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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涇源:健全產權保護制度,給民營經濟吃下定心丸

時間:2021-07-24 01:46

編者按:新中國成立以來,非公有制經濟經歷幾番變革,在改革開放之后,非公有制經濟作為社會主義基本經濟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已經成為定論被寫入制度和法律之中。然而,近幾年隨著全面深化改革的推進,以及國際國內局勢的變化,這一定論竟在一時間引起廣泛疑慮并影響“穩增長”目標。中央不得不再次重申“民營經濟政策”,給民營經濟站臺補位、“吃定心丸”。本文中,著名學者孔涇源從產權保護制度與商業理性精神分析民營經濟的成長環境以及各種所有制經濟平等地位的重要性。

 

本文節選自《治理改革與市場建制》(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經作者授權發布。原標題為“產權保護制度與商業理性精神”

 

 

 

產權保護制度與商業理性精神

 

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育成長,使民營企業及其商業精神終于以制度變遷的不可逆轉的趨勢,獲得了其復興發展、理性化或現代化的必要意義和制度條件。但是,民營經濟初始發展所依據的傳統民間商業倫理畢竟并非現代商業理性,超越其自然本性限界而會通于后者,顯然不可能再依賴韋伯式的宗教機制性心理媒介,也不能長期處于體制轉軌中的扭曲狀態,而只能更多地依賴于那種通常囿于難以突破的既得利益格局和諸如“搭便車”之類的機會主義行為而相對滯后的市場制度建設,以及以此為基礎的傳統商業倫理的理性化轉型和“企業家精神”的成長過程。

 

一、民營經濟發展與市場規制原則

 

民營經濟快速成長和民間商業精神的“野蠻式”釋放,日益與市場建制及制度理性化過程產生“時差”與矛盾,民營企業作為個體理性意義上的“經濟人”,其最大化行為往往越出原有的制度約束常規、但又缺乏新的有效性制度約束而產生出許多良莠摻雜的行為方式及極端化形式,甚至一時間無從規范民營企業行為以及推動民間商業倫理向現代商業理性的轉型與升華。遍地開花的作坊商鋪,經商“下海”的陣陣熱潮,急功近利的盲目投資,技術成果的“山寨”應用,產權變形的企業組織,市場競爭的無序“紅海”,當然也包括創業創新的潛在熱忱等,其實都是民間資本基于傳統商業倫理,在現有的制度約束條件或相對寬松的改革開放環境中盡力地揮灑自己的“經濟人”本能或伸展個體利益邊界。

 

體制轉軌中的民營經濟主體特征與“機會主義”性質的“經濟人”行為,是尚未理性化的民間商業精神或世俗商業倫理的現代復制品,以及民間資本在“體制疑慮”等特定條件下“逾淮而枳”之類的社會性反饋。市場建制和理性化過程滯后,使得這種行為不僅極易導致市場紊亂和社會問題,而且還有可能在價值信念和意識形態層面上引致一些人或管制部門對民營經濟發展以及市場變革本身的“黃牌警告”甚至“紅牌處罰”。社會上時常發生的對民營經濟發展及其局限性的諸多微詞和不休爭論,實際上與民間商業倫理所引致的民營企業的“粗放性”“原始野蠻”逐利行為也不無關系。

 

現代市場經濟的發育成長,固然需要“精神因素”,但它終究是從產權明晰界定和市場公平交易等制度建設起步的。市場的最為廣義、簡潔也是最為適當的定義是“自愿交換的場所”,只有當經濟交易建立在自愿契約的基礎上時市場才會存在。為使市場存在并在資源配置中發揮“決定作用”,人們就必須有效實施某些規則,尤其是那些與保護產權和契約自由有關的規則。但是,無論歷史上還是今天,既不存在“真正個人主義”的原始場所,也不會天然地產生自愿交換的契約規則。市場的產生及其運行,不僅取決于市場的參與方及其參與程度和互動深度,而且還取決于嵌入其中的由社會契約及政府供給的制度法則及其規制性質。市場與制度的供需互動和形成機理,決定著相關經濟體的面貌與前途。

 

因此,促進民營經濟乃至整個國民經濟健康發展、鍛造現代商業精神和社會秩序,進而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制度“成熟與定型”,不可繞道的改革路徑是,建立健全各類產權平等保護制度,貫徹市場競爭、政府規制“中性原則”以及培育“企業家精神”。

 

二、建立各類產權平等保護制度

 

經過數十年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和對非公有制經濟存否是非的長期疑慮與爭論之后,黨和政府開始推進以平等為核心原則的產權保護制度建設,全社會對“社會主義基本經濟制度”的“最大公約數”正在求新與升華。

