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力市場是幾個要素市場中提出最晚,困難最大的。高尚全主任對“勞動力市場”寫進中央文件做了巨大貢獻,當時我在中國勞動科學研究院,對此也做了一些研究。我想接著高主任講的市場經濟的一般性和特殊性,講講勞動力市場的一般性和特殊性,講講在勞動力資源配置方面市場應發揮決定性作用,現在存在什么問題?解決的方向是什么?
從勞動力市場一般性的角度來說,與其他要素市場具有共性的是供求雙方主體要明確,同時交易價格是由市場供求決定的,勞動力的價格就是工資福利。
現在說勞動力市場有供求兩個主體似乎順理成章,但當年提出勞動力市場供給主體與需求主體是兩個不同的主體都很困難。我說企業是勞動力需求方,工人是勞動力供給方,當時就有人批判。批判者說中國的企業家就是工人階級中的先進分子,怎么能把企業家和工人分割成兩個不同的主體?勞動力市場直到1990年代初都是主流媒體忌諱的詞。很長時間用的是“勞務市場”。那么勞動力市場供求雙方到現在為止是不是平等呢?上午徐景安同志特別強調勞動力與資本不平等是中國當前的大問題。在原始積累階段,勞動力市場上都是單個工人與單個雇主之間的關系,由于資本強勢,資本家和工人是不平等的,結果形成了劇烈的勞資糾紛,也就是馬克思說的階級斗爭。在工人運動的壓力下,工業化國家開始允許工人組織起來進行集體談判,1917年國際勞工組織成立之時,就把工人的集體組織權利和談判權利作為基本原則加以確立了。工會要比單個工人的力量強大得多,這對緩和勞資矛盾起到了很大的作用。此外,勞動力市場需要平等交易,需要公平的交易環境,如果用行政辦法限制勞動力自由合理的流動,對勞動力的市場交易行為有過多的行政分割或管制,那也會嚴重消減市場在配置勞動力資源方面的作用。
現在勞動力市場行政分割存在兩大問題,第一個是城鄉分割。城鄉勞動力的分割是一種行政性的分割。在工業化發展過程中,農村勞動力向城市轉移是必然趨勢。城鄉勞動力受教育程度天然有很大差別,但是一般市場經濟國家并沒有戶籍制度的行政分割。戶籍制度在我們這里還意味著與其密切聯系的社會保障、基本公共服務等城鄉之間的行政性分割。這就造成了兩億多農民工始終很難和城市職工同工同酬的不公正的市場競爭。不少人進城干了20多年、30多年,還是農民工,第二代還是農民工,現在還在研究新生代也就是第三代農民工的特點,這都不符合由市場來配置勞動力資源的基本要求。干什么工作就是什么工作,在工人崗位上就是工人,當工人20多年了還是農民工,概念本身就有問題?,F在大家都在談新型城鎮化,我認為前一階段的城鎮化是造就了近2億農民工的城鎮化,新型城鎮化應當是農民工市民化的城鎮化。離開當前農民工市民化這一關鍵問題,新型城鎮化就偏離了正確的方向,市場在配置勞動力資源方面的決定性作用也無從談起。
第二個行政性分割是行政性壟斷行業和一般競爭性行業的分割。在一般市場經濟國家,金融業和制造業工資也有差別,不同行業之間職工平均工資水平也不同。認真分析產生這些差別的原因,實際是一種自然分割,主要是不同行業要求職工的受教育程度不一樣,從事金融業的受教育程度要比從事一般簡單勞動的受教育程度高。此外還有稀缺問題。當社會基本福利達到一定程度時,愿意從事苦臟累險的人少,那么從事這方面職業的工資也會提高,美國采掘業的平均工資就比金融業高,雖然采掘業職工平均受教育程度不一定高于金融業。
我們的行政性壟斷行業的工資遠遠高于一般競爭性行業,近20多年來行業收入差距持續擴大,現在按所有制劃分還在4-5倍。如果不按所有制劃分,行業差距在6-7倍。這還不包括住房等福利,如果再加上灰色收入這塊,那壟斷性行業和一般競爭性行業勞動力成本就相差太多了。這個差別是不是不同行業職工受教育程度決定的呢?肯定不是。
去年北師大中國收入分配研究院分析壟斷性行業和競爭性行業職工的受教育程度對工資的影響,結果影響工資差異60%的因素是由于國家賦予行政性壟斷行業特許經營權造成的。國家發改委就業和分配司每年都出版《中國居民收入分配年度報告》。2008年的報告分析,壟斷行業的收入有30%是國家特許經營權造成的,比如礦產資源比較便宜,占用土地基本不出錢,產品定價的壟斷地位,等等??梢哉f,不論官方或民間的研究,都表明在勞動力資源配置方面存在嚴重的行政性行業分割。
