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頁 > 熱點專題 > 宏觀經濟形勢與改革走勢座談會 > 2014年宏觀經濟與改革走勢座談會

王占陽:新權威主義、民主化與市場化改革——兼談土地市場化問題

時間:2021-07-24 01:02

一、關于新權威主義、民主化與市場化改革的一般關系
      鄧小平曾經說過:“我們所有的改革最終能不能成功,還是決定于政治體制的改革。只搞經濟體制改革,不搞政治體制改革,經濟體制改革也搞不通,因為首先會遇到人的障礙。”對此,經過20多年的體驗和思考,我們的理解可能比鄧小平更深刻了。
市場化改革無疑要以政治體制的改革和進步為條件。那么,在何種政治體制下能夠實現市場化改革呢?
      有一種觀點認為,必須要有像西方那樣比較完備的民主法治,才能建立起比較完善的市場經濟。這種觀點無疑是有一定道理的。
      但又有一種相反的事實,這就是“四小龍”和西班牙佛朗哥時期的市場化搞得也比較好。這就又產生了另外一種觀點,這就是:十八屆三中全會將使中國成為一個大新加坡。也就是我國可以不用民主制度,在新權威主義的框架內實現市場化。
      但這種“大新加坡”的想象又忘記了一個根本事實,這就是臺灣、韓國、西班牙都屬于中小型的國家和地區,香港、新加坡更只是一個城市。事實表明,在中小型的國家和地區,用自上而下的權力實現新權威主義的市場化改革,確實可能做得比較好。但中國是一個超大型國家,管理幅度特別寬,管理距離特別長,管理層次也比較多,這就使其自上而下的權力制約,必然會自上而下地逐級嚴重衰減,以至于減到很弱的程度,這時還能制約住下面的干部嗎?
      依靠法治能不能解決這個問題?如果真有了法治,那就已經解決這個問題了。所以,真正的問題是:如何才能建立法治?法治的前提實際是有能夠制約住官員權力的現實政治力量。否則,單靠一紙法律根本就制約不住權力,也就不可能有任何法治。所以,實現法治的首要環節就是以某種現實力量制約權力。在這個基礎上,才能依法進一步地規范、制約權力,從而建立起法治來。
      歸根到底,對于權力的現實制約無非是來自兩個方面:一是自上而下的權力制約,即來自上級的權力制約。二是自下而上的權力制約,即來自公民的民主制約。
      對于中小型的國家和地區來說,自上而下的權力制約有可能很有力,這就有可能在新權威主義階段建成法治和現代市場經濟。但對超大型國家來說,自上而下的權力制約必然會逐級嚴重遞減,而在下面的干部不能受到應有制約的情況下,法治就會越來越大打折扣,以至于完全歸零,這就不可能有規范的現代市場經濟。
      所以,幻想中國會成為一個大新加坡,這是很不實際的。中國在新權威主義階段,既不可能建成法治國家,也不可能建成基于法治的現代市場經濟。總之,中國不可能在新權威主義階段完成市場化改革。
      但另一方面,在中國,這種新權威主義的市場化改革還是能夠大幅推進的,特別是在現階段,它還有很大的推進余地。只是它推進到一定程度時,就會達到極限了,那時就必須轉向民主改革了。中國只有在實現了民主化、至少是初步的民主化的條件下,才能基本建成法治國家,也才能形成作為法治經濟的現代市場經濟。
      由此,我們面臨的基本問題是:現在能否在新權威主義的政治框架下,最大限度地推進市場化改革?將來能否及時地轉入漸進性的民主改革,從而建成法治國家,完成市場化改革?
二、今后改革特別需要予以關注的六個問題
      在上述基本問題的范圍內,今后的改革中有六個問題需要予以特別的關注。這六個問題的解決狀況將在很大的程度上決定整個市場化改革之成敗。
      1.打老虎能否成功?
      我們現在面對的不是一兩只老虎,是一群群的老虎,后面還有豺狼、狐貍、蒼蠅等等助陣,勢力非常大。現在老虎不僅是貪腐的老虎,而且還是改革的攔路虎。不只是國企改革的攔路虎,而且還是金融改革、財稅改革、農村土地改革、司法改革等等的攔路虎。所以,打老虎將在很大的程度上決定整個改革的成敗,非常關鍵。如果打老虎失敗了,不僅市場化改革將夭折,而且整個中國都將陷入大災難。
      2.思想能不能進一步解放,改革能力能不能進一步提高?
