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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天勇:民營經濟促進法的重點是保護民營經濟產權

時間:2024-10-23 13:57 來源:網易財經智庫
 

  10月10日司法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就《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營經濟促進法(草案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這是一件中國從計劃行政向市場經濟轉軌中的大事,筆者看到了中央和國務院大力發展民營經濟的決心,很受鼓舞。

  一、筆者閱讀征求意見稿的總體想法

  從《促進法》的功能看,實際是調節和規范政府與市場領域民營經濟競爭主體的關系,再講具體點就是規范公權與民營經濟自然人與法人權利關系的一部法律。

  頒布這樣一部《促進法》的目的是:保護民營企業產權,保證各類經濟組織公平參與市場競爭,優化民營經濟發展環境,提高國民經濟生產和服務效率,激勵創新動力和發展活力,擴大勞動者就業,增加居民收入,增強居民消費能力,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從筆者本人以及與民營企業家們的座談和其他方式的調研,認為《促進法》的制定和頒布,應當是遵循問題導向、突出本法特色、實踐能夠操作、重點規范公權、促進民營動力、具有強制約束、法律長期可用。只有這樣的法律,才能給民營企業家們以投資、建設、創新、創業和長期安心經營的信心。

  二、民營經濟發展實踐中的兩大問題

  《促進法》要解決什么問題?我認為,是多年來民營經濟發展的輿論較亂使其感覺走向不明,政府過度有為和公權干擾甚至損害了民營經濟,形成的結果是民營業主們方向不明、不安全感覺加重、財產向外轉移,失去投資、創業和經營信心,躺平應對。這嚴重影響了國民經濟正常和穩定發展的活力和動力。我覺得,在閱讀和討論草稿時,為了強調法律解決問題的針對性,筆者簡要地回顧一下發生過和現在還正在發生的這樣兩大問題。

  首先,民營經濟發展基礎理論不清、社會輿論較亂和未來走向還是不明。從輿論氛圍看,2018年以后,先有學術界消滅私有制的文章在重要網站上發表,再是有民營經濟已經完成歷史任務到了應該退場的階段,繼續還有有關部門領導職工民主參與民企治理和共享民企利益的講話被理解為要進行公私合營再一次改造,針對民企資產積累來源也掀起了社會大討論。從實踐看,一些部門和地方,開始側重國有和集體經濟發展,抑制民營經濟比例。甚至個別地方要重新恢復人民公社來替代農村家庭經營,通過壯大地方國有國營企業來替代個體私營經濟。后果是,許多民營業主們都以為,方向可能是要向改革開放前的體制回歸。

  其次,在政府與市場的關系中,應當是市場有效有用,政府合理有為;但政府發生了過度有為,使公權不受約束,程度不同損害和擠壓了民營經濟財產安全和發展空間。

  從地方政府行政領域看,從階段上梳理,各地方相互學習借鑒,形成和經歷了騰籠換鳥、鄉鎮散亂小污差、安全生產、壓過剩產能、生態環境、零碳排放、大棚房、空心屋、違章建筑等先后九次全國性關停拆除民營企業建筑物和生產裝置設備等先后整治運動,地方公權大規模地侵害了民營業主產權。為什么能形成這樣多次的運動,發展想法多變,前面政策不算數,后面又有新的政策,政府政策的多變,是民營業主生產和財產不安全的最大來源。這些業主都有某一級政府或者某一政府部門合法頒予的證照,但還是被強制性和零及低賠償地損壞。

  從地方經常性的治理看,一旦一個商戶和企業生產服務出問題,一刀切、行行擴大、層層加碼,對全園區甚至全城民營業主生產服務進行停產整頓,造成民營經濟損失;而且,政府各部門各機構的行政檢查多如牛毛,這個檢查剛走那個檢查又來,要求停產整頓、購買附加設備、拆除廣告和部分建筑及設備,最后的目地是進行收費罰款,以及公務中的潛規則。

