恰好體現了中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階段性。經過幾十年的改革開放,才達成競爭政策具有基礎地位的共識,但要真正實現競爭政策的基礎地位,確實需要更長的時間。未來五年到十年,是實現黨的二十大提出的“加快構建新發展格局,著力推動高質量發展”、“構建高水平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發展目標的關鍵時期,這也是競爭政策確立基礎地位的關鍵時期。
我個人對未來五到十年中國競爭政策的發展持有積極的期望,雖然可能面臨很多挑戰和困難。一是增編后的反壟斷執法機構將有更多的執法資源用于糾正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行為;二是政策制定機關在公平競爭審查制度的約束下可以實現更好的自我規范;三是競爭政策與其它經濟政策特別是產業政策將逐步形成合適的互動關系,在實現產業政策目標的同時將對競爭的損害降到可容忍的程度,進而促進中國經濟政策的整體優化;四是競爭政策的發展將促進中國的市場化改革,特別是要素市場化配置改革、全國統一大市場建設等,都需要競爭政策在其中發揮其獨有的作用。其中,第四個方面將是競爭政策對中國經濟發展的最重要的貢獻。(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