城鄉、行業行政性分割這兩大問題都不符合市場決定勞動力要素配置的基本原則。因為就要素市場的一般性來講,要求要素的供求主體平等、要素的交換實行公平交易、要素可以合理自由流動。
再講講勞動力市場的特殊性。勞動力市場上供求雙方交換的是勞動力的使用權而不是所有權。為什么?因為勞動力與它的所有者是永遠不可分割的。勞動力市場上交換的勞動力是勞動者腦力和體力的總和而不是勞動者本人。如果是勞動者本人,那就成了買賣奴隸了。這是馬克思經濟學的基本原理,西方經濟學也是認可的。
這樣就造成了勞動力市場區別于其他要素市場的不同特點。其他要素的所有者可以和要素本身完全分離,而且所有權的更換只發生在市場交易的過程中。例如:我購買了機器,機器就是我的了,我是使用還是再賣與原來的所有者毫無關系;購買了土地,我怎么使用它,跟原來的土地所有者也毫無關系;金融資本市場也是如此,你的股份我買過來就是我的,與你沒關系了。只有勞動力永遠離不開他的所有者,你購買勞動力,勞動者跟著進到企業里,所以盡管勞動力這一特殊生產要素的交易發生在市場訂立勞動力契約的瞬間,但是雇主和勞動者之間的關系不僅發生在市場交換的過程中,還一直延續到企業生產過程中。企業經營者不可能直接使用職工的腦力、體力,他只能通過勞動力的所有者--職工來支配勞動力。勞動力市場的這一特點是其他生產要素市場所不具備的。
由此產生了一個問題,即當職工進入企業,他們的勞動力在生產過程中被企業使用的時候,仍然存在著企業所有者(雇主)和勞動力所有者(職工)之間的關系。那么誰來平衡勞動關系?如果國家繼續干預企業內部的勞動關系,就干預了企業經營自主權。如果國家不干預,資方的強勢和勞動者個人的弱勢就會造成原始積累階段的劇烈階級矛盾和階級沖突。
這就回到了我前面說的工人集體行為問題,就是工人要組織起來,單個工人是薄弱的,組織起來就有力量。不論從馬克思主義的角度來說,還是從西方經濟學或者是西方的工人運動角度來說,都承認或不得不承認工人的集體權利,也就是組織工會與雇主談判的權利。由于勞動力要素的流動性,單個企業中雇主與工會談判還不能平衡勞資關系,需要視不同情況開展行業的、區域的以致全國性的集體談判,這就需要有對應的雇主組織。因此在賦予工人結社自由權利的同時,也要賦予企業經營者相應的結社自由的權利。這樣的組織權利在中國到今天為止還不夠完善。從勞動力市場特殊性的角度來講,我們勞動力市場的發育還是很不成熟的。
上午徐景安同志說中國沒有工會,其實中國的工會是全世界行政級別最高的工會,但它的職能沒有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要求轉變到位。1992年我寫了“關于勞動力市場的國際比較”一文,1993年初曾在經濟日報連載,當時就預見,在我國形成勞動力供求雙方的組織行為很難,這不是勞動部門能解決的,它涉及工會職能的轉變,涉及雇主的組織權利,很復雜,不是單純的經濟問題,變成了社會問題甚至政治問題。
不論從勞動力市場的一般性,還是從勞動力市場的特殊性來說,我們都還有很遠的路要走,才能真正發揮市場配置勞動力資源的決定性作用。我個人一直強調要特別關注勞動力市場的特殊性,不要以為單個工人接受了雇主提出的最低勞動力成本就是市場。集體討價還價也是市場行為,而且集體談判是現代勞動力市場所通行的。還有《勞動法》和各項具體的勞動法規。例如最低工資制度在一些市場原教旨主義者看來是政府干預了勞動力市場,但實踐證明,必要的勞動法律法規是對勞動者的保護。當然我們也不能說由于勞動力市場有特殊性,勞動力資源配置就不能由市場決定。恰恰是應該在市場配置勞動力資源的基礎之上,有一些市場的缺陷或者市場失靈的地方需要政府去彌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