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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森:把促進電子商務可持續發展放在第一位

時間:2021-09-10 11:36

  今年是《電子商務法》頒布三周年,《電子商務法》是我國飛速發展的電子商務領域一部綜合性、基礎性法律,或者說是基本法、上位法。頒布實施三年來,在促進發展、規范秩序、保障權益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也得到社會各界的充分肯定。

 

  我2013年從國家發改委現職轉至立法機構——全國人大財經委工作以后,參與了《電子商務法》立法的全過程。

 

  在十四五開局之年,在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強國新征程中,在高質量發展、深化市場化改革的過程中,回顧《電子商務法》立法過程,對于今天加強網絡營商環境建設和治理,無疑是很有裨益的。

 

  九易其稿,四讀高票通過

 

  自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全面依法治國任務以來,全國人大積極開展對法律立、改、廢等工作。我國現有法律275部,十二屆人大立法25部、修法127件次。十三屆人大三年多立法13部、修法60件次?!峨娮由虅辗ā泛茉缇土腥胧萌珖舜罅⒎ㄒ巹?,并于2013年12月正式啟動開展立法工作,組織成立了國務院12個部門參加的電子商務法起草組。呂祖善任組長,我是副組長。

 

  立法過程前后歷時四年。我們堅持科學立法、民主立法,先后選定電子商務立法方面的16個課題,形成了30多份有分量、有深度、高質量的研究報告。在此基礎上,組織電子商務有關部門、地方人大、高校、電商企業、行業協會等,密切合作,形成4份立法大綱和兩個版本的草案討論稿,先后九易其稿。2016年12月提交常委會初次審議,2017年10月二讀,2018年6月十三屆人大三次會議三讀,8月四次會議四讀并高票通過。

 

  立法不只是為了規范,更重要的促進發展

 

  在《電子商務法》立法過程中,我們重點處理好幾個方面的關系:

 

  一是發展與規范的關系。這涉及立法的宗旨和指導思想。首先是該不該抓緊出臺電子商務法?當時也有一種意見,電子商務是新生事物,不急于立法規范。新產業、新模式還有很大空間,匆匆忙忙立法還要修改。實際上電子商務是以互聯網為標志的數字革命帶動的新產業、新業態。從2010年到2017年,年均增長超過30%。2015年我國電子商務交易額超過20萬億,實物商品網上零售額3.23萬億,占社會商品零售總額10.8%。電子商務交易額全球第一,就業人員2690萬。

 

  立法不只是為了規范,更重要的是為了促進發展,為發展提供法治保障。所以,我們在立法中始終堅持把促進電子商務健康發展、可持續發展擺在首位。

 

  《電子商務法》第一章總則第一條,初稿順序是促進發展、規范秩序、保障權益。審議通過后改為:“為了保障電子商務各方主體的合法權益,規范電子商務行為,維護市場秩序,促進電子商務持續健康發展,制定本法。”經過幾年實踐,2020年全國電子商務交易額37.21萬億,實物商品網上交易額9.76萬億,占社會商品零售總額20%以上。發展這么快!是不是要以規范為主了?我看還是要以支持和促進發展為主,在發展中逐步規范,在規范中持續發展。要繼續采取積極有效的政策措施,支持鼓勵促進電子商務的發展,使之成為高質量發展的新動力、新動能。要加快實施互聯網+行動,推動電子商務與實體經濟的深度融合,鼓勵電子商務新業態、新模式、新技術,積極實施創新驅動戰略,讓一切創造社會財富的源泉充分涌流,讓一切勞動、知識、技術、管理、資本的活力競相迸發。

 

  還有一個問題,中國的電子商務發展得太快了、太多了嗎?印度一年電子商務額200億美元,中國“雙十一”一天的營業額就超過200億美元。這里有一個誤區,統計數字經濟對gdp的貢獻率存在很大問題,說2017年占32.9%,2019年占36.2%。實際數字產業化僅7.2%,產業數字化占29%。數字產業化叫數字經濟,產業數字化仍然屬于傳統產業。所以,數字經濟發展得還遠遠不夠。不能誤導領導和社會,錯判數字化的進程和形勢,影響決策!同理,對電子商務的發展估計也要實事求是。我們仍處在數字經濟的早期階段。