      我認為,三中全會固然鼓舞人心,但是也有相當的局限性。如果不能繼續往前推進的話,恐怕很多問題無法解決。從上午到剛才,一些專家的發言已經涉及到了其中的一些問題。三中全會有局限性很正常,任何全會都有相當的局限性。問題只是要在實踐和研究中發現問題,實事求是地正視問題,并積極地采取措施解決問題。
      3.能否解決好市場化改革與分配制度改革的關系問題?
      我覺得,三中全會有一個比較大的問題沒有講清楚。市場化改革需要大力推進,這是沒有問題的,但目前生產過剩問題非常大,再用市場化改革刺激經濟增長,怎樣解決國內消費市場相對狹小帶來的大問題呢?如果沒有國內消費市場的必要擴大,我們在增加供給方面下的大功夫,最后不都是零嗎?三中全會強調了市場化改革,但分配制度改革的力度還不夠大。大力推進市場化改革必須與大力推進分配制度改革相結合,這樣才能有出路。否則,市場化改革就不可能帶來預期的經濟增長,增速下滑的趨勢就無法扭轉。所以,大力加強分配制度改革非常重要,也是當務之急。
    還有,大力壓縮“三公消費”等等節省下來的錢,主要應當用于民生,而不是用于增加軍費開支。大力發展經濟、改善民生、保持經濟穩定,既是最重要的政治,也是最重要的國家安全?,F在沒人敢入侵我國,也沒人敢切斷我國的國際交通線,逐步解決海島問題也用不著大動干戈。所以,雖然推進國防現代化很重要,但它沒有改善民生、擴大市場、拯救經濟、穩定民心更重要、更急迫。由此,我們就應把大力壓縮“三公消費”等等節省下來的錢主要用于民生,讓市場盡快擴大、經濟盡快穩定,也讓人民看到反腐倡廉帶來的實際利益。這也是落實“以經濟建設為中心”。
      4.能否最大限度地推進自律性的法治建設?
      我把法治分為兩種,一種是自律性的法治,即以新加坡為代表的依靠自上而下的權力制約建立起來的法治。一種是他律性的法治,即以西方為代表的依靠自下而上的民主制度制約權力建立起來的法治。
      目前我國政治改革的一個最大的特點,就是重在法治,不在民主。這也是新權威主義改革的一個主要特征。這種法治建設就是自律性的法治建設。如果自上而下的權力制約和法治建設的力度大,我國的自律性的法治建設也能取得相當程度的進展。但因我國是超大型國家,所以,可以預期,我國的自律性法治建設將會在實踐中大打折扣,既不可能像新加坡那樣最終建成自律性法治,更不可能像新加坡那樣做得那么完美。我國只在民主化的條件下,才能最終建成法治國家。
      所以,在新權威主義的改革階段,真正的問題不是何時建成法治國家,而是能否最大限度地推進新權威主義的自律性的法治建設?這種“最大限度”究竟何在,我們在實踐之前無法確知。但有一點是可以肯定的,這就是在無法最終建成法治國家的歷史階段,能否最大限度地推進自律性的法治建設,也是決定市場化改革成敗的一個關鍵因素。
      5.能不能有力地擴大公眾參與和監督?
