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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藏春:構建改革和法治良性互動關系的理論基礎與實現路徑

時間:2023-12-27 13:51 來源:《民主與法制》

  運用法治推進改革,構建改革和法治良性互動關系,是新時代推進改革方式的重大創新。以習近平法治思想為指導,認真研究新時代推進改革新方式,有著重要的理論意義和現實意義。

  一、新時代推進改革新方式形成的理論基礎

  改革和法治的關系是伴隨我國改革的不斷推進而逐步凸現的。1978年,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開啟了我國改革開放的歷史進程。由于當時我國的法制不完善、不健全,整個上世紀八十年代改革主要是以“政策調整”的方式推進的。到了上世紀九十年代之后,隨著法制的逐步完善,改革推進的方式轉向了“政策突破,法律確認”。到了黨的十八大,特別是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和四中全會相繼提出“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依法治國”的任務以后,改革和法治的互動關系發生了一些新的變化。改革變為全面改革,涉及的領域不僅僅是經濟體制,還包括政治體制、文化體制、社會體制、生態文明體制以及各方面體制機制。改革的法治環境也發生了變化,是在已經形成的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條件下進行的。開始出現具體的改革措施與具體的法律制度相抵觸的現象,改革就變成為“變法”。在這個背景下,我國形成了運用法治推動改革,實現改革和法治的良性互動的新方式。

  新時代推進改革新方式是習近平法治思想的實踐成果。對于新時代如何正確處理改革和法治的關系,習近平總書記作了全面深刻的論述。主要有:改革和法治如鳥之兩翼、車之兩輪。改革和法治相輔相成、相伴而生。堅持改革和法治相統一相協調。在法治下推進改革,在改革中完善法治。這些論述包含了新時代推進改革新方式的哲學基礎、理論基礎和實踐路徑,為新時代推進改革新方式的形成提供了理論遵循。

  新時代推進改革的新方式,蘊藏著豐富的理論內涵,值得我們去發現和挖掘,更需要總結和提煉。

  (一)基于對改革和法治對立統一關系的認識

  改革和法治存在著功能上的差異性。改革,屬于社會變遷的范疇,是指在堅持現存的社會關系,包括經濟關系、政治關系、社會結構的根本價值和根本原則的前提下對社會關系的調整。從改革與社會關系互動的角度看,改革的顯著特征是:改革是破與變,并且是一個頻繁漸變的過程。改革的任務是雙重的,它既要沖破現存的體制機制制度的束縛,還要建立與改革目標相一致的新體制新制度,替代現存的體制機制制度。法治也有自身的功能性特點,對此,習近平總書記概括為“固根本、穩預期、利長遠”,這種功能是以法律的相對穩定性為基礎的。改革和法治的這些不同特點,就使得改革和法治之間呈現出破與立、變與穩的差異性。這種差異性就是哲學意義上的“對立關系”。

  改革和法治存在著同一性。改革的性質和法治的性質是一致的,都是為了完善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改革的方向和現代法治的基本要素是相容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制度性要求,都是社會主義法治的基本要素。它們的目標相同,都是以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為目標的。并且,改革的目標包含法治。“全面深化改革的總目標是完善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而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總體目標,就包含了全面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改革和法治在目標上,通過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而相互銜接。

  (二)基于對我國改革和法治關系發生的歷史場域的認識

  我國改革和法治的關系問題,是在中國推進國家現代化進程中發生的,是與中國的社會轉型聯系在一起的。實現現代化的過程,就是社會轉型的過程,它意味著從農業社會向工業社會轉變過程。它包括從傳統經濟向現代經濟、傳統社會向現代社會、傳統政治向現代政治、傳統文明向現代文明等各方面的轉變。在社會主義制度已經建立基礎上,我國的社會轉型是通過改革來逐步實現的。這就決定了當代中國改革與法治關系既有與其他國家和歷史上的共同特點,也有其自身的特點。一是改革和法治之間是一個長期的動態平衡的過程。改革和法治之間的矛盾運動是推進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依法治國的動力,這種矛盾運動貫穿在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依法治國的全過程。法治和改革之間的平衡和不平衡是一個不斷運動的過程。二是在社會轉型的過程中,法治具有雙重歷史使命,既要支持保障改革的順利推進,又要在改革中不斷完善法治,完成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和社會主義法治體系的建構。

  (三)基于對我國改革和法治關系的現實基礎的認識

  從我國改革和法治關系現實情況看,總體判斷是,改革和法治之間是總體適應,不適應的只是法律的一些具體內容??傮w適應是矛盾的主要方面。我國的改革和法治同時發端于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之后,在推進改革的過程中,我國的法治建設也經歷了“加強社會主義法制”到“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過程。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是在改革過程中逐步形成的,是對改革成果的法律確認。