  從地方政府利益途徑看,地方政府有GDP特別是財政收入利益,將民營業主使用的土地房屋,確定成違建的范圍越大和數量越多,政府得到建設用地和占補平衡指標也就會越多,這樣既獲得豐厚的土地出讓收入,又省去談判麻煩和出錢補償,還可用其開發房地產和招商引資增加GDP和稅收,再還能在其中進行潛規則尋租。因此,對于暴力強拆民營業主建筑、生產線和裝備,無償收回土地,無論是地方政府利益、機構留成激勵、個別領導和個別公務人員潛規則私利,都有著很強的綜合形成的動機和動力。

  從地方政府利益最大化看,有政府工程和其他采購,拖付款項,新官不認舊帳,欠賬不還,甚至以刑化債行為;政府低買高賣,用低價格補償拆除企業廠房和生產裝置,并獲得企業使用的土地,再要求高價格出資購買政府的土地和建筑行為;各個政府機構稅外隨意檢查設置行政收費、進行罰款和沒收財產行為。

  三、解決方向不明是《促進法》繞不過去的一個問題

  中國為什么需要發展個體商戶和私營企業,理論前提是經濟發展落后,處于社會主義初級階段,需要民營企業發展生產力,要有多種所有制。黨的十三大報告認為,我國從五十年代生產資料私有制的社會主義改造基本完成,到社會主義現代化的基本實現,至少需要上百年時間,都屬于社會主義初級階段?,F在與一些大中規模民營企業領導、高知高管,大學知識水平創業經營者,他們提到如果中國現代化2035年基本實現,2050年完全實現,那么,初級階段再剩有11年,或者26年。26年以后,個體商戶和私營企業還存在不存在?

  他們認為未來社會體制變動的方向不明,有這樣六個繞不開的難處:一是再過25年生產力發展到一定程度后,是不是又會對民營經濟進行社會主義公私合營到全民所有制的再改造;二是現有的民營資產未來是不是安全,要不要將現有資產在初級階段前向安全的國家和地區逐步轉移;三是民營業主還能投資、建設和經營幾十年和上百年的非國有企業嗎,有無必要在國內進行新的長期置業和創業資產的投資和建設;四是投資者還要不要長期持有國內的國有和非國有的股權、股票、企業債和國債等資產;五是現在批租給個體商戶和民營企業四十年或者七十年使用的國有土地,有的不到2050年,現在就或者陸續到期的,會不會被政府收回;六是初級階段就剩余26年了,民營經濟業主再購買四十年的土地去建設和經營企業,到時說好的使用年期會不會作廢。

  邏輯上講,方向不明,實際就是投資人和民營業主對未來的預期不明;預期不明,就是對未來的投資和財產沒有安全感;沒有安全感,就不會有信心,也不會有恒心。

  四、最重要的是能起到約束公權和保護民產的法律條款

  如果這部法出臺后,一些公權強制拆除、欠債不還、收費罰款、連續檢查、枉法判案等等,仍然依舊。結果不僅沒能促進,還發生了促退,這部立法就可以說沒起到應有的作用。為了使本法能夠可操作和有用,筆者認為,需要在總則中明確指出,所有制中性原則,平等競爭;民營企業財產與國有集體財產都神圣不可侵犯,同樣公平地受國家保護;中國社會主義改革和發展的方向是,朝著生產力更發達和制度水平更高級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階段邁進。

  將保護民營經濟權益提到第二章中,增加這樣一些約束公權過度和公權被私用的條款:

  1.增加“依照有關法律已經有關農村集體土地直接進入建設市場的條款,對于農村承包耕地、農村宅基地、農村其他建設用地、個體工商和民營企業協議用地等用益物權,各級政府應當盡快完成土地用益物產權登記,嚴禁地方政府利用產權模糊隨意將其定為違建、拆除和收回正在使用的土地”條款;