      超大型國家與小國很不一樣,不能把小國的成功模式簡單地套用到中國來。以權力監督來說,在新加坡那樣的小國,李光耀在高樓上一眼就把全國都看到了,所以自上而下的監督很厲害,自下而上的公共輿論監督也就沒有那么重要了。但是在中國這樣的超大型國家,在北京站得再高,也看不到中國的邊。這就意味著,我國自上而下的監督力度必然大大地低于新加坡。即使這種監督力度在短期內被人為地大幅加強到頗高程度,它也無法持久鞏固,因為,過度緊繃的神經終究是會松懈下來的。所以,同樣是在新權威主義階段,超大型國家必須特別重視和強調擴大公民的自由、參與和監督,這才能在民主化實現之前,實現最大限度的權力制約和監督,也使自律性的法治建設因有這種他律因素的助陣而加強。實際上,即使是這樣,我國權力制約和監督的力度也還是比不上新加坡,但這終究會比缺乏公民的自由、參與和監督要好得多。
      6.能不能解決好改革中的中梗阻等問題。
      (1)改革會不會在半道上又被一些官員劫持了,又變成了新的假改革?現在已經可以看出這種苗頭來了。這是一種危險的傾向。如果再出現相當比例的假改革,問題一定會很大。
      (2)能否沖破某些官員設置的反改革的意識形態障礙?意識形態障礙仍然是一個大問題。即使是在經濟體制改革中,現在也還是有嚴重的意識形態障礙。如在國企改革、土地改革等問題上,都是這樣。我認為,我們還是應當用鄧小平的“三個有利于”沖破這些思想障礙。
      (3)能否解決官員消極怠工的問題?反腐敗、反四風后,官員消極怠工成了一個很普遍的大問題。這樣下去,誰來推動改革和建設呢?所以,“中梗阻”已是重新出現的大問題,需要認真對待和解決。
三、重建村民自治與土地市場化問題
      這也是今后改革特別需要予以解決的大問題,這里特別提出來予以專門討論。
      鄧小平的改革設計實際是:先實行一段新權威主義性質的改革,再從十八大左右開始轉向漸進性的民主改革。新權威主義的改革是順利實現全部改革的必經階段。但因前10年沒怎么搞新權威主義的改革,看來這個時間表完不成了,要往后推了,這就更要抓緊時間完成新權威主義的改革,進而抓緊時間轉向漸進性的民主改革。
      實現基層民主化,既是新權威主義階段的改革,又是走向漸進性民主化的歷史起點,也是解決農村土地問題的關鍵,具有至關重要的戰略意義。
      農村土地問題的解決特別有賴于基層民主化。經驗表明,實現基層民主化,必須采用縣、鄉、村三級綜合配套改革的方式。單有村民自治還不夠,還要有這種綜合配套改革,才能鞏固和完善村民自治。這種以基層民主化為原則的系統的政治體制改革,就是解決農村土地問題、穩定問題等等的最大關鍵,也是現階段應該著力推進的一項重大改革。
      在農村土地問題上,由于土地征用過程中出現了許多村干部與腐敗官員和開發商相勾結,擅自把土地賣掉獲得巨大利益的問題,所以許多學者都主張用土地私有化的方法解決問題。但土地私有化遇到了很大的利益障礙和意識形態障礙,一時半會兒行不通。
      土地私有化行不通,又該怎么辦?有學者認為,切實保障土地的集體產權,也能實現公平交易。但問題是,為什么過去通常做不到這一點,今后又何以可能做到這一點呢?在這里,真正的問題實際仍是政治體制問題,因為它在這里同時就是產權問題。
      我們都知道,凡是村干部擅自賣地的地方,都是村干部實際控制土地的地方,也就是土地集體所有制實際已是村干部所有制的地方。但這不是市場行為的結果,而是以權力侵吞產權的結果。這種現象的普遍性意味著,這里存在著某種政治體制問題。實際上,這就是村民自治被顛覆了,村干部及其背后的政治、經濟權力成為了農村中的實際統治者,從而使土地集體所有制變成了村干部所有制。
      我在最近發表的《鄧小平與村民自治的憲法精神》一文中,通過詳細考證指出,八二憲法中的村民自治的條款實際是鄧小平和彭真直接主導制定的,而且鄧小平是首要動力和決策者;他們的論述就是對于村民自治的憲法精神的權威闡釋。
      這一權威闡釋主要有五條:
      一是政社分開,村民自治。村級(即公社時期的大隊、小隊)不再是一級政府,不再承擔政府職能,也不接受政府對于村民自治事務的指令。
      二是村里實行自由競選,不能由少數人操縱選舉。
      三是村委會成員(包括主要成員)可以不是黨員。對此當時有爭論。有人說:村委會成員不是黨員不就沒有黨的領導了嗎?對此,彭真回答得非常明確:黨員里也有干壞事的人,選下去拉倒;只要選上來的人按照國家的法律政策辦事,就體現了黨的領導。
      四是村里不是以黨支部為中心,而是以村委會為中心。八二憲法就是這樣規定的。鄧小平、彭真在世時搞的村民自治法(試行)里也沒有村支部的位置。
      鄧小平、彭真對于村一級是完全放開的,不僅不以村支部為領導核心,而且村委會主要成員也可以不是黨員,真正實行村民自治。這才是村民自治的本意之所在。
      五是鄉鎮黨政機關對于實行自治的村只有指導、幫助的關系,沒有領導與被領導的關系。
       鄧小平、彭真主張,中國的民主化要從村民自治開始,然后再自下而上地、一級一級地實現民主化。起草“八二憲法”時,他們想把村民自治首先做實。
      但鄧小平、彭真逝世后,這種制度安排就在實質上被取消了。后來搞的村民自治法變成了以村支部為核心,這就不再是村民自治了,而是村黨員、特別是村支部、村支書、村干部掌權了。在這一關鍵點上,這部法律實際是違憲的。以村支部為中心,上級通過黨的系統控制村支部、村委會、村干部,實際操控村,把村民自治架空,特別是實際控制農村土地,然后再在這種體制下征用農地,怎能不出大問題?