 

  更好地發揮政府作用,不是更多地發揮政府作用

 

  二是政府與市場的關系。十四大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目標模式,十九大明確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有人總結為有效市場和有為政府,比較準確。十六大提出政府四大職能:經濟調節、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公共服務。但是這四個方面分別存在越位、缺位、錯位和不到位的情況。十八屆三中全會仍歸納評價為:政府與市場關系尚未理順,政府對微觀經濟的干預過多。因此,立法過程中,我們提出政府干預最小化的原則。當然也有爭議,主張充分發揮政府作用,加強監管規范。立法后期,采取擱置爭議、尋求最大公約數的辦法。一是提出了明確部門職責劃分,二是強調電子商務的協同管理與市場共治,推動形成有關部門、電子商務行業組織、電子商務經營者、消費者共同參與的電子商務治理體系。北大法學院的報告專門講到電子商務領域政企協同治理機制,創建電子商務平臺與政府監管部門合作共治的新模式。這是政府更好發揮作用,創新對電子商務監管的探索,也是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一個縮影。

 

  我想,更好地發揮政府作用,不是更多地發揮政府作用,也不是過去的缺位。創新和規范電子商務監管,政府作用主要是引導市場規范健康發展。規范監管的要義,在于依法、合理、有效,度的把握尤其重要,既非任意的強化監管,也非無原則的放松監管。從促進發展的立法原意看,尤其要避免對企業不必要的干預,要充分發揮社會中介組織作用,完善行業自律和社會共治。電子商務行業組織和經營主體更要加強行業自律,建立健全行業規范和網絡規范,推動行業誠信建設,公平參與市場競爭。

 

  促進線上線下融合發展

 

  三是線上與線下一致和融合發展的問題。電子商務對傳統商務的沖擊和影響,正是電子商務快速發展中人們關注的問題。實際上電子商務與傳統商務是共生、競爭的關系,不是零和博弈的關系,實踐中很多傳統商務也在不斷引入電子商務、電子支付,所謂“無電不商,無商不電”。我們在技術中立、業態中立、模式中立和無歧視無差別等原則基礎上,在立法中創立了線上線下一致原則,即電子商務各方主體的法律地位平等,電子商務主體與其他民事主體的法律地位也平等。國家平等對待線上線下電子商務活動,促進線上線下融合發展,既競爭更要合作共贏。

 

  例如,在電子商務主體工商登記問題上,對一部分小規模經營者豁免市場主體登記,就是符合線上線下一致的原則和我國國情的。另外,由于電子商務活動的跨部門性、跨區域性,也要求各級政府和部門不得實施條塊分割、地區封鎖,濫用行政權力,限制市場競爭。

 

  數字經濟發展要求完善電商法并與其他法律銜接

 

  最后,關于《電子商務法》的修改完善問題。目前電商產業正處在向高質量發展全面轉型的關鍵時期,電商法雖然有七章89條,但實踐中還有很多問題沒有回答。這一方面是因為《電子商務法》屬于基本性法律、上位法,不能過細;另一方面,由于數字經濟飛速發展,互聯網、物聯網、ai、5g、云計算等都給電子商務的創新帶來新的挑戰和機遇,也對《電子商務法》的完善提出要求。

 

  在立法時,我們就考慮到這個問題,注意到電子商務法和其他法律的銜接配套。如有了電子簽名法,這里就不再寫了。如人臉識別、個人隱私保護、平臺二選一,市場監管出臺部門規章。新出臺的民法典對電子合同的生效時間進行了補充完善。有些技術性強的領域,如電子合同、數據安全、個人信息保護等,宜粗不宜細,可在新的法律或電子商務法修訂增加,為新的內容留出接口和空間。

 

  在實踐中,還有電子商務法與反壟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廣告法等法律的協調問題,需要司法、執法部門認真研究,完善法律競合與執法行為,解決法律相互銜接的問題。

 

  9月1日即將施行《數據安全法》,11月1日即將實施《個人信息保護法》,對商務活動中產生的數據和個人信息都提出了保護要求,有關內容也應在《電子商務法》修訂過程中呼應銜接,把這些法律要求落實到電子商務實踐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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