 

2016年11月,《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完善產權保護制度依法保護產權的意見》提出,加強各種所有制經濟產權的平等保護,創造各種所有制經濟依法平等發展的體制環境;完善平等保護產權的法律制度,加快編纂民法典,完善物權、合同、知識產權相關法律制度,清理有違公平的法律法規條款;妥善處理歷史形成的產權案件,遵循罪刑法定、不咎既往、在新舊法之間從舊兼從輕等原則,甄別糾正社會反映強烈的產權糾紛申訴案件;規范涉案財產處置的法律程序,細化處置規則,慎用強制措施;審慎把握處理產權和經濟糾紛的司法政策,嚴格區分經濟糾紛與經濟犯罪的界限,防范刑事執法介入經濟糾紛和選擇性司法;以及建立政府守信踐諾機制、完善財產征收征用制度,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健全城鄉居民財產性收入制度、營造全社會重視和支持產權保護的良好環境等。

 

按照平等保護產權重大政治決策和上位法修改、廢止情況,國家對已有相關政策法規實施清理,應改盡改、應廢盡廢,新的各類產權平等保護的政策法規陸續出臺。2017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關于為改善營商環境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見》,按照各類市場主體法律地位平等、權利保護平等和發展機會平等的原則,保障各類市場主體的合法權益,推動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主體法律制度。同年11月,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聯合修訂印發《關于公安機關辦理經濟犯罪案件的若干規定》,從案件管轄、立案撤案、強制措施、偵查取證、涉案財物的控制和處置、辦案協作、保障訴訟參與人合法權益、執法監督等方面,規范和細化執法辦案程序,維護程序性價值與懲治犯罪的實體價值間平衡,平等保護各所有制產權。2018年1月和12月,最高人民法院分兩批發布人民法院依法保護產權和企業家合法權益的典型案例。產權平等保護制度建設,推動了各種所有制經濟深化產權改革、完善財產權利制度。在經過多年積累、法律法規已成體系的知識產權保護領域,制度建設也有新的進展。

 

《治理改革與市場建制》

作者:孔涇源

 

三、培育現代商業倫理和“企業家精神”

 

各類產權的平等保護和市場制度的發育成長,有助于非正式約束層面的 “有恒產者有恒心”式的企業家精神的形成和民間商業精神的理性化轉型。由“倒逼式”市場誘導和“規制型”政府供給共同促成的現代商業倫理,則會從利益取舍、行為方式、職業信念和心理結構等多維度推動民營經濟主體形成“企業家精神”,認可市場秩序、敬畏市場規律、遵循市場機制、信守市場原則,進而自覺地堅持和鞏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制度。

 

以市場主導、政策引導等方式,推動市場基礎性制度建設,營造企業家健康成長環境,培育“企業家精神”或現代商業倫理。重要政策包括依法保護企業家的財產權、創新權益和自主經營權,營造依法保護企業家合法權益的法治環境;強化公平競爭權益保障,健全誠信經營激勵約束機制,提高監管的公平性、規范性、簡約性,營造企業家公平競爭、誠信經營的市場環境;構建“親”“清”新型政商關系,堅持正向激勵和積極向上導向,營造尊重和激勵企業家干事創業的社會氛圍;引導企業家樹立崇高理想信念,強化自覺遵紀守法意識,保持艱苦奮斗精神風貌,弘揚愛國敬業、遵紀守法、艱苦奮斗精神;支持創新發展,弘揚工匠精神,煥發企業家創業創新、專注品質、追求卓越的精神;引導企業家積極干事擔當,履行社會責任,投身國家戰略,弘揚企業家擔當盡責、服務社會的精神;以市場主體需求為導向深化政府管理與服務改革,健全企業家參與涉企政策制定和政策信息公開機制,為企業家提供優質高效務實服務;加強政府規劃引領、企業家教育培訓、優秀企業家隊伍建設和示范帶動作用。構建政策支持體系,促進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培育與成長的相關政策也隨之出臺。

 

塑造市場法治環境、培育“企業家精神”及時得到了法規回應和司法響應。最高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法院推動各級檢察機關和人民法院充分發揮檢察和審判職能,準確把握法律政策界限,依法保護企業家合法權益和正常經濟活動;嚴格把握罪與非罪的界限,對企業生產、經營、融資等經濟行為,除法律、行政法規明確禁止外,不得以違法犯罪處理;堅持罪刑法定、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對涉嫌行賄犯罪的,區分個人犯罪和單位犯罪,從起因目的、行賄數額、次數、時間、對象、謀利性質及用途等方面綜合考慮其社會危害性。在執法層面,從被侵害和涉案兩個維度,加強對企業家合法權益的保障。既加大懲治侵犯產權犯罪力度,維護企業家財產權經營自主權和創新權益等合法權益,又強化刑事訴訟監督,促進公正司法,從立案、偵查、采取強制措施、審判和執行等各個環節,依法保障涉案企業家的合法權益。以檢查、審判職能及其良法善治努力,營造企業家人身財富安全感法治環境,增強和激勵企業家創業創新信心。