  二、法治保障改革的功能發揮

  法治保障改革,指的是法治在改革中的作用。法治保障改革的作用是通過法治功能發揮來實現的。法學理論中,法的作用與法的功能是兩個既有聯系又有區別的概念。法的作用指的是運用法律調整社會關系發生的預期效果和實際效果;法的功能指的是法在調整社會關系過程中法治自身機能的發揮,這種功能與其他社會調控工具相比較具有獨特性。法的作用是通過法的功能發揮來實現的。法的功能與法治的功能基本相同,但也有區別。法的功能是法律規范的機能,法治功能則是指法的體系的機能。法治保障改革作用是通過法治動能的發揮來實現的。

  (一)通過法治的行為指引和預測功能的發揮,實現法治引導改革

  從一般意義上講,法律是對現有社會關系的確認。由于中國處在社會轉型期,從1954年憲法開始,中國的法律既有確認性又有綱領性雙重特質,已經成為中國法律的傳統。法治引導改革,就是運用這個傳統。將改革的方向、原則和要求納入立法中,通過法規范的指引、預測功能的發揮,引導改革。一是堅持改革決策與立法決策相統一。在作出改革決策時,應統籌考慮改革和立法的內在聯系性,在改革的總體安排中納入法治建設的內容。對于立法中具體法律制度的設計,必須充分體現改革的方向、原則和要求。二是堅持以立法預留改革空間。對有些正在探索推進改革的領域,雖然改革的方向和重大舉措確定了,但某些具體改革措施和制度設計還不成熟,認識也不盡一致,這時立法就應當具有一定的前瞻性,為將來進一步的改革預留空間。

  (二)通過創設法律“可控性變通適用”的法治功能的發揮,建立改革推進的合法秩序

  為了保證改革的合法性,通過授權來進行改革試點,是我國處理改革和法治之間關系的成功經驗。2015年修改的《立法法》第13條對改革的立法授權形式作了確認和規范:“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可以根據改革發展的需要,決定就行政管理等領域的特定事項授權在一定期限內在部分地方暫時調整或者暫時停止適用法律的部分規定。”這一形式在全面深化改革進程中廣泛運用。2023年3月13日,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的決定》,對授權改革的法律機制作了進一步完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可以根據改革發展的需要,決定就特定事項授權在規定期限和范圍內暫時調整或者暫時停止適用法律的部分規定。暫時調整或者暫時停止適用法律的部分規定的事項,實踐證明可行的,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及時修改有關法律;修改法律的條件尚不成熟的,可以延長授權的期限,或者恢復施行有關法律規定。”

  (三)通過法的秩序固定功能的發揮,確認改革的成果

  立法的功能就是將現實社會中人們相互認同的關系普遍化抽象化,轉變為法律主體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并由國家強制力保證。改革就意味著新秩序的建立,因此,將改革建立起來的新秩序通過立法確認,是法治保障改革的重要體現。一是以立法形式確認改革成果。深化改革的過程是法律制度不斷創新完善的過程。對實踐證明比較成熟的改革經驗、行之有效的改革舉措,立法機關通過及時立法、修法,將其上升為法律規定,確認改革成果。二是堅持以法律解釋滿足改革需要。法律解釋實際上起著補充立法的作用。同立法活動相比,法律解釋具有成本低、周期快等特點。并且,法律解釋是在保持法律規定不變的狀態下對法律條文的具體適用作出進一步明確或補充,有利于保持法律的穩定性。

  (四)通過法治的社會整合功能的發揮,實現改革與社會穩定的統一

  改革是社會格局的變動。舊的格局被打破,新的格局誕生,新舊格局的轉換必然引發社會關系的變動和調整,也必然帶來不同利益群體的利益格局發生變化,而改革必須在穩定的社會環境下推進。這就需要發揮法治的社會整合功能,維護社會穩定。法治的社會整合功能主要通過以下幾個方面來體現的:通過法律體系一致性原則的實施,保證改革涉及的法律與其他法律的和諧一致;通過法的適用性原則,處理新舊法律之間的銜接過渡;通過法律救濟機制,將對改革的爭議納入法治軌道處理。

  (五)通過法的價值評價功能的發揮,形成改革的社會支持機制

  改革離不開人民群眾的支持,必須在全社會形成改革的共識。形成改革共識的方式有許多,比如:宣傳教育、政治動員、行政推動等。但最基本的方式就是法治。由于利益格局的多元和思想觀念的多樣,改革共識的形成需要改革的領導者在與不同社會成員的互動中不斷調整改革方案,以獲取最大公約數。因此,改革共識是一個不斷凝聚的過程。法治作為凝聚改革共識的基本方式,能夠為改革的領導機關與社會成員之間的互動以及社會各個利益主體之間的互動,提供平等、穩定的規則體系。法治能夠為改革過程中的利益分配提供共性指導原則。法律作為普遍的社會行為規范,具有獨特的指引、評價、預測和教育功能。它要求在改革過程中,對于公權力的設定和行使必須符合全面依法治國和建設法治政府的要求;它要求公民和法人在主張自己的權益時,應當符合憲法法律的規定;它明確了哪些權利是可以爭取的,哪些主張是不符合法律要求的,哪些法定義務和責任是必須履行的。法治在凝聚改革共識的過程中是判別各種利益主張的共同準則。

