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提要
近期召開的國務院常務會議明確指出要把大力支持居民增收放在首位,并就具體政策措施作出了部署安排,這對提高居民消費能力、促進居民消費增長、推動經濟發展都有著十分重大的意義。
面對當前經濟緩慢增長對居民收入增長形成的制約,需要加大改革完善相關制度,以制度的完善改革夯實居民收入增長的基礎,以制度的完善改革拓展居民收入渠道,有效釋放居民增收的潛能,實現居民收入更快合理的增長。
實際上,居民收入的各項構成包括居民工資性收入、經營性收入、財產性收入和轉移性收入,都存在著通過制度的完善改革實現增長的潛能。
一、完善工資集體協商制度,保障居民工資性收入的合理增長。近幾年來,我國居民人均工資性收入保持了較快增長,2020-2024年,居民人均工資性收入增長6.30%,比人均可支配收入年均增長6.09%快0.21個百分點,比人均GDP平均增長6.03%快0.27個百分點,居民的工資性收入保持了比較快的增長。但考慮到居民工資性收入占居民收入比重長期以來基本保持在55%左右的情況,對居民收入增長有著較大的影響,要保持居民收入較快增長,就需要首先保持居民工資性收入有較快合理的增長。目前,居民工資性收入主要是根據市場情況,依據工資集體協商制度所形成。從工資集體協商制度執行情況看,長期以來工資集體協商制度對確保居民工資性收入發揮了重要的積極作用,但也存在著制度使用范圍較窄;協商質量不高不充分;覆蓋率不全等問題,對居民工資性收入的合理增長產生了一些不利的影響。需要針對工資集體協商制度中的問題,進一步完善工資集體協商制度,為工資性收入的合理增長提供堅強的制度基礎。同時還要切實解決時常發生的工資拖欠問題,切實把居民應該得到的收入變成居民能夠支配、能夠消費的收入。
二、著力推動農業適度規模經營,促進個體工商戶發展,擴大居民經營性收入。推動農業適度規模經營,促進個體工商戶發展,對增加居民經營性收入特別是低收入群體收入有著重要積極作用。增加低收入群體收入,歷來為中央高度重視,近兩年來又分別出臺了有利于增加居民收入的《關于引導農業土地經營權有序流轉發展農業適度規模經營的意見》(中辦國辦,2023年10月27日)和《促進個體工商戶發展條例》(國務院令,2022年11月1日)。從增加居民收入看,除了要切實落實好兩個文件精神外,當前還需要進一步加大推動農業適度規模經營,促進個體工商戶發展。當前推動農業適度規模經營的條件已比較成熟,重點是要把握好經營的規模,經營規模過小或過大都會影響到生產經營的效益,影響到生產經營者的積極性,要在積極試點基礎上,逐步因地制宜的進行推廣。促進個體工商戶發展,重點是要支持收入較低、技能不高的小商小販小手工業等,在政策上要提供寬松的環境和條件,如經營場所等。
三、著力推動農村宅基地轉讓,增加農民財產性收入。2024年農村居民人均財產性收入為580元,占農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比重為2.5%,無論是數量上還是占比上都明顯低于城鎮居民,2024年城鎮居民人均財產性收入為5455元,占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比重為10.1%,增加農村居民人均財產收入有必要也有空間,最大的空間就是農村居民的宅基地。從目前情況看,推廣農村宅基地轉讓的條件也逐漸成熟,農村宅基地閑置問題較為突出,存在可轉讓的宅基地,同時農村人口向城鎮流動的趨勢仍在延續,加之農村由過去多生向少生生育觀念的轉變,農村宅基地閑置存在著繼續增加的趨勢。農村宅基地轉讓已在一些地區進行了多年的試點,要在認真總結經驗基礎上,建立完善農村宅基地轉讓規范制度,逐步在農村全面推廣,把沉睡的農村居民增收的潛能激發出來,為農民增收提供一個新的重要渠道和來源。
四、著力調動社會力量,拓寬居民轉移性收入渠道。2024年居民人均轉移性收入占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比重為18.5%,高于居民人均經營性收入占比和財產性收入占比,對居民收入增長有著較大的影響,但目前居民轉移性收入主要是來自政府的轉移支付,對政府轉移支付依賴性較強,也增加了政府財政負擔,需要采取有效措施發動社會力量,調動社會力量加大對居民的轉移支付,增加居民轉移性收入。要看到社會各界對居民的轉移支付存在著較高的意愿和積極性,居民轉移性收入存在著不小的潛能,特別是對提高低收入群體收入有十分重要作用。要通過進一步完善規范捐贈制度,提高捐贈款項支出透明度,更加尊重捐贈款項主體的意愿,充分調動社會各方面的力量,進一步促進居民轉移性收入的增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