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3日,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了授權國務院在部分地區開展房地產稅改革試點工作的決定。這一試點決定彰顯了中央構建房地產調控長效機制,堅持房住不炒,推進共同富裕的的決心和努力。這一決定在市場上引起了巨大反響,許多研究機構對房地產稅出臺的背景、可能的影響做了分析闡述,在此不再贅述。作為經濟體制改革領域的研究人員,這里就房地產稅試點這一重大的改革試點工作,提供幾點建議:
一、房地產稅試點不宜再搞簡單新老劃斷的政策
在過去40余年的改革進程中,面對一些復雜問題,采取新人新政策、老人老政策的改革措施有助于減少改革阻力,以時間換取改革的空間,使老政策逐漸淡出,新政策即時施行并逐漸占據主流。這種漸進式的方案,不失為改革的一大法寶,但是在房地產稅領域并不適用。其主要原因是因為:房地產稅作為一種稅收機制發揮控制房價的作用,是要通過影響市場供求關系來達到目標,通過房地產稅的利益調節,擠出既有房源,擴大供給,從而控制房價,這是房地產稅的基本功效。新老劃斷本質上是保護既得利益,如此就把房地產稅的基本功能閹割了,試點工作就會變得毫無意義。再則,中國的房地產市場已經進入了存量房時代,本次房地產稅主要試點城市,很多都已經處于存量房供給大于新房的階段,以新老劃斷方式把存量房置于房地產稅調控之外再進行試點,這樣的工作將毫無意義,無異于論證一個太監有無性功能,本質上是對房地產稅的變相抵制。實際上,針對還有較大爭議的國有土地70產權是否應當繳稅的情況,雖然這并非房地產稅的法理障礙,但在情況允許的情況下,有一種新老劃斷方式是一舉多得的:就是70年產權到期前,可免征房地產稅或只征收房產稅;在70年產權到期后,按納稅年度征收全額房地產稅。這樣不僅減少了法理爭議,而且一并解決了現有法律體系未明確的,國有土地70產權到期后是否要續費的問題,一舉理順房地產領域的諸多糾結難點。
二、房地產稅試點要明確不同階段目標
從功能上看,房地產稅可以發揮三個方面的作用:其一是通過稅收手段控制房價,避免作為生活生產必需品的房地產被投機爆炒,避免市場被房地產高價所扭曲;其二是使地方政府獲得穩定的收入來源,為地方政府為本地社區提供基本的公共服務提供資金;其三,作為直接稅的一種,房地產稅通過前兩個功能,實際上發揮了推進共同富裕的作用(避免房地產進一步扭曲社會財富分配、通過基本公共服務撫平收入差距)。在房地產稅試點開始階段,首先要實現的第一個作用,不宜在開始試點階段就追求全部作用的實現。這是因為,房地產稅試點期,首先要減少阻力,降低社會公眾因為既得利益群體的渲染對房地產稅產生的恐懼心理,盡量提高起征點,明確房地產稅不是向僅有一兩套房的普通群眾征稅,而是要調節哪些動輒幾十上百套房的房地產食利階層和炒房客。要做好類似土地改革中,依靠貧農、團結中農、限制富農的宣傳和政策設計工作。在公眾普遍接受房地產稅以后,再考慮逐步實現第二階段的目標,使房地產稅逐漸作為本地公共服務的支撐稅種,在當前及未來的一段時間內,土地出讓還是地方政府的主要收入來源之一,雖然土地出讓收入和房地產稅的體量,都受到地方公共服務質量和地方治理效能的影響,但房地產稅必然使這種差別進一步擴大化,各地方都要深刻認識到這一點。
三、房地產稅試點模式一定要考慮全面
雖然試點工作應當進行不同模式的嘗試,但是有些明顯會給人民群眾尤其是底層人民群眾帶來困擾的模式還是要慎重考慮,避免帶來大量的負面影響。譬如有專家提出,房地產稅試點采取見房即征,見身份證即退的辦法,即只要是房子就征收房地產稅,只要憑身份證就退一套房的稅,這樣可以減少識別第一套房等征收過程中的手續麻煩。這個辦法確實不錯,但只適宜中產以上家庭,許多收入不高的家庭乃至城鎮貧困家庭可支配收入、儲蓄都很少,平常墊付下家庭成員的醫保費用都捉襟見肘,再墊付房地產稅款,必然是雪上加霜,由此或引發諸多負面新聞,勢必將成為壓垮房地產稅的稻草,因此房地產稅試點階段務必在新老不劃斷的情況下,設置較高的起征點上進行,主要試點的方向就是摸清實際征收過程中的意想不到各種困難和障礙以及解決問題的方法,對一些明顯可預見的地雷,不必冒險踩踏??偠灾?,對房地產稅這一極其重大的改革試點,廟算多者勝,試點地區政府要盡量考慮全面,即要果斷出擊,也要謹慎出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