 

四、確立產權、競爭和規制中性原則

 

傳統計劃經濟經過數十年以產權細化、深化為基礎的治理性、市場化改革,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各類產權平等保護、各種市場主體公平競爭、民間商業倫理逐步理性化為現代“企業家精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制度基本建立起來。制度建構的法理邏輯自然應當是,依據市場經濟規律調整法律結構和民法關系,確認“競爭中性”和“規制中性”的市場原則,確保各類產權與合法財產不可侵犯的神圣權利和“負面清單”外的各種經濟成分無差別的平等發展地位。

 

“競爭中性”(Competitive Neutrality)曾因一些西方政要和發達經濟體作為經濟外交大棒打壓市場競爭機制尚不健全的新興市場國家而被非議與排斥。其實,“競爭中性”是市場經濟的內在法則,近來已為國內各界所認知和認可。“市場決定作用”的具體實現,就是各類市場主體法律地位的平等和競爭過程的公平,亦即“競爭中性”;政府的“更好作用”則主要體現在有效維護這種市場地位和競爭機制的平等與公平,或可稱之為“規制中性”(Regulation Neutrality)。“競爭中性”與“規制中性”雖然是一體兩面,但沒有政府的“規制中性”就不可能有市場的“競爭中性”。各種所有制經濟平等發展,既要貫徹“競爭中性”原則,更要推進“規制中性”改革,破除某些經濟成分所享有、而被方方面面所詬病的公共補貼、信貸優惠、隱形擔保、披露豁免、壟斷經營、先占優勢、軟性約束、破產例外、信息強勢、職能美化等超市場規則待遇,充分發揮政府在市場規制方面的公平維護者作用。

 

國內市場上較長時期大量存在的過剩產能、過多庫存、過高杠桿,以及“僵尸”企業等,其成因固然較為復雜,但競爭與規制非中性是其最深層的體制原因,其直接表象就是這類問題主要發生在難以出清的“體制內”企業。如果不進行較為徹底的競爭與規制中性化改革, 推進“去產能、去杠桿、去庫存”和清理“僵尸企業”不僅會面臨巨大困難,而且其本身還會成為一種“經濟瘧疾癥”,周期性反復發生,極大地浪費社會資源,造成長期、嚴重的資產資源錯配和經濟結構扭曲與僵化。這已為我國當代經濟史所反復證明、并且還在發生的經濟與體制痼疾。平等保護各類產權和實行負面清單管理制度,邁出了競爭與規制中性的關鍵步伐。只有徹底貫徹競爭和規制中性原則,我國各類企業與資本的經濟發展潛力、市場競爭能力和體制認可程度才會大大提高,經濟轉型升級、動能科技創新才能成為必然的過程。

 

但是,經過四十余年改革開放和市場建制,國有經濟與民營經濟的關系、民營經濟的地位、作用及體制環境這些已成定論的制度與法律界定,在全黨全社會紀念改革開放四十周年之際,竟然一時間引起廣泛疑慮并影響“穩增長”目標。決策層也不得不再次重申“民營經濟政策”,給民營經濟站臺補位、“吃定心丸”。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中的“公有制經濟”和“非公有制經濟”在實踐上的成分交叉性和邊界游離性,與“經濟性質”上的體制傾向性和“價值敏感性”之間的二元分離及其沖突,使得將改革開放界定為“不越雷池”的“純治理性改革”的歷史局限性暴露無遺。

 

實踐證明,治理改革和市場建制進入“全面深化改革”階段,迫切需要繼續“解放思想”、堅持“實踐標準”,深化對社會主義基本經濟制度的理論認知和實踐創新,按照平等保護各類產權的制度原則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規律,鞏固和深化治理性改革已經確立的“競爭中性”“規制中性”和“產權中性”原則,保障各種所有制經濟完全平等地位,發揮其市場競爭中的各自的體制適應性優勢,并以此為基礎構建社會主義基本經濟制度及其民法體系。在思想理論和價值取向層面,徹底破除“單一所有制”偏好和迷信,客觀汲取中國因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而繁榮昌盛方面的經驗,勇于正視、確認治理性改革所取得的“制度性變革”成果,繼續完善與升華“社會主義基本經濟制度”,構建真正符合國情規律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形態和理論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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