  3.增加“任何一級政府、一個部門和一個機構提倡、鼓勵和批文建立的個體商戶和大中小企業和進行的使用土地、建筑、生產線和裝備等,不論其文件前后,領導換任、部門不同,都有其合法性,不得依其他“法”隨意定為違建”條款;

  4.增加“在有合法法律、法規、政策,以及政府任何一個部門允許準入和鼓勵發展文件的,包括與政府及機構有出讓使用協議情況下,政府及有關機構,不得“依法”(依別的法、規定、文件等)拆除個體商戶和民營經濟組織的建筑物、生產線和其他裝備,不得收回已經協議出讓的土地”條款;

  5.增加“對民營經濟個體商戶和大中小企業合法使用土地、建筑、生產線和裝備等,不論是省市縣那一級政府或部門機構負責人、進行口頭、電話和簽字等,強制進行拆除的,都應當視作行政違法”條款;

  6.增加“政府和國有企業對民營個體商戶和大中小企業欠款應當按照契約約定時間還清,延期應當計息并加計滯付金;無現金可還的,可以用國有土地、房產、資源等合理作價、雙方認可,進行清償,對其不列為國有資產流失責任,政府國資部門承認資產減記,不得以國有資產流失為由干擾司法判案”條款;

  7.增加“地方和國家需要公共建設的,對于個體商戶和大中小企業使用的土地、建筑、生產線和其他裝備,由雙方認可的第三方進行市場價值,以及重新建設、停運到生產恢復期間的費用等進行評估,政府合理征購和補償”條款;

  8.增加“禁止一個個體商戶和民營企業有問題,令全園區、區域和行業所有生產服務停產整頓”的條款;

  9.增加“禁止政府和有關部門對個體商戶和民營企業就某一問題進行運動式、一刀切、擴大化和層層加碼式整治和拆除”條款;

  10.增加“禁止地方政府為了獲得建設用地及建設用地指標,以地方財政增收為目的,將合法個體工商戶和民營企業建筑“依法”定為違建,進行拆除和無償收回正在使用的土地”條款;

  11.增加“不能新任領導不認前任領導所作的決策,政府對于民營經濟的政策不得多變,由于領導變動和政策變動,導致個體工商戶和民營企業正常經營收入受損、建筑物及生產線拆除、土地被收回,政府和出臺政策的部門應當進行補償和賠償”條款;

  12.增加“當地警務人員不得介入地方行政與民營經濟間的事件處理和審訊過程,不得以震懾威脅、尋釁滋事罪、維持法庭秩序等,拆除建筑、生產線和裝備等,拘留和定罪經營者,限制律師和訴訟人合法權利,以刑化債、收錢和收地”條款;

  13.增加“禁止公檢法由上級有關部門統一部署,集體行動,對個體商戶和民營企業財產、債務和其他事項,做出強拆、不立案、立案枉法判案、勝訴拖不執行等不利行為,應當追究有關上級負責人責任”條款;

  14.增加“特別是出于私利動機,利用公權,侵犯民產、枉法辦案和收取利益的,追究有關刑事責任,除了國家賠償外,進行民事賠償”條款。

  15.增加“全國工商聯監督有關民營經濟公權使用,對各地保護民營企業產權狀況進行評估,組織公權侵犯民營經濟典型和重大案件社會聽證,對法院涉及民營經濟案件由工商聯派人民陪審員”條款。

  《促進法》應當與民法、商法、行政法和刑法等進行銜接,其中其他法中與之相關的條款也需要同時修改,或者最高法出臺有關的司法解釋?!洞龠M法》屬于實體法,需要與行政訴訟法、行政程序法、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立法程序法等等方面進行銜接,一是本法各法律條款需要與各程序法相應的條款進行對接,不足的程序法需要添加,沖突的需要程序法進行修改,二是無法進行修改的,最高法也應當以司法解釋進行補充和修改。

  《促進法》只有這樣一些能夠將公權力限制住,將民營經濟業主的財產安全保護住,才能獲得信任,發揮促進民營經濟業主充滿信心、振奮精神,想干事、真干事和干成事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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