  (六)通過憲法根本法功能的發揮,保證國家根本制度的穩定性

  憲法作為國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憲法規定的內容都是國家的重大制度和重大事項。這就要求我們必須始終把憲法規定、憲法原則、憲法精神作為處理改革和法治關系的根本準則,作為協調兩者關系的法律基礎,對改革涉及法律調整的事項,實施合憲性審查。

  三、在對改革的積極回應中實現法治的完善

  在我國,改革和法治之間的互動模式是“撞擊—回應”型的。改革的推進,必然沖擊現行的法治體系,而法治體系通過積極的回應,既保障改革的順利進行,也在積極回應中實現法治的完善。正是這一波又一波的“撞擊—回應”,構成了我國改革和法治之間互動關系的壯麗圖景。

  (一)在改革中確立我國法治的核心價值

  公平正義是法治的核心價值。我國社會主義法治也同樣將公平正義作為社會主義法治的價值追求。公平正義作為法的核心價值要求任何時候法律必須體現公平正義的要求,公平正義是法律的理想和追求。但對于什么是公平正義,從古希臘以來,學術思想家一直在討論。對于公平正義,馬克思主義從歷史唯物主義的立場做出了回答。“只要與生產方式相適應、相一致,就是正義的;只要與生產方式相矛盾,就是非正義的。”從人類文明發展歷史看,在自給自足的小農經濟時代,社會主流的公平正義觀就是結果平等的平均主義,而在市場經濟時代,人們奉行的公平正義觀則是起點平等、公平競爭、權利平等、規則平等。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的目標是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是極富效率的市場配置資源方式與更加公正的社會的有機結合。市場配置資源保證經濟和發展的效率和動力,社會主義原則則保證社會更加公正。因此,我國社會主義公平公正的價值理念也必須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相適應。一是市場經濟條件下的權利平等、規則平等、秩序公正、自由競爭,權利保護等原則同樣適用于我國社會主義法治。二是我國的市場經濟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社會主義原則也必須體現在我國社會主義法治的核心價值理念中。主要有:以人的自由而全面的發展為目標,社會主義就是要制造條件不斷推進人的自由而全面的發展。既要注重秩序公正、形式平等,也要關注實質平等。因此,我們可以把我國社會主義法治的公平正義觀概括為,以實現人的自由而全面的發展為目標,將實質平等與形式平等、實體公正與秩序公正有機結合。

  (二)在改革中實現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法治政府體系的構建

  法治政府建設在全面依法治國的布局中具有主體工程、重點任務、率先突破的地位和作用。從某種意義上講,法治政府的建設水平是衡量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水平的標準之一。法治政府建設在法學意義上就表現為行政法治建設。西方行政法治是在反封建過程中逐步形成的,它的特點是,實行國家與社會相分離,公權力和公民權利相分離,行政法治的重點就是通過法律約束公權力,防止公權力的濫用以維護人權,并在此基礎上形成了理論和制度體系。盡管在上個世紀也有從“消極國家”向“積極國家”的轉變,但底層邏輯沒有變化—西方行政法治反映自由市場經濟的要求。我國實行的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在政府與市場的關系上,既有相同的一面,又有不同的一面。市場決定資源配置,更好發揮政府作用。這就決定了我國的行政法治有自身的特點——雙重功能。行政法治既要限制公權力的行使,防止公權力的濫用,又要保證政府積極作用,更好地為人民服務。行政法治就是要在“有效的市場”與“有為的政府”、有限政府與有為政府之間明確法律界限。同時,我國的行政法治還呈現出多種特點:效率原則,人民至上,服務型政府,治理型政府等。

  (三)在改善營商環境進程中推動法治體系的完善

  創造良好的營商環境是我國改革和發展必須重點解決的問題。法治是最好的營商環境。營商環境從法學的角度看,它主要包含:一是最大限度地減少制度性交易成本。要減少制度性交易成本,就要求更新立法觀念。一部好的法律應須是“守法容易,違法難”,守法成本低,違法成本高。評判一部法律的效果,也要以“問題有效解決,執法成本低”的實際標準來評判。二是凡是公民權利遭受侵犯時,能夠得到及時救濟。凡是遇有行政爭議、商事爭議的問題,能夠獲得公正、效率、便利的裁定。在爭議的解決中,當事人的成本支付和司法資源的運用都能得到最大限度的節約。

  營商環境涉及整個法治體系,構建良好的營商環境,需要推動法治領域的改革。法治領域改革是全方位、系統化的改革,涉及黨的領導體制、立法體制、行政執法體制、國家監察體制、司法體制、法治宣傳教育工作機制、法治人才培養體制等方面的改革。這些重要體制機制就構成了法治體系的制度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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