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計劃經濟時代,出于社會管理和經濟發展的需要,我國采用戶籍制度從行政上把社會分割成了城市和鄉村兩個部分,即實際上的城鄉二元結構,并以戶籍制度為基礎,施行了截然不同的兩種資源配置制度,由此決定了城鄉之間的利益分享機制?;厥孜覈洕l展歷程,無論計劃經濟時代還是市場經濟時代,廣闊的農村為城市經濟、工業經濟的快速發展作出了巨大貢獻,卻難以獲得應得的回報。
為了加速工業化進程,我國農產品長期以事實上的“剪刀差”制度向工業輸血,通過這種扭曲的價格機制推動了工業的迅速發展,但本應屬于農民的收入卻流向了工業和城市。在市場化改革之后,戶籍制度開始放松,大量農民向城市轉移,為工業化和城市化提供了源源不斷的廉價勞動力,我國的外貿經濟正是依靠這一人口紅利獲得了巨大成就。然而這些進入城市、從事著底層工作的農村戶口人群卻難以在教育、醫療、住房等方面享受和城市人口相同的待遇。不僅如此,在城市規模的擴張過程中,農村又以低于其價值的價格向城市發展提供土地,同地不同權,難以從城市發展的過程中獲益。
城鄉發展的二元利益分配機制表現在城鄉收入差距上則更為明顯。1985年我國城鄉居民收入比為1.86∶1,隨著市場化程度的迅速提高,收入分配差距開始顯著擴大,到2009年城鄉居民收入比為3.33∶1。雖然從2010年開始逐漸回落,2013年降為3.03∶1,為近10年來最低,但從絕對水平來看,2013年末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6955元,村居民人均純收入8896元,同時城市的人均消費水平也遠高于農村,二者的收入和財富水平仍有質的差距。并且,農村居民在基礎設施、公共服務等方面完全無法和城市居民相比。
因此,雖然農業、農村、農民為我國社會經濟創造了巨大財富,支撐了經濟的飛速崛起,卻沒有充分享受到經濟發展的成果,這折射出我國城鄉利益分享機制存在著很大問題。
城鄉發展利益分享機制中的主要問題
城鄉之間的利益分享機制從表面上看是經濟利益的分配,事實上仍是由和城鄉二元結構相關的一系列社會制度決定的,因此,必須從戶籍、社保、資本和人員的流動、土地的價值確定和流轉等多方面來探求問題的本質。
戶籍制度的影響。戶籍制度只是單純界定了農業和非農業的差別,改革的難點在于和戶籍掛鉤的各種利益。我國城鄉之間、地區之間的經濟發展水平很不平衡,各個地方對本地居民的轉移支付能力不同,所以各地與戶籍掛鉤的養老、醫療、教育、住房等福利待遇也難以一視同仁。因此,表面上看是戶籍問題,背后實際是福利分配問題。我國目前以常住人口為基數計算的城鎮化率是52%,但若按戶籍人口計算,城鎮化率只有35%,意味著有2億多常住城鎮的農業轉移人口沒有實現市民化,附著在戶籍之上的城鄉利益分配鴻溝仍然存在。
工農業市場制度的影響。城鄉發展的利益分享從市場角度來看,應該是要把城市經濟的市場和農村經濟的市場融合起來,形成統一的整體,依照市場規律,最終實現整個市場的協調發展和利益共享。目前以工業品市場為代表的城市經濟基本實現了全要素的市場化改革,充分的競爭使得工業品市場發展十分繁榮,也帶動了城市的快速發展。但出于糧食安全、穩定物價等考慮,農業市場不論要素投入還是最終產品價格都還處在一定程度的管制之下,這就限制了農業的市場化水平,阻礙了資本、人員等要素向農村、農業的流動,壓抑了農產品市場的發展和農村經濟的活力,導致了城鄉之間的經濟差距越來越大。
土地確權和定價制度的影響。隨著城市化程度不斷加深,各個地方的城市規模不斷擴大,建設用地需求迅速上升,而新增建設土地的來源不少都來自農地轉換。農地征用補償是農村享受城市經濟發展最直接的現實渠道,但長期以來,我國的征用地制度一般采用一次性的補償金措施,采取產值定價原則,大大壓低了農村土地的實際市場價值,損害了農村和農民的利益,不僅造成了經濟利益分配的巨大不公,還導致了很多社會矛盾。
構建更加合理的城鄉利益分享機制
放開戶籍制度約束,保證城鄉協調發展的制度基礎。目前,大多數小城鎮和中小城市已放開了落戶限制,不少大城市也在逐步降低落戶門檻,但附著在戶籍之上的各種利益仍是阻擋在城市和鄉村之間的一道障礙。只有逐步剝離捆綁在戶籍上的各種公共服務,讓戶籍回歸到人口登記和管理的本質,才能從制度基礎上保證城鄉之間享有同等的政治和經濟待遇,讓城鄉之間沒有阻隔地共享經濟發展成果。
建立統一的市場經濟,推動要素在城鄉之間自由流動。應當相信市場的力量,逐步放松對農產品價格和農業產業各環節的控制,鼓勵生產要素在城鄉間自由流動。同時,面對當前農村基礎設施建設落后的現實,一方面應提高農村勞動力素質,強化職業培訓,提升勞動者就業技能和適應職業變化的能力;另一方面,也應加大財政對農村、農業建設的投資,完善各種基礎設施,為吸引資本和產業的進入創造較為有利的條件。
完善農村土地征用制度,保證農村能夠直接從城市經濟發展中獲益。應盡快完善當下的土地制度,激活土地價值,吸取各地改革經驗,探索嘗試多元化的土地補償形式。最終目標是要建立兼顧國家、集體、個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機制,通過這一機制合理提高農民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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