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力供求雙方就勞動條件為主要內容而開展的集體協商,是市場經濟條件下調整勞動關系的基本途徑。建立和完善集體協商機制,充分發揮其調整勞動關系的作用,對于有效化解勞動爭議,保護勞動者權益,進而構建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具有重要作用。
一、完善集體協商制度是構建和諧勞動關系的必然要求
1.集體協商制度是伴隨市場經濟而產生和發展的。集體協商源于集體談判,是市場經濟發展一定歷史階段的產物。以18世紀中葉英國工業革命為起點,西方各國適應工業化發展的市場經濟體制逐步建立。在這一過程中,勞資雙方經濟利益的突出矛盾,是孕育集體談判并推動其發展的動因。這種矛盾有其必然性,不依集體談判的存在而改變。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勞動力市場機制作用的發揮,有賴于市場主體雙方力量的相互制衡,也就是說有賴于集體談判機制的有效運行。工業化國家的市場經濟從自由放任到走向法制化的過程,同時也是勞資關系由尖銳對抗到走向相對緩和的過程。鑒此,集體談判作為調整勞資關系的有效機制,是現代市場經濟體制的重要組成部分。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的集體協商制度是伴隨著勞動力市場機制的建立和完善而產生和發展的。隨著經濟體制改革的深入,勞動力市場主體雙方地位逐步明確,市場機制在配置勞動力資源過程中開始發揮基礎性作用。1994年頒布的《勞動法》規定,“企業職工一方與企業可以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等事項,簽訂集體合同。集體合同草案應當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通過”⑴。這為集體協商制度的建立奠定了法律基礎。1992年《工會法》也確立了集體合同制度的法律地位。隨后,集體協商和集體合同制度開始在各類企業逐步推行。2006年,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中華全國總工會、中國企業聯合會聯合頒布了《關于開展區域性行業性集體協商工作的意見》,對區域性行業性集體協商的重要意義、范圍、協商代表產生方式、協商內容、程序等作出了規定 ⑵。目前,全國形成了以企業集體合同為主體、以區域性行業性集體合同為補充的集體合同制度框架,集體合同制度覆蓋面不斷擴大,實效性逐步增強,初步建立了以工會和職工代表與企業平等協商為特征的集體勞動關系調整機制。截止2010年末,全國經各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審核備案的集體合同達到92.1萬份,覆蓋職工1.14億人;工資集體協議31萬份,覆蓋職工4398萬人。共建立各級協調勞動關系三方機制1.4萬個。
2.勞動關系領域的突出問題要求加快完善集體協商機制。當前,是我國經濟社會快速發展時期,也是勞動關系領域的矛盾多發期。隨著工業化、信息化、城鎮化、市場化、國際化的深入發展,企業組織形式、用工方式、分配方式日益多樣化,勞動關系領域面臨許多新情況、新挑戰,影響勞動關系和諧穩定的問題突出。一是勞動關系雙方主體結構發生了巨大變化。從企業構成方面看,非公企業已經成為用工的主體,并且是勞動爭議的多發領域。從勞動者構成方面看,新生代勞動者已經成為產業工人的重要力量。他們文化素質高,平等意識強,更加注重通過法律渠道維護自身權益。特別是當他們遇到勞動爭議時,很少像父輩那樣“用腳投票”、回到農村,而是要就地解決勞動爭議問題。二是經濟發展方式轉變促使勞動關系處于多變狀態。“十二五”期間,經濟發展方式加快轉變,節能減排,淘汰落后產能的舉措很多,這使得許多勞動者需要分流安置。同時,在工業化、信息化、城鎮化、市場化、國際化過程中,也會使原已形成的勞動關系受到沖擊,易于產生勞動爭議。三是勞動關系方面的法規制度還不健全完善,侵害勞動者權益的行為還很突出。如有些企業用工不規范,不依法簽訂勞動合同;有些企業勞動條件差,勞動安全衛生保護不到位;有些企業一線職工收入偏低、增長緩慢;有些地區勞動爭議居高不下,集體停工和群體性事件時有發生,等等。勞動關系領域出現的新情況、新挑
戰,需要探索和完善有效解決勞動爭議問題的調處機制。中外實踐表明,集體談判、集體協商機制是調節勞動關系的有效途徑。
3.集體協商機制能夠在調解勞資矛盾中發揮重要作用。市場經濟國家集體談判的歷史實踐表明,由于集體談判通過法定程序將勞資雙方的權益納入到一種規范化的軌道,從而有效地緩解了社會領域中的勞資沖突,使勞資關系從無序走向有序。集體談判這一獨特的作用是戰后市場經濟國家勞資關系趨于緩和的重要原因。長期實踐表明,避開談判而采取任何過激的行為最終只能使勞資雙方兩敗俱傷,其中最大的受害者是勞動者。雖然,在生產資料私有制條件下,集體談判不能從根本上改變和消除勞資雙方的對立。但是集體談判卻能夠使對立的勞資雙方,為實現不同的經濟利益要求,找到一種彼此兼顧的結合點,這就為勞資矛盾的緩和奠定了基礎。
在我國,勞動關系中的矛盾是在勞動者根本利益一致基礎上具體利益差別的矛盾。在各類企業中工作的工人、經營者、管理者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但由于勞動者分布在不同性質、不同規模和不同發展水平的企業中工作,處在不同的具體的勞動關系中,因而不可避免地會存在和產生具體利益差別的矛盾。這種矛盾完全能夠在合作、協商、協調、依法調處的基礎上得到解決。
集體協商制度促進和諧勞動關系的作用主要體現在以下方面:一是通過協商,使勞資雙方彼此溝通,了解相互需要解決的主要問題及所持的基本立場。進而通過集體協商尋求解決問題的有效方法和所要達到的目標。這就緩和了雙方因缺乏相互溝通而易于產生的各種猜疑和敵視情緒。二是集體協商為勞資雙方提供了一個達成一致性協議的程序。由于集體合同及其程序具有法律的規范性,從而使勞資雙方的不同利益要求,能夠通過法定的契約方式得到保護,這就減少了勞資雙方不同利益要求在實現過程中的隨意性。三是卓有成效的集體協商,其結果往往能夠使勞資雙方從中受益。盡管勞資雙方利益要求和看問題的角度有所不同,但如果雙方持信任與合作的態度,加之諳熟的談判技巧及審時度勢的長遠眼光,最終能夠在一定程度上實現自己的利益要求。
(作者為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國際勞動保障研究所所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