      不僅如此,這部村民自治法還把決定是否接受征地的權力、決定征地補償費多少的權力、以及草擬“征地補償費的使用、分配方案”的權力,都交給了村支部控制下的村委會,村民會議對此毫無權力。村民會議只有在村委會、村干部已經做出上述決定的前提下通過、或不通過“征地補償費的使用、分配方案”的權力,而村民會議是否召開又是由支部控制下的村委會決定的。從實質上看,這就是剝奪了普通村民在土地征用問題上的主要發言權和主要決策權的制度安排。就此來說,這是一部惡法,而不是一部良法。
      顯然,在村民自治被架空的前提下,這種對于土地征用的具體的制度安排,更加強化了村干部對于集體土地的掌控權,致使很多集體土地都在普通村民不知情、當然也未經普通村民許可的情況下就被村干部賣掉了,而且這居然是合法的!
      在這種有利于上下勾結、官商勾結的制度安排下,如果不在征地問題上出現大量的嚴重腐敗、不公問題,從而激起大量的群體性事件,導致大量被迫失地農民的出現,那才怪呢!
      所以,如果要在集體所有制下解決農村的土地問題,首先就要切實解決法律上的集體土地的實際產權問題,特別是在具體的制度安排中真正賦予和落實土地征用中普通村民對于集體土地的應有產權,而不再是以違憲的法律剝奪村民們的集體產權。
      實際上,這就是要按照八二憲法的村民自治條款撥亂反正,重建村民自治,真正實行村民自治。有真正的村民自治,才能有普通村民對于法定集體土地的真正的集體所有制和集體產權,也才能有土地征用中的公平交易。反之,沒有真正的村民自治,而是村干部、上級官員和開發商決定一切,普通村民們的土地集體所有制和集體產權就是虛假的,他們的責任田也就會在土地征用中被人以低價強行賣掉。土地征用中的大量極不公平的交易、嚴重腐敗和血腥沖突,就是由此產生的。
       實際上,如果真正實行集體所有制,也能實現公平交易。如以色列等國的合作社,也有集體所有制的成分,但他們仍能實現公平交易。所以,通過落實村民集體所有制實現農村土地市場化,并非完全不可行。但這里有一個前提,就是必須首先解決好村民自治問題,真正落實村民自治,從而真正實行集體所有制。否則,一切以集體所有制實現農村土地市場化的設想,都會在實踐中變形和失敗。
      重建和落實村民自治是具有可操作性的,也是無需很長時間就可以做到的。這主要是領導層能不能認識到、能不能下決心的問題。
      但鞏固村民自治就需要有縣、鄉、村三級綜合配套改革了。因為在縣、鄉級權力缺乏制約的情況下,村民自治很容易受到自上而下的侵蝕和破壞。實現縣、鄉、村三級綜合配套改革,大約需要10年時間。
      能否在重建村民自治后抓緊推進縣鄉級民主改革,將會決定重建后的村民自治的生死存亡,也將決定以集體所有制為基礎的農村土地市場化之存廢。

成片免费的禁v影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